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废气处理不善不仅对人体健康有害,对周边环境也有一定的破坏性。尤其是在夏季高温时节废气中的VOCs极易生成臭氧污染物造成空气质量污染,因此,环评文件也要求各涉气企业严格按照标准安装废气处理设备。然而,总有一些企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安装的废气处理设备处理效率低,处理后的废气依然存在较高含量的污染物,经排放后污染大气环境比如下面这两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丽多日化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23年11月23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龙泉驿区的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丽多日化公司进行专项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公司锅炉废气进行执法监测,根据《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锅炉废气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值为132 mg/m3。
《成都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外-燃气锅炉”的排放限制为60 mg/m3,这意味着该公司锅炉废气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超过标准值1.2倍,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查处情况
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丽多日化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成都市龙泉驿生态环境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并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该公司30.35万元人民币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案例二:四川众友联合实业有限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3年3月21日,成都市彭州生态环境局接12369环保热线举报反映:四川众友联合实业有限公司有毒气体严重污染环境空气,于是出动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有限公司对四川众友联合实业有限公司北厂区废气进行采样监测。
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亚克力板材生产线排气筒和PVC生产线排气筒所测污染物指标非甲烷总烃超过《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排放限值的要求(亚克力板材生产线排气筒:排放限制60mg/m3、实测均值72.1mg/m3,PVC生产线排气筒:排放限制60mg/m3、实测均值153mg/m3)。
查处情况
2023年5月30日,成都市彭州生态环境局对四川众友联合实业有限公司涉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立案调查,2023年6月19日经成都市彭州生态环境局案审会讨论,拟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3.37万元。后因该公司及时整改到位,2023年8月1日,经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案审会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2.18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以上两个案例中的企业违法行为均是因为废气处理设备不达标,导致废气超标排放,罚款金额也都高达数十万元。希望各涉气企业引以为戒,严格按要求安装并使用废气处理设施,尤其是近期高温时段,更需减少废气排放,保护大气环境安全和周边居民身体健康的同时,也能免于遭受法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