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控,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土壤〔2021〕21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陕西省部分区域执行颗粒物和镉等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行区域
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西安市鄠邑区,宝鸡市凤翔区、凤县,咸阳市礼泉县,渭南市潼关县,汉中市勉县、略阳县、宁强县,安康市汉滨区、旬阳市,商洛市商州区、镇安县、洛南县。
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任务较重的地区:汉中市西乡县、镇巴县,安康市紫阳县、岚皋县、平利县、白河县。
二、执行行业及内容
(一)铅、锌工业企业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及其修改单中大气污染物:颗粒物、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特别排放限值,水污染物:总锌、总铜、总铅、总镉、总汞、总砷、总镍、总铬、总铊特别排放限值。
(二)铜、镍、钴工业企业执行《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及其修改单中大气污染物:颗粒物、砷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特别排放限值,水污染物:总锌、总铜、总铅、总镉、总镍、总砷、总汞、总钴特别排放限值。
(三)无机化学工业企业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其修改单中大气污染物:颗粒物、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锌及其化合物、锰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铜及其化合物、钴及其化合物、钼及其化合物、锆及其化合物、铊及其化合物特别排放限值,水污染物:总铜、总锌、总锰、总钡、总锶、总钴、总钼、总锡、总锑、总砷、总汞、总镉、总铅、六价铬、总银、总铬、总镍、总铊特别排放限值。
三、执行时间
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公告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建设项目,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四、其他要求
(一)相关国家排放标准或标准修改单对颗粒物和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作出修改的,按其规定时间执行修改后的特别排放限值。
(二)国家、我省对以上行业执行颗粒物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有更高要求时,按相关要求执行。
(三)执行区域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按照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加强企业监管。对未达到污染物特别排放值有关要求的,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