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大连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围绕典型工业园区、饮用水源地、农(水)产品产地、近岸海域等重点区域和石化、化工、印染、医药等重点行业,实施调查评估、分类治理,统筹推进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到2025年,基本摸清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落实重点管控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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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2023-11-23 09:18 来源: 大连生态环境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大连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围绕典型工业园区、饮用水源地、农(水)产品产地、近岸海域等重点区域和石化、化工、印染、医药等重点行业,实施调查评估、分类治理,统筹推进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到2025年,基本摸清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禁止、限制、限排措施,逐步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机制,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

大连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2023〕18号)要求,加强我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工作方针,遵循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理理念,加强制度、科技、财政支撑保障,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协同推进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筛查评估、管控治理各项工作,提升美丽大连、健康大连建设水平,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我市“两先区”“三个中心”建设提供坚实的生态环境保障。

二、主要目标

围绕典型工业园区、饮用水源地、农(水)产品产地、近岸海域等重点区域和石化、化工、印染、医药等重点行业,实施调查评估、分类治理,统筹推进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到2025年,基本摸清我市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禁止、限制、限排措施,逐步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机制,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

三、重点任务

(一)强化重点新污染物管控。落实国家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的化学物质以及抗生素、微塑料等其他重点新污染物“一品一策”管控措施。依托我市现有生态环境监测网络,2025年年底前,初步构建我市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跟踪监测管控成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按照上级部署探索开展环境与健康危害测试和风险筛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大连海关、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按照国家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工作部署,开展全市范围内石化、化工、医药等122个行业生产、加工使用涉及“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的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统计;涉及列入国家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和优先控制计划的化学物质,开展详细信息调查统计;涉及列入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的化学物质,开展重点信息调查统计。2023年底前完成首轮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工作,2025年年底前,初步建立大连市重点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数据库。(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落实企业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按照国家和地方联动监督执法机制要求和“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打击涉新化学物质环境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四)严格实施淘汰或限用措施。按照国家及我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要求,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要求,依法淘汰已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源头防控作用,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准入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运用现场检验、实验室检测等手段,加大口岸查验力度,严格落实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和《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管理要求,加强进出口管控及环境管理。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履行化学品国际环境公约、国际化学品环境管理的任务部署,依法严厉打击六溴环十二烷、硫丹、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等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大连海关、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严格执行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加强玩具、学生用品等相关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的监督管理,定期对相关产品中新污染物含量进行抽检,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环境排放。全面落实国家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限值和禁用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推广全生命周期绿色发展理念,鼓励生产企业采购绿色原材料,全面推进生产工艺无害化优化等清洁生产改造。以石化、化工、印染、医药等行业为重点,对涉及排放新污染物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监督和指导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依法开展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监测、污染隐患排查,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严格落实国家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标准体系中提出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替代和排放控制指标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按照《辽宁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要求,指导医疗机构合理使用抗菌药物。依托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细菌耐药监测网加大抗菌药物规范使用抽查和监管力度。加强安全合理用药宣传,提升群众合理用药意识,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依法查处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行为。(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兽用抗菌药监督管理,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推行凭兽医处方销售使用兽用抗菌药。加强渔业生产过程中抗菌药物使用管控。(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农药使用管理。严格管控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加大禁限用农药监督管理力度。持续开展农药减量增效行动,提高科学安全用药水平。鼓励发展研发高效低风险绿色农药,开发高风险农药的绿色替代品种,落实国家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和替代相关工作要求。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严禁用于餐饮用具、儿童玩具等产品制造。严格落实废药品、废农药等废物收集利用处置要求,2025年年底前,全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到80%以上。(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探索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作。按照国家和省部署,结合我市工业园区、饮用水源地、近岸海域等实际情况,探索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近岸海域和典型工业园区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监测和评估等试点工作;依法将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管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推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新污染物减排以及污水污泥、废液废渣中新污染物治理示范技术应用。(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大科技支撑力度。组织实施市科技计划项目,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攻关,推动开展新污染物快速筛查、追踪溯源、监测检测、环境危害机理、风险评估、过程管控等理论研究、技术研发和应用示范。支持高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开展新污染物相关研究,提升创新能力。(市科技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的监督、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提升监督、执法装备的标准化水平。完善新污染物环境监测资质、设备建设,提升新污染物监测分析能力。依托我市高校、科研院所、环保企业等,积极培育符合良好实验室规范的化学物质危害测试实验室。加大新污染物专项培训,培养新污染治理、监测、评估等专业人才,建立新污染物治理专家人才库,为新污染物治理提供技术支撑。(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大连海关、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加,成立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工作机制不再另行发文)。工作协调机制日常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承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调度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开展联合调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按照市级负总责、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落实的原则,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大连海关、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新污染物治理已列入省政府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事项,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也将重点关注新污染物治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监管执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测,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加大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企业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的监督执法。(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大连海关、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各级政府要统筹财政资金,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支持力度,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撬动作用,吸引和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探索新型融资模式在新污染物治理领域的应用。落实新污染物治理按规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大连市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连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以各类新媒体平台为载体,广泛开展科普教育,加强新污染物治理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提高企业新污染物治理主体意识,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树立绿色、健康消费理念。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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