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印发《开封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确立了开封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指导思想与主要目标。大力推动氮氧化物和VOCs(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加快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优化调整,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有效提升污染防治能力,推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
开封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24〕12号)等文件要求,推动我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降低PM2.5(细颗粒物)浓度为主线,以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为总抓手,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大力推动氮氧化物和VOCs(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加快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优化调整,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有效提升污染防治能力,推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努力实现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多赢,为促进美丽开封建设贡献力量。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市PM2.5浓度低于43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67%,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1.5%以内,完成国家下达的“十四五”氮氧化物和VOCs总量减排任务。全市年度综合指数稳定退出全国168个重点城市后20位,并且实现排名进位,10个县区综合指数稳定退出倒数后20位(即每个县区综合指数不得高于当年度全国168个重点城市倒数第20位的综合指数)。
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绿色发展
(三)严把“两高”项目准入关口。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节能审查、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全市禁止新增钢铁、焦化、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电解铝、氧化铝、煤化工、铝用炭素、烧结砖瓦、铅锌冶炼等行业产能,国家、河南省绩效分级重点行业以及涉锅炉炉窑的其他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原则上达到环境绩效A级或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四)加快淘汰落后低效产能。组织开展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将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高、清洁生产水平低、治理难度大以及产能过剩行业的工艺和装备纳入淘汰范围,逐步退出限制类涉气行业工艺和装备,实施落后产能动态“清零”。逐步淘汰砖瓦行业单条6000万标砖/年及以下烧结砖和烧结空心砌块生产线。2025年底前,市城市规划区内烧结砖瓦企业全部退出。2024年起,我市不再新增烧结砖瓦窑行业产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开展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结合我市产业集群特点,制定涉气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和专项整治方案,严格项目审批,严防污染下乡。加强兰考县的家具制造集群、门板制造集群,尉氏县的铸造集群、家具制造集群,祥符区的石材加工集群的整治,进一步排查不符合城市建设规划、行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重污染企业,依法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2025年底前,具备改造条件的产业集群完成升级改造及周边区域环境整治。实施“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异地转移。鼓励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园区企业建设集中喷涂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资源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快壮大绿色环保产业。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发展环保装备与服务产业,鼓励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加大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力度,围绕化工、建材、有色金属、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等重点行业,实施生产工艺深度脱碳、工业流程再造、电能替代改造、二氧化碳回收循环利用等技术示范工程。(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能源结构,加快能源绿色低碳发展
(七)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加快推进风电和集中式光伏规模化开发,开展“光伏+”公共建筑屋顶提速行动,推进兰考县屋顶光伏整县推进试点建设,加快建设一批“光伏+”特色工程。科学谋划布局地热开发利用项目,建设开封千万平方米地热供暖示范区。加快加氢站、氢电油气综合能源站建设,打造氢走廊。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6%以上,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达到479万千瓦以上,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7%以上。(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八)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分解下达煤炭消费量控制指标,重点压减非电行业煤炭消费,煤矸石、原料用煤不纳入煤炭消费总量考核,确保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十四五”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全市新(改、扩)建燃料用煤项目实施煤炭减量替代,替代方案不完善的不予审批,不得将使用石油焦、焦炭、兰炭等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全市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不再新建除集中供暖外的燃煤锅炉。(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九)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全市不再新增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新(改、扩)建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原则上采用清洁低碳能源。排查淘汰不能稳定达标的燃煤锅炉和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窑炉。(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
(十)巩固清洁取暖成效。落实已出台补贴及价格优惠政策,对已改造的清洁取暖设施,纳入政府供暖管理体系统一管理,加强设备运行维护,做好清洁取暖天然气、电力保障。持续推进集中供暖建设,加快热力管网建设,全面提升建筑能效水平。(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城市管理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严格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加强散煤监管,依法依规整治违规销售、储存、运输、使用散煤的行为,严防严控散煤复烧,确保散煤动态清零。(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交通结构,大力发展绿色运输体系
(十一)持续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车。到2025年,力争集装箱公铁联运量年均增长15%以上,力争全市公路货物周转量占比较2022年下降10个百分点,火电、化工等大宗物料清洁运输比例力争达到80%。积极探索发展“外集内配”生产生活物资公铁联运模式。(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公司开封车站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快推进“公转铁”“国道310南移”。2024年8月底前,完成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公司铁路专用线建设并投入运营,充分发挥既有线路效能,推动共线共用和城市铁路场站适货化改造。(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交通运输局、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公司开封车站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快推进国道310南移前期工作,力争2025年开工建设。(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快提升机动车绿色低碳水平。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到2025年,全市新能源汽车产量超过10万辆,努力建成150亿级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制定新能源汽车替代激励政策,除特殊需求的车辆外,全市各级党政机关新购买公务用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各县区城市建成区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环卫车、巡游出租车和接入平台的网约出租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快推进全市公交车、巡游出租车和城市建成区的载货汽车(含渣土运输车、水泥罐车、物流车)、邮政用车、市政环卫用车、网约出租车新能源化替代,2024年底前分别达到45%,2025年底前,除应急车辆外,上述车辆基本实现新能源化。鼓励物流车、环卫车、渣土运输车等优先采购使用燃料电池汽车,有序推进中重型货车等纯电动、氢燃料电池示范和商业化运营。国有企业原则上全部使用新能源或国六货车运输,场区内全部使用新能源或国三及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的燃气货车和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管,对拆解场地进行严格限定,实现机动车全生命周期的绿色低碳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开展主要物流通道和涉大宗货物运输的工矿企业、物流园区、施工工地、铁路货场等车辆集中使用场所重型载货车辆执法检查,实现重点场所全覆盖;加强重点用车企业门禁系统建设;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日常监管,落实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重点打击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为;配合上级部门完善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平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严格落实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提升禁用区管控要求,将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港口、工矿企业、施工工地等机械高频使用场所纳入禁用区管理,禁止排气烟度超过Ⅲ类限值、国二及以下以及不符合相关管理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禁用区内使用。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港口、工矿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化,新增或更新的3吨以下叉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常态化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检查,到2025年,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及船舶“冒黑烟”现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公司开封车站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全面保障成品油质量。加强油品进口、仓储、销售、运输、使用全环节监管,按年度组织开展非标油专项联合执法行动,全面清理整顿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和黑加油站点,坚决打击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提升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对发现的线索进行追溯,严厉追究相关生产、销售、运输者主体责任。开展油品储运销环节油气回收全覆盖检查。(市商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开封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面源污染治理,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十六)深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严格落实扬尘治理“两个标准”要求,强化分段作业,鼓励建筑项目采用装配式建造等绿色施工技术,5000平方米以上建筑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接入监管平台。工程项目严格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造价,作为专项费用用于扬尘治理。持续开展城市清洁行动,重点提升国省道、县乡道路、城乡结合部和背街小巷等各类道路清扫保洁效果,排查建档长期未开发的建设裸地并采取防尘措施。到2025年,城市建成区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以上,城市大型煤炭等干散货码头物料堆场基本完成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资源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抓好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加大对各类清运工地督导检查,常态化开展公安、城管、交通等部门联合执法,严禁“黑渣土车”参与清运市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行为进行严厉打击,避免产生新的非正规建筑垃圾堆放点;落实建筑垃圾“阳光运输”(早8:00—晚20:00)规定,城管部门要确保渣土车辆监控平台健康运行,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做到密闭运输、车容整洁,禁止抛洒遗漏;定期依法开展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专项整治行动,严查各类违法违规运输行为。(市城市管理局负责)
(十七)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到2025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3%以上。利用蓝天卫士平台强化全市范围内秸秆焚烧的监管,压实责任,加强露天焚烧监管,建立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狠抓值班值守、巡防巡控、秸秆清运三个关键环节,严格执行秸秆焚烧扣减地方财力50万元/火点,露天焚烧其他可燃物扣减地方财力10万元/火点政策,实施火点通报,夯实禁烧主体责任。(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资源规划局配合)
(十八)持续加强烟花爆竹污染管控。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深入开展烟花爆竹“打非”专项行动,充分发挥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安全管控网络作用,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时段的巡查防控力度,尤其是元旦、春节、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的管控。日常做好源头管控,严厉惩处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及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推进城市建成区餐饮油烟治理。拟开设餐饮服务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产生餐饮油烟单位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定期维护;全面实现全市大型餐饮服务单位及市属六区重点部位的中型餐饮服务单位的在线监控及联网,引导小型餐饮单位安装前端油烟设施。油烟净化设施应与排风机同步运行、定期清洗。小中型餐饮服务单位油烟去除率高于90%,大型餐饮服务单位油烟去除率高于95%,餐饮油烟净化设施月抽查率不低于20%。(市城市管理局负责)
六、加强多污染物减排,降低VOCs和氮氧化物排放强度
(二十)加快实施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审批,鼓励引导企业生产和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推动现有高VOCs含量产品生产企业加快升级转型,提高水性、高固体分、无溶剂、粉末等低(无)VOCs含量产品比重。严格执行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VOCs含量限值标准,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对生产企业、销售场所、使用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加大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力度,对完成替代的企业纳入“白名单”管理,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自主减排。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基本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强VOCs全流程综合治理。按照“应收尽收、分质收集”原则,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集中治理。以化工、工业涂装、医药、包装印刷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安全高效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聚焦提升企业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有机废气应密闭收集处理,企业污水处理场排放的高浓度有机废气应单独收集处理。依据废气排放特征配套建设适宜高效治理设施,加强治理设施运行维护。企业开停车、检维修期间,按照要求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火炬系统应安装温度监控、废气流量计、助燃气体流量计等,相关数据接入DCS系统。规范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定期开展储罐部件密封性检测,开封精细化工开发区要在2024年底前建立统一的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信息管理平台。2025年底前,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基本使用低泄漏的储罐呼吸阀、紧急泄压阀,汽车罐车基本使用自封式快速接头。(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十二)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全市新(改、扩)建火电、水泥项目应达到超低排放水平。持续推进有色、铸造、炭素、砖瓦等工业炉窑深度治理,实施化肥、生活垃圾焚烧、生物质锅炉等行业提标改造,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生物质锅炉全部采用专用炉具,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生活垃圾等其他物料,推进整合小型生物质锅炉。取消烟气和VOCs废气旁路,因安全生产需要无法取消的,应安装烟气自动监控、流量、温度等监控设施并加强监管,重点涉气企业应加装备用处置设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
(二十三)开展低效失效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制定低效失效治理设施排查整治方案,重点对涉工业炉窑、涉VOCs行业以及燃煤、燃油、燃生物质锅炉,开展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建立排查整治清单,淘汰不成熟、不适用、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治理工艺;整治关键组件缺失、质量低劣、自动化水平低的治理设施,提升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水平;健全监测监控体系,提升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数据质量。2024年6月底前完成排查工作,2024年10月底前未配套高效除尘、脱硫、脱硝设施的企业完成升级改造,未按时完成改造提升的实施秋冬季生产调控。(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十四)稳步推进大气氨排放控制。开展氨排放控制试点,研究畜禽养殖场氨气等臭气治理措施,鼓励生猪、鸡等圈舍封闭管理,对粪污输送、存储及处理设施进行封闭改造,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推广氮肥机械深施和低蛋白日粮技术。到2025年,大型规模化养殖场大气氨排放总量比2020年下降5%。加强氮肥、纯碱等行业氨排放治理,强化煤电、垃圾焚烧、煤化工、生物质发电、建材等重点行业氨法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开展恶臭异味专项治理。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恶臭异味扰民问题排查整治,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要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七、完善制度机制,提升大气环境管理水平
(二十六)实施城市空气质量达标和排名进位提升。编制实施全市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明确达标时限、路线图及重点任务,并向社会公开;各县区研究制定空气质量排名提升进位方案(参照综合指数在全国168个重点城市中排名),明确进位目标,逐年实现进位提升。(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十七)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机制,及时更新应急减排清单,综合采取远程监控、入企监督指导、污染高值预警、实地监测溯源、综合分析应对等方式,全面提升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实效。开展跨区域联防联控、信息共享、重大项目会商、统一应急响应和联合交叉执法,强化区域联合应对。(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十八)开展环境绩效等级提升行动。制定全市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细则,加强应急减排清单标准化管理,建立“有进有出”动态调整机制。支持化工、工业涂装、家具制造、铸造、建材、有色等重点行业企业通过设备更新、技术改造、治理升级等措施提升环境绩效等级。分行业分类别建立绩效提升企业清单,加快培育一批绩效水平高、行业带动强的省级绿色标杆企业,推动全市工业企业治理能力整体提升。(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八、加强能力建设,提升监管执法效能
(二十九)提升环境监测能力。持续优化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实现市域内乡镇空气站点六因子(PM2.5、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监测全覆盖。推进主干道路边空气质量监测站建设,开展PM2.5、非甲烷总烃、氮氧化物等因子和交通流量一体化监测。推动工业园区建立专项监测站点,提升大气环境监测能力。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体系,强化监测质量监督管理,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和监测能力现代化。(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十)提升污染源监控能力。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依法将自动监测要求载入排污许可证,督促排污单位依法安装、使用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全覆盖。根据空气质量改善需要,扩大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范围、增加监控因子,将煤电、垃圾焚烧、煤化工、生物质发电等重点行业氨逃逸,以及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全过程VOCs纳入自动监控范围。持续推进用电用能监控能力提升,强化生产状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排放联合监控,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开封供电公司配合)
(三十一)严格大气环境执法监管。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开展跨县区大气污染联合执法,加强执法监测监控联动,重点查处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旁路偷排、未安装或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超标排放、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开展在线监控企业比对监测,确保在线监控数据真实、准确、有效,对超标次数多或连续超标的企业,依法依规处理。持续优化执法监管方式,积极推行“非现场执法”,对突出问题建立问题整改清单,组织开展整改情况核查,实行清单式闭环管理。建立执法人员的评价、考核管理制度,形成正向激励机制。(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十二)加强决策科技支撑。开展PM2.5和臭氧污染成因、快速精准溯源及协同控制、沙尘和极端气象条件对PM2.5重污染影响、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排放协同控制及实施路径研究。研发多污染物系统治理、低温脱硝、氨逃逸精准调控等技术和装备。推进致臭物质识别、恶臭污染评估和溯源技术方法研究。加强数据互联共享,开展涉生态环境数据互联共享能力建设,实现公安、城管、住建、交通、农业农村、气象、电力等相关部门涉生态环境治理监管数据、视频信号与生态环境部门共享联网。(市科技局、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三)发挥财政金融引导作用。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大气环境治理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加大传统产业及集群升级、工业污染治理、铁路专用线建设、环保装备产业等领域信贷融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持续推进绿色金融,吸引长期机构投资者投资绿色金融产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金融机构发行绿色债券,鼓励开展绿色债券信用评级,提高绿色债券的信息披露水平。(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开封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开封监管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压实工作责任,汇聚治污合力
(三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委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可组织编制本地区、本部门空气质量改善行动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治理任务和保障措施,细化职责分工,建立任务清单台账,推动各项任务有力有序完成。
(三十五)强化责任担当。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市发改、工信、交通、生态环境、城管、住建、公安等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及时出台相关政策,加强统筹协调,深入开展一批专项行动。其中,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行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实施落后产能淘汰退出行动、交通运输部门实施大宗货物清洁运输行动、生态环境部门实施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行动、城市管理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施扬尘面源污染综合防治行动、公安部门实施主城区货运车辆限行治理行动,推动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三十六)严格督促落实。制定下发县(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加强对县(区)、乡镇(街道)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督促指导,对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显著,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对未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县(区),从资金分配、项目审批等方面实施惩戒,对其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实施公开约谈。对推进工作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空气质量明显恶化、大气污染问题突出的单位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予以追责问责。
(三十七)实施全民行动。健全生态环境新闻发布机制,及时公布空气质量、环境执法、重污染天气应急等信息,倡导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健全公众监督、举报奖励及处理反馈机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公众积极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线索,曝光典型违法案例。大力推动公众参与,强化公众环境意识,倡导志愿服务行动,鼓励从自身做起,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推动全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