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情况。《条例》将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可以减少环境污染、改善人居环境生态质量、促进资源高效利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雅丽说,《条例》在分类标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资源化利用等方面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作了细化和完善,填补了我省省级生活垃圾立法的空白。
《条例》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采用四分类标准,即: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提高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可以实现资源化利用。《条例》规定,支持采用先进技术和综合处理方式,建设集垃圾焚烧、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垃圾填埋、有害垃圾处置为一体的生活垃圾协同处置利用基地或者园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利用处理能力建设,逐步减少以卫生填埋的方式处理生活垃圾。不具备建设规模化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条件的偏远村镇,可以因地制宜建设符合标准的小型化分散式焚烧处理设施。鼓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跨区域共建共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探索建立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生态补偿机制,合理确定补偿原则,明确补偿标准。
省住建厅副厅长胡汉利介绍,截至2025年5月底,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覆盖居民小区1.43万个,覆盖率达97.9%。已建成运行垃圾焚烧处理设施25座,日处理能力2.31万吨,填埋场50座,日处理能力0.65万吨,全省日均产生生活垃圾2.67万吨,现有处置能力基本满足需求。
针对垃圾分类工作中“先分后混”“混装混运”问题,胡汉利表示,住建部门将优化调整设施布局,提升前端分类准确率;健全分类运输网络,规范分类作业行为;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