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罚字〔2023〕001033号)。
据显示,2023年8月9日,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专家对洪洞县晟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洪洞县晟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出水口在线监测总氮水质在线分析仪4#采样管(水样管)直接插入塑料瓶中进行采样,并对原有总排口实时水样采样管进行封堵,采样设备检测水样为塑料瓶中水样而非厂区总排口实时水样。执法人员现场调阅洪洞县晟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出水在线站房监控视频,显示2023年8月8日9时29分公司化验室主任侯勇慧携带塑料水瓶进入出水口在线监测站房,采用塑料水瓶中水样更换实际水样,存在人为干扰设备,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PW-5的罚款幅度裁定,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洪洞县晟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伍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