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遵义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桐梓桑德水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公告,对桐梓桑德水务违反《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详情如下:
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遵桐环罚字〔2024〕6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桐梓桑德水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23220456669
地址:桐梓县燎原镇蟠龙大道大关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高峰 职务:总经理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月16日、1月29日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桐梓县二期污水处理厂(以下称“该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污水处理厂总排口在线监测设备发生了多次故障,故障后该污水处理厂采用人工采样化验检测数据,其中有9次手工补录数据的采样时间在在线监测设备发生故障之前,时间先后上存在逻辑错误;经比对总排口现场历史视频,发现有5次手工采样在在线监测站房外水质自动采样器排口处,未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5.3.1.1外排口监测点位,在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设置监测点位”要求,即应当在污水处理厂法定总排口处采样。以上行为属于未按规范采样,未能保证监测设备数据完整有效。
我局于2024年3月19日对桐梓桑德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下达《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遵桐环罚告字〔2024〕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陈述、申辩。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文书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2024年1月16日)。
2.《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文书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2024年1月16日,被询问人:生产经理罗某)。
3.《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文书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2024年1月16日,被询问人:运行班长赵某某)。
4.《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文书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2024年1月16日,被询问人:化验室负责人刘某)。
5.《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文书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2024年1月16日,被询问人:自动在线装置运维工程师兰某)。
6.《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文书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5页(2024年1月29日,被询问人:自动在线装置运维工程师兰某)。
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
8.《桐梓桑德水务有限公司人事任命书》部分复印件,共2页。
9.《桐梓二期污水处理厂2023年11月4日至2024年1月11日修约情况统计表》,共18页。
10.《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部分截图),共计2页。
11.桐梓桑德水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询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共5页。
12.曾勇、向勇、罗娅琳、彭建灵、谢澄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共4页。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单位违反了《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省和市、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数据完整有效。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日均值可作为达标判定的依据。
依据《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第三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依法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违反《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遵义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