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生态环境局8月16日印发《绍兴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绍兴市将大力推动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持续巩固改善空气质量;强化政策协同,深入推进产业、能源、交通结构绿色低碳转型;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强化源头防控、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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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征求意见稿)发布

2024-08-20 09:31 来源: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8月16日印发《绍兴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绍兴市将大力推动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持续巩固改善空气质量;强化政策协同,深入推进产业、能源、交通结构绿色低碳转型;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强化源头防控、分类施策、系统治理,全链条推进大气污染防治。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绍兴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局起草了《绍兴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9月16日前直接通过本页面“我有建议”栏提交,我局将及时回复。也可书面反馈我局,书面反馈请注明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沟通。

征集日期:2024年8月16日—2024年9月16日。

联系人:吴侃侃,联系电话:0575—89180220,电子邮件:sxhbjdjj@163.com。

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北海街道树下王路38号。

绍兴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

(征求意见稿)

为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24〕11号)精神,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绍兴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主基调,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以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抓手,大力推动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持续巩固改善空气质量;强化政策协同,深入推进产业、能源、交通结构绿色低碳转型;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强化源头防控、分类施策、系统治理,全链条推进大气污染防治,高质量建成美丽绍兴。

(二)目标指标。2024年,绍兴市城市PM2.5平均浓度达到28微克/立方米,2025年,绍兴市城市PM2.5平均浓度达到27微克/立方米;不发生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完成省下达的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目标。

二、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绿色高效发展

(三)严格控制“两高一低”项目。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上马,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节能审查、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原则上达到大气污染防治绩效A级(引领性)水平、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新改扩建高耗能项目严格执行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县(市)政府、滨海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区、县(市)政府、滨海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四)深入推进制造业绿色发展。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制定实施产业结构调整方案,依法依规加快退出重点行业落后产能,促进制造业绿色转型发展,加快推进印染、化工、电镀等传统产业企业跨区域整合集聚、改造提升,打造一批绿色制造先进典型。加大限制类涉气行业工艺和装备淘汰力度。淘汰或整合重组6000万标砖/年(不含)以下的烧结砖及烧结空心砌块生产线,加快淘汰不采用自动化造型设备的粘土砂型铸造项目,支持发展绿色低碳建筑材料制造产业。优化整合短流程炼钢和独立热轧产能,到2025年全市钢铁生产废钢比完成上级下达目标。压减水泥熟料产能,到2025年,诸暨市完成1条2500吨/日及以下熟料生产线整合退出。不再建设直径3.2米以下水泥磨机(含矿粉磨机)。(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持续推进涉气产业集群升级改造。各地对烧结砖、纺织染整、化纤、包装印刷等涉气产业集群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标准和时限。中小微涉气企业集中的涉气产业集群制定发展规划,产业入园率应不低于70%。深化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运行管理,完善中小微企业废气治理活性炭公共服务体系。全面推行中小微企业高效颗粒炭使用,使用活性炭吸附治理设施的企业基本纳入活性炭再生中心管理,按规范开展活性炭更换。优化布局和政府引导,因地制宜规划建设一批集中喷涂中心、有机溶剂集中回收中心等“绿岛”设施。(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柯桥区开展印染企业产治污设备用电监控平台迭代升级,建立AI智能分析判断,通过数字化监管督促企业生产、治污等设施稳定运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优化能源结构,加速能源清洁低碳转型

(六)持续加大清洁低碳能源发展。优化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完成上级下达的“十四五”能耗强度和总量“双控”目标要求。到2025年,天然气消费比重提升到16%以上,可再生能源消费总量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4.3%。(市发改委负责)

(七)严格管控煤炭消费总量。新改扩建用煤项目依法实行煤炭减量替代,替代方案不完善的不予审批,不得将使用石油焦、焦炭、兰炭等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制定实施煤炭消费总量调控方案,在保障能源安全供应的前提下,立即采取有效的减煤措施,有效遏制煤炭消费总量上升趋势。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推动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在保障能源安全供应的前提下,到2025年,全市煤炭消费量较2020年下降5%左右。(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深入推进锅炉炉窑改造。禁止建设企业自备燃煤锅炉,新建容量在10蒸吨/小时及以下工业锅炉原则上优先选用蓄热式电加热锅炉、冷凝式燃气锅炉。优化热电产业布局,完善热源供热规划,推动供热范围内燃煤锅炉和燃煤热电机组淘汰整合。推动6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配合推动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30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机组(含自备电厂)关停或整合。到2025年,基本淘汰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农产品加工等燃煤设施,完成2蒸吨/小时及以下生物质锅炉更新改造。不再新增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加快淘汰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交通结构,推进运输清洁绿色发展

(九)持续推行重点领域清洁运输。完善铁路和水路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铁轨公水空管邮枢廊”九网规划建设,推动大宗货物和中长途货物“公转水”、“公转铁”。到2025年,全市煤炭等清洁运输比例达到90%(含新能源车)。钢铁、水泥、燃煤热电、石化等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应采用清洁运输、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重点企业推行安装运输车辆门禁监管系统。到2024年,加快淘汰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到2025年,钢铁、燃煤热电行业大宗货物运输全部采用清洁运输或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全市淘汰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4000辆以上;到2027年,水泥熟料全部实现大宗货物清洁运输或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运输。(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城市交通绿色高效发展。新增或更新城市公交、出租车全部采用新能源车;新增或更新城市物流配送、轻型环卫等车辆中,新能源车比例不低于80%。推进新增混凝土、渣土运输等车辆采用新能源。加快城乡公共充换电网络建设,到2025年,高速服务区快充站覆盖率力争不低于80%。2025 年1月1日起,全市全面实施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行。(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快提升非道路移动源清洁化水平。加快推进高能耗、高污染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置换或清洁化改造,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检查。除安全保障等特殊需求外,港口内新增、更新的作业车辆和机械全部采用新能源。推进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和船舶受电装置改造,提高岸电使用率。到2025年,基本淘汰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叉车、其他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到2027年,全面淘汰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叉车、其他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面源治理,推进监管智慧长效发展

(十二)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健全秸秆收储运体系,提升科学还田水平,加强秸秆利用科技支撑,到2025年,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和原料化等“五化”离田利用率达到35%,2027年达到45%。依托“141”基层治理体系,建立健全市、县、乡、村四级秸秆露天禁烧管控责任体系,以乡镇(街道)、村(社区)为主体落实网格化管理。加快建设完善露天焚烧高位瞭望设施和监控平台,落实秸秆露天焚烧“1530”(1分钟发现、5分钟响应、30分钟处置)闭环处置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在农收等重点时段开展专项巡查,建立健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长效监管机制。(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综合执法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强化扬尘综合治理。各类施工场地严格落实“八个百分之百”扬尘防控长效机制,建立扬尘视频管控倒溯机制。交通、水利等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运用无人机、高位瞭望等技术开展裸地扬尘排查治理。港口、码头干散货物料堆场基本完成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推进吸尘式机械化湿式道路清扫作业。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40%以上;越城区、柯桥区和上虞区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90%以上,诸暨市、嵊州市和新昌县建成区达85%以上。严格落实矿山粉尘防治措施,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矿山,根据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要求依法关闭。加强渣土车扬尘管理,推进渣土车车轮、底盘和车身高效冲洗,保持行驶途中全密闭,实行全过程监督。(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综合执法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恶臭异味、餐饮油烟治理。强化部门联动,开展恶臭异味排查整治,加快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恶臭异味扰民问题,重点关注工业园区、重点企业、市政设施和畜禽养殖等其他恶臭产生明显的领域;推进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按要求安装运行在线监测系统。控制农业源氨排放,加强氮肥减量增效技术研究与推广,逐步提高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理率。新建项目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加强餐饮企业油烟治理设施运维,逐步推行第三方运维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区域可开展在线监控试点。(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多污染物减排,推进废气治理提级增效

(十五)提速重点行业超低排放。2024年,钢铁、水泥(熟料)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无法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燃煤热电、燃煤锅炉实施烟气治理升级改造,推进高效治理工艺应用,采取选择性催化还原(SCR)脱硝等,完善烟气治理DCS系统。实施生活垃圾焚烧企业超低排放改造,2024年制定“一厂一策”改造方案,到2027年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市综合执法局等参与)

(十六)继续推进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新改扩建项目优先生产、推广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和原辅材料使用,禁止人为添加卤代烃物质,特殊情况除外。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推进重点行业VOCs源头替代,全面完成复合行业源头替代治理,鼓励开展风机制造行业粉末涂料或镀锌板源头替代治理,试点推进烫金行业和纸印花行业源头替代治理,涉及使用溶剂型工业涂料的汽车整车、工程机械、车辆零部件、木质家具、船舶制造,使用溶剂型油墨的吸收性承印物凹版印刷,使用溶剂型胶粘剂的软包装复合、纺织品复合、家具胶粘等行业,原则上实现溶剂型原辅材料“应替尽替”。(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绍兴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强化VOCs深度治理。加强低效失效VOCs治理设施排查整治,除恶臭异味治理外,全面淘汰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废气治理设施。推进储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定期开展密封性检测。污水处理场所高浓度有机废气单独收集处理,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有机废气密闭收集处理。石化、化工、化纤、油品仓储等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加强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数字化管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中石化浙江绍兴分公司、中石油浙江绍兴销售分公司等参与)

(十八)推进重点行业提级改造。培育创建一批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A/B级(引领性)企业。2024年底前配备玻璃熔窑的玻璃行业完成绩效A级提级改造;到2027年,石化企业基本完成绩效A级提级改造。全面开展锅炉和工业炉窑低效失效污染治理设施排查,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升级改造、整合退出等分类处置。强化工业源烟气治理氨逃逸防控。完善高架源烟气治理DCS系统建设和管理。按要求推进漆包线、覆铜板企业有机废气燃烧装置脱氮处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发改委、市经信局等参与)

七、强化污染天气应对,实现管控能力精准高效

(十九)完善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研究适时启动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实施《绍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优化重污染天气预警适用范围和启动标准。聚焦重点区域,强化冬季颗粒物污染降级和夏季臭氧污染削峰。优化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完善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管理,依法依规开展重点企业协议减排、错峰生产。健全污染天气预警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联动机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加强空气质量研判预报。深化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合作,健全污染天气会商研判、预报预警信息联合发布机制,加强空气质量预报队伍建设,提升环境、气象、社会活动数据智能化分析和利用水平,空气质量24小时、72小时预报准确率分别不低于90%、80%。(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气象局等参与)

(二十一)推进大气数字化平台实战实效。完善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配合做好归集能源、电力、交通领域数据,探索研究大气污染排放源动态评估。用好“生态环境大脑”数字化平台,迭代优化“浙里蓝天”绍兴试点数字化平台,探索“多表合一”、移动源运输电子台账、柴油货车OBD数据远程应用等应用场景,实现大气环境管理和污染天气应对“平急两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数据局参与)

八、加强机制建设,统筹体系管理高水平发展

(二十二)开展空气质量“提质进位”行动。2023年PM2.5浓度高于25微克/立方米的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和诸暨市编制实施空气“提质进位”方案,滨海新区参照编制。(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十三)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加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积极推动跨区域、多部门联合交叉执法,构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问题及时发现、有效解决闭环机制。开展施工扬尘、烟花爆竹、秸秆禁烧、餐饮油烟等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加强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和重点时段执法检查力度。(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执法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能力建设,夯实治污智能化监管

(二十四)加强大气环境监测能力。推进大气环境“天地空一体”监测网络应用,加强乡镇(街道)等空气质量监测站点运行管理,完善公路、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等小微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开展重点工业园区走航监测,加强城市主城区道路扬尘监测。(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十五)加强污染源监测监管覆盖。指导企业工况、用电、用能、视频监控等设施的安装应用。提高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监督管理水平,确保监测数据质量和稳定传输。鼓励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和远程排放监控装置。加强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平台的应用,推动重点领域清洁运输数字化监管。贯彻落实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加大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二十六)强化执法监督管理。提升大气环境执法装备水平,全面配备便携式VOCs、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检测仪等装备,针对石化、化工园区配备红外热成像仪等装备。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应用。围绕大气治理,制定年度专项执法行动。开展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专项执法行动。依法严肃查处参与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加强油品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全环节监管,坚决打击非法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严厉查处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提高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绍兴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中石化浙江绍兴分公司、中石油浙江绍兴销售分公司等参与)

十、保障措施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滨海新区管委会对各自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组织制定本地行动计划,清单化、项目化组织实施。市生态环境局加强统筹协调、监督考核,将空气质量改善情况纳入市委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和美丽绍兴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公布各区、县(市)空气质量及排名情况。市级有关部门、市级有关企业按照分工协同推进,及时出台相关政策,视情制定专项行动计划。对未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且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的地区,依法约谈政府负责人。

(二十八)加大资金支持。各级财政每年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未完成上年年度目标的,原则上应加大支持力度。深入挖掘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储备项目,本年度计划确定的产业、能源、交通结构调整重点项目和大气污染治理重点项目,符合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申报条件的,原则上均须告知业主单位并开展项目储备和申报。

(二十九)加强科技攻关。开展大气污染成因、传输规律、来源解析和防控对策研究。加强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应用。加强秸秆综合利用“五化”研究。

(三十)全民动员参与。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大气环境保护。政府带头开展绿色采购、绿色工程。积极发挥行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倡导制定行业团体标准,打造示范引领企业,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解读相关政策举措,推动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本行动计划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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