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发布关于征求《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修订意见的函,其中指出,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详情如下:
关于征求《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修订意见的函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有关规定,我厅对《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定(试行)》进行修订,形成《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上述征求意见稿有修改建议,请于2024年5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nmhbzcfg@126.com。逾期视为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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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