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江西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其中提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先进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加强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监察和诊断,降低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加快先进制造业企业绿色转型升级,推进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建设,扩大绿色能源供应,培育壮大节能环保装备产业,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
支持企业、开发区、行业间合作开展绿色制造技术改造,发展绿色循环经济。
江西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
(2024年3月26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产业升级战略,推动传统制造业改造升级,培育壮大新兴未来制造业,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制造业强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促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应当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创新驱动、数字赋能、绿色发展、区域协调、开放融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先进制造业促进工作的领导,将先进制造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先进制造业统筹发展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先进制造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先进制造业促进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管理等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先进制造业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准确反映先进制造业发展情况,为经济发展决策提供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商务、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金融监督管理、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先进制造业促进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先进制造业发展规划,明确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总体目标、重点任务、产业布局和保障措施等,实现差异化、特色化发展;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先进制造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先进制造业发展规划;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和所在设区的市先进制造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先进制造业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可以根据实际按照制定程序动态调整。
先进制造业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本级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二)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加强产业集聚区域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其他配套设施的统筹布局;
(三)坚持项目导向,强化项目支撑作用;
(四)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发展,加强产业链上下游配套。
第六条 本省重点推动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建材、钢铁、食品、纺织服装、现代家具、陶瓷等传统制造业改造升级,发展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新能源、航空、医药等战略性新兴制造业,培育未来信息通信、未来新材料、未来新能源和未来生产制造、未来交通、未来健康等未来产业。
本省重点建设电子信息、铜基新材料、航空、锂电和光伏新能源、钨和稀土金属新材料、炼化一体化和化工新材料等先进制造业集群。
本省重点建设的先进制造业集群,由省人民政府按照程序进行动态调整并公布。
第七条 本省建立制造业强省专家咨询委员会,完善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机制,为制定先进制造业发展规划、开展产业技术创新、推动重大平台与项目建设等提供智力支持。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参与先进制造业发展政策咨询、协同创新、产业合作、行业分析、信息交流等活动。
第八条 本省建立省、设区的市联动的先进制造业重点产业链链长制,推动产业链与创新链、人才链、资金链、政策链深度融合;开展关键环节重点企业培育、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和产业链企业招商,推进产业链铸链强链补链延链,提升产业链竞争力。
鼓励重点产业链头部企业牵头组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协同开展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协作。
本省推动先进制造业链式集群发展,统筹先进制造业集群区域布局,建立健全集群梯次培育体系,强化集群综合评价引导,打造国家级先进制造业集群。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制造业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先进制造业基础零部件、基础元器件、基础材料、基础软件、基础工艺及装备、产业技术基础等领域创新发展。
鼓励先进制造业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组建先进制造业技术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协同推进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加强先进制造业领域的创新平台建设,推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设备与大型科研仪器向先进制造业企业开放共享,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建立健全先进制造业技术创新体系,争取相关国家级创新平台在本省落户。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技术改造纳入工业经济发展重点,制定、实施支持工业技术改造投资政策,可以采取无偿补助、融资租赁、保险补偿等方式,支持制造业企业开展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技术改造。
本省先进制造业企业增资扩产和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可以实行与新引进项目同等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服务指导、试点示范、政策支持等方式,推动先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支持制造业企业全链条全过程数字化改造,推进智能制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鼓励工业互联网平台联合数字化转型服务商,为先进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提供技术支撑,提升先进制造业企业数字化水平。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先进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加强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监察和诊断,降低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加快先进制造业企业绿色转型升级,推进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建设,扩大绿色能源供应,培育壮大节能环保装备产业,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
支持企业、开发区、行业间合作开展绿色制造技术改造,发展绿色循环经济。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支持先进制造业企业强化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培育融合发展的新业态新模式。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区域开放合作,融入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对接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海峡西岸经济区等国家战略,加强产业对接合作,吸引外地资本投资本地先进制造业领域。
鼓励先进制造业企业参与国际交流合作,拓展国际市场,引进境外先进技术、人才与资本,开展申请境外专利、商标国际注册和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等活动。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支持加强先进制造业标准、知识产权、品牌建设,鼓励先进制造业企业制定企业标准、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推进区域品牌与集群品牌建设,创建和发展品牌文化,培育区域、行业、企业、产品品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加强质量基础设施建设,推广首席质量官制度,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强化先进制造业企业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预警、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追溯、产品售后服务等制度,运用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实现先进制造业项目立项、用地审批、能源技术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市政公用服务等全流程办理,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电力、市政公用服务、运输等企业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降低先进制造业用电、用水、用气、物流等要素成本;优化峰谷分时电价实施机制,加大对先进制造业企业建设新型储能的支持,保障先进制造业项目合理用能需求。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分级分类保障先进制造业项目用地合理需求,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安排先进制造业项目用地指标;对先进制造业企业用地开展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完善闲置土地盘活机制和低效用地再开发机制,创新混合用地供应模式,依法实施土地资源要素差别化供给政策,提升土地利用率。
第十九条 省、设区的市以及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用好资金,通过财政贴息、风险补偿、事后奖补等方式发挥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大对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省现代产业引导基金设立相关专项产业基金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产业投资基金等,扶持和引导先进制造业企业技术创新、产业升级。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设立各类产业基金,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先进制造业资源配置,增加先进制造业贷款投放,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先进制造业的融资支持力度。
支持先进制造业企业运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和债务融资工具。支持先进制造业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鼓励中小企业在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
建立健全先进制造业保险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创新先进制造业保险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上下游企业等组建区域产教融合共同体,完善项目制、学徒制、工学交替培养等产业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先进制造业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提高先进制造业领域人才供给质量。
支持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省有关规定申请开展职称自主评审。
对先进制造业产业项目引进的主要研发人员、中高级管理人员、高层次专业人才、领军技能人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其开展研发活动以及租购住房、社保医保、子女入学、户籍登记、医疗保健、配偶就业等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先进制造业政策宣传,弘扬企业家精神和赣鄱工匠精神,加强工业遗产项目、工业设计平台、工业旅游基地等工业文化资源的建设开发利用。
鼓励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参与工业文化资源的建设开发利用和工业文化宣传推广。
第二十四条 在先进制造业促进工作中,因先行先试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先进制造业发展规划,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未牟取私利且未恶意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不予或者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作的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先进制造业发展规划、方案的制定、执行与调整,以及重点任务落实、重大项目实施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