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共湖南澧县县委批准,澧县纪委监委对原澧县环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慎武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刘慎武身为党员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串供堵口,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多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香烟;廉洁自律意识淡薄,退而不休,违规兼职并获取薪酬;与恶势力团伙勾肩搭背,亦官亦商,为不法企业非法获取行政审批胆大妄为,歪曲事实真相为其出具虚假材料;私欲膨胀,贪得无厌,在项目审批、工程承揽方面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
刘慎武违反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纪律、生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并涉嫌受贿犯罪等,系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手,不收敛的典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县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给予刘慎武开除党籍处分;由其主管部门按规定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