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1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市政排水厂站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03/T 473-2024),基于深圳市排水厂站实际情况,结合其他城市发布的标准及本地实测数据分析,规定了深圳市市政排水厂站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主要包括:1)新建、改建和扩建市政排水厂站的周界恶臭污染物最高浓度限值要求;2)需要通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市政排水厂站,排气筒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要求;3)按全地下或半地下式建设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市政排水厂站,其上盖区域恶臭污染物最高浓度限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