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进一步改善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与深圳市财政局联合发布通知,宣布对工业企业VOCs减排项目提供财政补贴。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减排财政激励实施方案》及《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补贴办法(2022—2025年)》(以下简称《补贴办法》),符合条件的企业在2025年6月30日前成功申报,最高可获500万元补贴。
根据《补贴办法》,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在深圳市范围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实施VOCs治理(包括源头替代、工程治理、生产工艺水平提升等)并形成实际减排量的企业,按4万元/吨的标准发放补贴。补贴金额以企业VOCs减排量为计算基础,减排量核算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减排量核算方法的通知》执行。
单个治理项目仅补贴一次,单个企业单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且补贴总额不得超过治理项目总投资额的50%。
企业申报补贴需按照《补贴办法》要求提交补贴申请表、VOCs减排量核算报告、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治理项目改造工程设计方案、改造施工合同(附设备费用清单)及验收报告、治理项目实施前后的监测报告、承诺书、项目已投入资金相关材料(如发票、资金转账凭证等)等其他相关材料,所有材料均需逐页加盖公章。与此同时,企业需通过深圳市补贴管理系统提交电子版申报材料。
详情如下: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项目补贴工作的通知
深环〔2025〕45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进一步提升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减排财政激励实施方案》相关要求,以及《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补贴办法(2022—2025年)》(以下简称《补贴办法》)相关规定,拟对工业企业VOCs减排项目进行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依据
依据《补贴办法》第十条规定,VOCs治理项目补贴标准由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发布。
二、补贴对象
符合《补贴办法》第三条和第五条规定的企业。
三、补贴标准
(一)补贴标准。2022年1月1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在全市范围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实施VOCs治理(包括源头替代、工程治理、生产工艺水平提升等)并形成实际减排量的企业,按4万元/吨的标准发放补贴。补贴金额以经规范核算的企业VOCs减排量为计算基础,根据VOCs减排量多少(舍去小数位直接取整至个位)确定补贴资金。企业VOCs减排量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减排量核算方法的通知》(粤环函〔2023〕538号)的核算方法进行核算认定。
(二)总额限制。企业单个治理项目只补贴一次,单个企业单年度补贴资金总额不得超过500万元,且补贴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治理项目总投资额的50%。
四、申报、审核流程
(一)申报和审核程序按照《补贴办法》执行。
(二)申请补贴的单位应当提交如下申报材料,所有申报材料均需逐页加盖公章:
1.补贴申请表(附件1);
2.深圳市工业源大气污染物治理项目VOCs减排量核算报告(具体格式参考附件2);
3.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治理项目改造工程设计方案(末端治理设施设计方案应包括废气排放现状分析、设计运行参数、设计排放浓度和设计排放风量);
5.改造施工合同(附详细的设备费用清单)、验收报告;
6.监测(检测)报告:治理项目实施前后,末端治理设施进、出口VOCs排放浓度、风量、排放速率;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末端治理设施采用焚烧类的项目还需监测进、出口氧含量;涉源头改造的项目还需检测原辅材料VOCs含量(检测方法应采用符合国家VOCs含量限值标准要求的测试方法);
7.承诺书(附件3);
8.项目已投入资金相关材料(如发票复印件;资金转账凭证;审计报告等;施工合同金额大于或等于500万元的项目需提交竣工决算报告);
9.其他相关材料(治理项目实施前后,涉VOCs原辅材料的使用台账、采购合同、到货单、领用记录或其他可追溯的证明材料及对应的VOCs含量检测报告或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末端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台账(体现设施运行参数);活性炭等治理设施耗材更换及转移台账、危废转移联单;企业治理情况的现场清晰照片及简要说明;废气收集设施控制风速测量佐证材料)。
五、其他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按照《补贴办法》要求填写申请表,并将申报资料和相应附件电子版上传至补贴管理系统(企业端网址:https://ep.meeb.sz.gov.cn:8443/dqsq/login)。
(二)该项补贴申报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