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下达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第二批),本次下达资金3950万元。详情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第二批)的通知
桂财资环〔2024〕25号
有关市、县(区)财政局:
2024年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报送广西各地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环境保护政策措施成效激励资金分配方案的函》(桂环函〔2024〕404号)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报送广西2023—2024年度农作物秸秆禁烧奖补资金分配方案的函》(桂环函〔2024〕398号)等提出的资金细化方案,现将2024年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第二批)下达你市、县(区,以下统称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体补助金额和项目见附件1,支出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节能环保支出”。你市、县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桂环发〔2021〕17号),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尽快形成有效投资,避免“资金等项目”。
二、根据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请严格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开展资金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财政厅今后将在分配此项资金时,对项目实施进度慢、绩效目标未完成和预算支出进展慢的地区转移支付予以适当扣减,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突出奖优罚劣,切实提高财政资金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