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昭平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跨省区倾倒危险废物的案件,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官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该院经审理认为,2021年11月20日,广东省某县甲公司的经理被告人官某伙同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高某,在明知该公司无处理废树脂粉资质和能力的情况下,仍然以该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乙公司按每吨150元的价格向甲公司支付运输和处置废树脂粉的费用。
签订协议后,被告人官某、高某等人于2022年2月底至5月11日把乙公司的废树脂粉拉到广西钟山县和昭平县倾倒。其中,高某负责对接厂家联系装车、过称和收支处置费等事宜,官某负责联系场地用于倾倒废树脂粉,彭某、黎某等人(均另案处理)联系货车司机进行装运。期间,官某、高某等人还在丙公司和某镇一厂区装运废树脂粉一并运输倾倒在昭平县和钟山县的乡镇共七处地点,总计5946.15吨。
经南宁海关技术中心鉴别,倾倒在上述七个地点的不明物质属于危险废物。同时,上述七处地点均不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场的条件,不能满足废树脂粉作为危险废物的豁免条件。
被告人官某、高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两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