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和减排,改善环境质量,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对《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0〕4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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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3-11-27 10:02 来源: 浙江省财政厅 

为加强和规范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和减排,改善环境质量,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对《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0〕4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

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和减排,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规定和《“811”生态文明先行示范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等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3年。到期后,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3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突出重点、示范引领、讲求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共同管理。省财政厅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指导市县预算管理等。省生态环境厅根据年度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负责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组织开展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组织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指导市县做好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生态环境、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领域,具体负责项目储备、任务申报、资金分配、项目管理、资金监管、监督检查、全过程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支持重点和分配方式

第六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生态环境领域任务:

(一)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主要包括源头防控,多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减排协同控制、生态保护修复和扩容增汇等工作。

(二)自然生态保护。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和监管、生态示范创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健康管控等工作。

(三)污染防治。主要包括水生态保护修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入河排污口整治、蓝藻水华治理、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项目;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美丽海湾”保护建设;固定、移动源大气治理,工业园区和集群废气治理,大气污染物源解析等工作;“无废城市”建设、新污染物治理、土壤污染源头防控、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地下水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等工作。

(四)监管能力建设。主要包括部省环境监测重点工作、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省级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维、省级生态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遥感动态监管、环境安全监管、环境领域标准监管等工作。

(五)其他。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重点支持领域可根据年度生态环境重点工作任务进行调整。对不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或调整,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支持领域,应当及时取消或调整使用方向。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各市县补助资金通过因素加权计算确定,可统筹用于本办法规定的支持领域。具体分配因素和权重如下:

(一)工作任务(90%)。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审核认定的各地年度工作任务量确定。其中:“811”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工程,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择优确定工作任务。

(二)财力状况(5%)。根据省财政转移支付分类分档及系数有关规定确定。

(三)绩效因素(5%)。根据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对绩效评价结果达到优良且专项资金在一定规模以上的市县予以补助。对积极争取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且资金使用绩效明显的市县予以适当补助。

省财政厅和省生态环境厅根据专项资金管理需要和生态环境发展规划,适时优化调整分配因素和权重。

第八条 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生态环境保护发展规划,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确定年度支持重点工作任务,并组织申报。市县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及时上报重点支持工作任务,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

第三章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九条省生态环境厅结合部门预算编报和审核情况,将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报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后,会同省生态环境厅按不低于当年专项资金规模的70%,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并在省人大批准本级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资金。绩效目标随同资金文件一并分解下达。

第十条市县生态环境、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专项资金结余结转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对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地方,控制安排新增资金。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和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省生态环境厅应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指标体系,每年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加强绩效结果应用,将绩效结果与下年度资金分配相挂钩。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视情开展绩效抽评,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市县生态环境、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完成,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市县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原《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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