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发展和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辽宁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方案提出,2026年底前力争80%水泥熟料产能完成有组织排放改造,2027年底前力争80%水泥熟料产能完成无组织排放和清洁运输改造。
《实施方案》要求,在基准氧含量10%条件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mg/m³、35mg/m³、50mg/m³;达到超低排放的水泥企业每月生产时间至少95%以上时段排放浓度小时均值满足上述要求。物料储存、物料输送、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源,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控制设施;无组织排放控制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正常运行,产尘点及生产设施无可见烟粉尘外逸,厂区整洁无积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