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公示关于德江县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掺烧一般固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德江县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掺烧一般固废项目利用现有工程的1台500吨/天机械炉排焚烧炉富余焚烧能力,协同处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经消毒毁形处理后的感染性医废残渣和其他一般固体废物,最大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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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吨/天垃圾焚烧厂掺烧一般固废项目环评批复

2025-07-22 10:00 来源: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近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公示关于德江县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掺烧一般固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德江县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掺烧一般固废项目利用现有工程的1台500吨/天机械炉排焚烧炉富余焚烧能力,协同处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经消毒毁形处理后的感染性医废残渣和其他一般固体废物,最大掺烧处置量为100吨/天,焚烧炉总处理规模不突破原500吨/天的设计处理规模。垃圾接收及贮存系统、焚烧系统、预热锅炉系统、烟气净化系统、汽轮发电系统、给排水系统、渗滤液处理系统、灰渣处理系统和辅助生产系统均依托现有工程,不新增占地和建筑物。

详情如下: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德江县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掺烧一般固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德江中环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德江县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掺烧一般固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为《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总体意见

德江县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位于铜仁市德江县煎茶镇老木关组,设计焚烧生活垃圾500吨/天,配置1×500吨/天机械炉排焚烧炉+9MW凝气式汽轮机+9MW发电机。2017年7月,原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已下达《关于德江县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黔环审〔2017〕61号)。

本项目利用现有工程的1台500吨/天机械炉排焚烧炉富余焚烧能力,协同处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经消毒毁形处理后的感染性医废残渣和其他一般固体废物,最大掺烧处置量为100吨/天,焚烧炉总处理规模不突破原500吨/天的设计处理规模。垃圾接收及贮存系统、焚烧系统、预热锅炉系统、烟气净化系统、汽轮发电系统、给排水系统、渗滤液处理系统、灰渣处理系统和辅助生产系统均依托现有工程,不新增占地和建筑物。

经审查,《报告书》可以作为该项目环境管理和排污许可管理的依据。

二、环境保护管理要求

(一)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落实建设资金,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

(二)加强日常环境管理。做好生产设备及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质量管控和维护保养,防范跑、冒、滴、漏及事故排放。

(三)严格污染物排放管理。

1.大气污染防治。(1)焚烧烟气经现有烟气净化系统处理后由80米烟囱(DA001)排放,设置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对排放污染物实时监控,其中:氨气应满足《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864-2022)表2标准限值要求,氟化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其余污染物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表4限值要求。(2)石灰粉、飞灰、水泥、活性炭输送均密闭输送,每个储仓产生粉尘经布袋除尘器除尘后由仓顶排气筒排放,废气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3)垃圾贮坑密封负压,正常情况下,垃圾贮坑废气作为燃烧空气进入焚烧炉处理;焚烧炉检修时,经应急活性炭除臭设施处理后由屋顶应急排气口排放,氨、硫化氢应满足《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864-2022)表2标准限值要求。(4)加强无组织排放管理,确保厂界氨、硫化氢满足《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864-2022)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恶臭气体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444-93)二级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盐酸雾、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2.水污染防治。(1)地表水污染防治。本次改建后全厂废水处理方式不变。初期雨水、锅炉化水间除盐设备反冲洗排水、车间清洗废水等低浓度废水经低浓度废水处理站处理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间冷开式循环水补充水、锅炉补给水、工艺用水、产品用水)标准后回用于循环冷却系统,或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标准后,回用于厂区绿化及道路洒水抑尘;渗滤液、垃圾卸料区冲洗水等高浓度废水经渗滤液处理站处理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标准后回用。(2)地下水污染防治。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厂区设置地下水跟踪监测点,定期对地下水水质进行跟踪监测。

3.噪声污染防治。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厂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管理。固体废物应全部妥善处置,焚烧炉渣委托有资质或处理能力的单位收集处置或综合利用,飞灰经固化稳定化处置满足《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1134-2020)、《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24)要求后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厂区内飞灰等危废暂存管理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相关标准执行。

(四)环境风险防范管理。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备,落实相应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措施,防范突发环境事件。

(五)排污许可管理。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按照《报告书》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建立与项目环境保护工作需求相适应的环境管理团队,完善企业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管理,做到依证排污。

三、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建设项目竣工后,须自行组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结果及相关支撑材料向社会公开,并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上备案。

四、监督管理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批复文件分送铜仁市生态环境局、铜仁市生态环境局德江分局,并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对该项目环保“三同时”以及自主验收监管。

2025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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