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保网获悉,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百川畅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马鞍山百川畅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擅自扩建马鞍山市生活垃圾填埋气发电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被罚47,862元。
马鞍山百川畅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394397353Y,法定代表人陆**,注册地址位于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垃圾填埋厂内401005。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4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擅自扩建马鞍山市生活垃圾填埋气发电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马鞍山百川畅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适格主体身份;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孙*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孙*为你公司案件代理人;
2.2024年4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擅自扩建马鞍山市生活垃圾填埋气发电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目前未运行的情况;
3.2024年4月10日现场照片证据6张,证明你公司擅自扩建马鞍山市生活垃圾填埋气发电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目前未运行的情况;
4.2024年4月11日现场负责人孙*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擅自扩建马鞍山市生活垃圾填埋气发电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目前已基本建成但未运行的情况;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项目类别四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89.生物质能发电、五十二、管道运输业148.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不含厂区内管线),证明你公司马鞍山市生活垃圾填埋气发电项目(扩建项目)需要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6.马鞍山百川畅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马鞍山市生活垃圾填埋气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及项目备案表(项目代码:2311-340504-04-05-762410)各1份,证明你公司擅自扩建马鞍山市生活垃圾填埋气发电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7.竣工验收证书1份,证明你公司扩建项目开工建设日期为2022年11月2日,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
8.你公司设备调试及故障处理需求单,证明你公司扩建项目目前未运行,处于设备安装调试阶段的情况;
9.项目资产评估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马鞍山市生活垃圾填埋气发电扩建项目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658,989元及河南中合信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资质;
10.《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马鞍山百川畅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等信息;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马环(雨)罚告〔2024〕6号)告知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专用裁量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2024年6月15日《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废止,《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正式施行),结合涉案情节、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658,989元的1.8%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肆万柒仟捌佰陆拾贰元整(小写¥47,862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账户:马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银行:建设银行马鞍山湖东路支行,账号:3400165860805032620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雨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