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印发《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措施》坚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文件与省内创新相结合,在现行环评领域制度体系下,提出在开展环评联动改革的试点园区内的项目实行项目环评免于备案、报告表“打捆”审批、简化环评文件内容等优化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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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印发《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2024-03-18 11:11 来源: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近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印发《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措施》坚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文件与省内创新相结合,在现行环评领域制度体系下,提出在开展环评联动改革的试点园区内的项目实行项目环评免于备案、报告表“打捆”审批、简化环评文件内容等优化简化措施,优化总量管理制度、加强环评管理制度衔接联动等一系列简化措施,最大程度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成本。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闽环规〔2024〕2号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现将《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环评制度是在发展中守住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支撑。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升环评制度源头预防效能,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3〕5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开展产业园区环评联动改革试点

在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海关特殊监管区等产业园区中开展环评联动改革试点,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评、排污许可制度合力,强化制度衔接联动,拓展改革空间,改革成效显著的适时向全省推广。

(一)全面落实国家改革措施。积极支持资源禀赋好、发展效益佳、主导产业清晰、生态环保基础设施齐备、环境管理水平高的产业园区开展试点(工作要求和程序见附件1)。试点园区可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3〕52号)开展联动改革,全面实施推进一批登记表免予办理备案手续、推广一批报告表“打捆”审批、简化一批报告书(表)内容等“三个一批”改革。

(二)深化拓宽省级改革举措。位于试点园区内已配套并确定接入污水管网且周边200米范围无环境保护目标的食品制造业(不涉及发酵工序的),烟草制品业,纺织服装、服饰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其他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公共设施管理业(生活垃圾转运站、粪便处置工程),专业实验室和研发(试验)基地,社会事业与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仓储业,水利,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塑料制品业和卫生等二十七类项目的报告表可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审批告知承诺制不精简受理公示、拟审批公示等法定环节;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后,自行公开承诺书和符合规定的环评文件,环评审批部门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三)规范开展联动改革试点。试点园区要加强对改革试点的全过程规范管理,不得开展与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冲突的改革,每年组织试点成效跟踪评估,对试点出现的问题和风险要及时予以调整和纠偏。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指导帮扶,督促各试点园区按照试点要求扎实推进各项改革任务,对达不到试点条件要求、试点成效不理想且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提请省生态环境厅及时予以调出试点名单。

二、优化建设项目总量指标管理

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成效为导向,充分用好总量指标重点保障政策,对重大项目、小微项目以及能源结构调整项目分类实行差异化的总量指标管理,推动实现经济发展“含金量”和“含绿量”双提升。

(四)加强重大项目全省统筹。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或批准的规划和政策文件中的建设项目,地市级行政区域在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要求、治理削减空间有限导致总量指标不足的,经与毗邻区域、流域行政区域协商一致,可跨行政区域统筹调配予以支持。建立污染物总量管理“一本台账”,综合考虑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产业发展差异等情况,优先支持试点园区内的国家重大项目。

(五)简化小微项目总量管理。试点园区内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的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氨氮小于0.01吨的,建设单位免购买排污权交易指标、提交总量来源说明;挥发性有机物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的,建设单位免提交总量来源说明。上述小微项目的污染物排放量,由负责环评审批的生态环境部门统筹总量指标替代来源、纳入管理台账,并在下一年度策划实施区域减排工程予以平衡。

(六)支持锅炉绿色低碳转型。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上级下达考核目标的区域内,使用天然气锅炉的项目以及集中供热项目,其新增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量豁免倍量调控,实施总量指标等量替代或排污权等量交易;“先立后改”的煤电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可来源于本行业或非电工业行业可量化的清洁能源替代、落后产能淘汰形成的减排量。

(七)简化指标交易管理流程。涉及排污权交易的建设项目,负责审批的生态环境部门可直接在环评批复文件中明确本级总量管理机构所确认的污染物总量交易指标,将排污权指标购买条件、倍量替代等要求纳入环评批复文件中。

(八)强化总量事后联动监管。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污染物区域削减替代措施的事后监管,建立顺畅“环评—排污许可—执法”联动监管机制,对削减替代量和出让的排污权指标及时在排污许可中予以核减;对地方承诺的污染物削减措施等加强监督检查,严防严惩虚假替代、重复替代、削减不落实等问题。

三、加强环评管理制度衔接联动

深入推动环评服务提质增效,在严守生态环境质量底线的同时,在部分行业领域探索环评、排污许可、入河排污口设置合并审查审批,进一步推动实现“高效办成一件事”。

(九)探索推进“两证审批合一”。生产工艺相对单一、环境影响较小、建设周期短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制造业,纺织服装、服饰业,制鞋业,印刷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加油、加气站,汽车、摩托车等修理与维护业,自来水生产和供应业,天然气锅炉等十二类建设项目,在企业自愿的原则下,可探索实施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其他项目如开展“两证审批合一”,需经省生态环境厅同意。实施“两证审批合一”的建设项目纳入全链条监管范围,重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环评和排污许可要求落实到位。

(十)优化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除由国家负责审核的入河排污口外,建设项目需新增配套的入河排污口,可将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相关内容纳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统一开展技术评估和审核,合并出具一份行政许可决定书。建设项目新增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核权限,依建设项目环评分级审批权限确定。

(十一)严守项目环境准入底线。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严格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到规划环评、项目环评的宏观布局到微观准入的链条式管理,主动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消除后顾之忧。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产业政策、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提出的空间布局、污染物排放、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利用效率等刚性约束。各地要统筹做好石化化工等“两高”项目审批服务和监督帮扶,积极指导流域上游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运行,以新型工业化助力化工园区绿色高质量转型。

四、强化基层环评领域服务能力

聚焦基层环评服务能力现状,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指导帮扶,全面提升全省基层环评服务水平,更好统筹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十二)开展综合评价。探索建立基层环评审批情况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省生态环境厅每年对设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服务情况开展综合评价(详见附件2)。综合评价结果纳入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作为环评文件抽查考核、审批权限调整、产业园区联动试点改革等环评差异化管理政策的重要参考。

(十三)强化信息赋能。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数字化管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建立全省生态环境分区“一张图”管理系统,加快上云推广应用,指导招商引资项目在前期阶段提前进行选址比对、方案优化,更好服务部门、企业科学决策。进一步提升全省审批标准化水平,全面应用“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和审批系统”,确保全省建设项目环评在同一系统申报、同一系统审批,实现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审批。

(十四)加强审批监管。建立健全复核工作机制,通过日常检查、抽查复核等方式加强对基层环评文件、排污许可证的质量监管,对综合评价水平靠后的地区实行靶向监督。推动加强技术能力建设,加大第三方技术机构现场监督帮扶力度,从事技术评估和复核工作的第三方技术机构原则上配备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并对技术评估和复核结论负相应责任。

(十五)加强指导帮扶。鼓励福州市等有条件的地方深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评、排污许可及其他管理制度衔接联动机制研究。省生态环境厅分类梳理汇编环评与排污许可领域政策法规制度文件,加强对基层环评管理的针对性培训,推动审批业务交流“山海协作”;鼓励各地市立足“所学为所用”,开展形式多样的环评与排污许可技能比武,提升业务培训精准性和实用性。

以上措施正式印发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环评联动改革试点园区工作要求

2.基层环评审批情况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1

环评联动改革试点园区工作要求

一、基本要求及支撑材料

(一)管理主体明确、地理边界清晰、规划产业合理。

支撑材料: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关于明确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地理边界、主导产业的文件,园区范围矢量文件(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格式)。

(二)已依法完成规划环评工作,且采纳并落实了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规划实施5年以上的园区已开展跟踪评价。

支撑材料: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报告及其审查意见;印发实施开发建设相关规划的文件以及规划文本;规划环评跟踪评价报告。

(三)已按照《福建省开发区生态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闽环保评〔2020〕3号)要求开展了生态环境问题排查,制定整改方案并完成整改。

支撑材料:开发区生态环境专项整治落实情况说明。

(四)环保基础设施完善、运行稳定。

支撑材料:关于产业园区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收集处理、环境监测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的说明;相关环境基础设施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五)环境管理和风险防控体系健全且5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支撑材料:产业园区环境管理体系建设情况说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近5年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说明。

(六)环境质量符合国家及本省上一年度考核要求。

支撑材料:产业园区或所在区域上一年度环境质量相关考核结果。

二、试点主要内容

(一)推进登记表免予办理备案手续。试点的产业园区内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城市道路,城市管网及管廊,分布式光伏发电,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城镇排涝河流水闸、排涝泵站等五类建设项目,可免予环评备案管理。

(二)实行报告表“打捆”审批。纳入试点的产业园区内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纺织服装、服饰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等九类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集中搬迁入园报告表项目,可开展同类项目环评“打捆”审批,并明确相应企业的环保责任。纳入试点的产业园区内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不变,仅原辅料和产品发生变化的生物药品制造及其研发中试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确认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排放量未超过原环评的,无需重新办理环评。

(三)简化报告书(表)内容。已完成环评的产业园区规划和煤炭矿区、港口、航运、水利、水电、轨道交通等专项规划包含的建设项目,在规划期内,项目环评可简化政策规划符合性分析、选址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等内容,可直接引用规划环评中符合时效性要求的现状环境监测数据和生态环境调查内容。产业园区内建设项目依托的集中供热、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已按园区规划环评要求建设并运行的,项目环评可简化相关依托设施分析内容。已取得入河排污口设置决定书的,对符合环评导则技术要求的有关涉水论证报告内容,项目环评相关内容可通过引用结论等形式予以适当简化。

(四)扩大告知承诺制试点范围。位于试点园区内已配套并确定接入污水管网且周边200米范围无环境保护目标的食品制造业(不涉及发酵工序的),烟草制品业,纺织服装、服饰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其他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公共设施管理业(生活垃圾转运站、粪便处置工程),专业实验室和研发(试验)基地,社会事业与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仓储业,水利,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塑料制品业和卫生等二十七类项目的报告表可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

三、申报程序

省生态环境厅统筹全省产业园区环评改革试点工作,设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试点园区的审核和申报工作。

(一)园区提出申请。对照基本要求,符合试点条件的产业园区,按自愿申请原则由园区管理机构进行申报,按支撑材料要求提交申报材料至园区所在设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涉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涉新污染物排放的项目不得纳入此次改革,不得简化管理要求。

(二)市级初步审核。设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试点产业园区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通过初审的出具推荐意见,连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其中第一批试点园区材料于2024年3月底前报省生态环境厅;后续常态化接受试点申请,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中旬前汇总报省生态环境厅。

(三)省级审核确定。省生态环境厅收到设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上报的材料后,可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抽取部分园区进行现场核查。对通过省级复审的试点园区,在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及时公布试点园区名单,各试点产业园区按试点主要内容积极开展试点工作。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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