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印发《西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西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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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2025-09-17 10:10 来源:西安市政府 

近日,西安印发《西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西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设施运行维护和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定义】 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设施,是指采用自然或者人工模拟自然生态系统,实现雨水入渗、滞蓄、收集、净化、利用、调蓄、排放等功能的设施。

第四条【基本原则】 海绵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统筹、各部门分工协同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的重大问题。

区县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并组织拟订海绵城市建设政策、技术规范等。

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的组织推进及相关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城管、交通、水行政、应急、文物、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设计

第七条【总体规划】 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体现海绵城市理念和要求。

第八条【专项规划】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资源规划、城管、水行政等部门,按照全域谋划、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的原则,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明确建设目标、管控指标和重大设施布局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听取相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城市更新、道路、绿地、水系、排水等相关专项规划,应当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衔接。

第九条【详细规划】 有关单位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应当纳入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明确的建设目标、管控指标、雨水滞蓄空间等内容,并充分保障公共空间海绵化设施及调蓄空间用地。

第十条【建设原则】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统筹新旧城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应当统筹规划、强化管理,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保持开发建设前后的雨水径流特征基本不变。

旧城区应当以缓解内涝积水、减少面源污染、改善人居环境为重点,结合城市更新、地下管网整治、环境提升改造和河湖水系传统格局保护等,因地制宜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

第十一条【规划管控】 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在核提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和要求。

第十二条【立项要求】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设置专篇,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方案等。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海绵城市专篇进行审查,并明确审查意见。

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备案申请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主要建设内容、规模等。

第十三条【设计要求】 海绵城市理念应当贯穿于项目前期研究方案以及设计的各个阶段,并结合实际,开展建设,与主体工程深度融合、协调统一。

建设项目规划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设置海绵城市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含海绵城市专项设计文件。设计文件中应当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和要求,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四条【设计审查】 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设计文件中的海绵城市专篇进行审查,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初步设计文件中的海绵城市专篇进行审查,并明确审查意见。

施工图审查机构或者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海绵城市相关技术标准和导则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海绵城市专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在审查意见中明确海绵城市专项审查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施工图海绵城市专项设计文件,或者降低海绵城市建设标准。

第三章 建设验收

第十五条【技术交底】 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时,应当包括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形成书面记录文件,并在施工过程中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六条【施工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去除、削减设计图纸中海绵城市设施的具体功能、标准等内容,并按照规定做好施工过程记录。

第十七条【监理要求】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海绵城市设施竖向高程、隐蔽工程、材料和工艺等实施监理。

第十八条【质量监督】 负有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时,应当对建设工程中涉及的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同步开展监督检查。对于未按施工图海绵城市专项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应当限期整改,依法处理。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验收移交】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海绵城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海绵城市设施同步进行验收,负有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法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载明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实施情况。

第四章 运行维护

第二十条【运维责任主体】 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主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道路广场、公园绿地、城市排水调蓄设施等市政公用项目中的海绵城市设施,有项目管理单位的,由项目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运行维护;无项目管理单位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运行维护。

(二)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工业厂区等项目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由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运行维护。

(三)通过特许经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投资模式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海绵城市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海绵城市设施以及相关材料随主体工程同步移交确定的运行维护单位;未完成移交的,建设单位作为运行维护单位。

第二十一条【运维职责】 运行维护责任主体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海绵城市设施巡查维护并做好工作记录,对隐蔽建设和存在安全风险的海绵城市设施进行标识,确保设施正常安全运行。

第二十二条【智慧运维】 鼓励和支持运用数字化、智慧化手段,对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测,推进海绵城市智慧管理。

第二十三条【禁止行为】 加强已建成海绵城市设施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拆除、占用、改动、损毁海绵城市设施。

因工程建设等需要,确需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经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主体同意,并负责按照原管控指标和技术要求恢复。依法需要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保障监督

第二十四条【资金保障】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资金,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第二十五条【制度保障】 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相关行业指引、技术标准和规范等文件时,应当落实海绵城市有关要求。

第二十六条【监督指导】 市住建、资源规划、发改、水行政、交通、城管等部门,应当指导区县相关部门做好规划、设计、审批、验收、运行维护等海绵城市建设全过程管控和台账资料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智库保障】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专家咨询工作机制,发挥专家在海绵城市建设决策咨询、政策制定、技术规范制定、相关技术研究、技术指导、行业交流培训以及有关技术评审、论证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八条【特殊豁免】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建设项目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豁免清单,明确豁免程序和有关要求,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适时调整。

建设项目符合豁免清单的,对海绵城市管控指标不作强制性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因地制宜落实海绵城市理念。

第二十九条【宣传引领】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建设领域的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开展相关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材料和设备,引导海绵城市建设产业发展;开展宣传、教育、培训工作,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海绵城市建设。

第三十条【适用性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西咸新区和开发区管理主体】 西咸新区和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范围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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