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山东省生态环境厅11月8日发布《山东省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细则适用于入海排污口的设置论证、规范化建设、备案、注销、监测、执法检查、动态管理台账建立、信息公开等监督管理工作。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省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入海排污口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监测执法和信息公开等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海洋〔2024〕7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我厅组织编制了《山东省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可通过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反馈。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8日。
联 系 人:张启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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