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强化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完成重点县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成因排查,推进耕地周边涉重金属污染源整治;强化工矿企业土壤污染风险防控,完成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回头看”。
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防范工矿企业新增土壤污染。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分阶段开展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溯源及整治。严格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准入管理,有序推进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
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防范工矿企业新增土壤污染。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分阶段开展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溯源及整治。严格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准入管理,有序推进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
强化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聚焦汾河谷地、重点市县、重点园区,强化pm2.5与臭氧协同治理,加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和治理攻坚。深化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开展重点污染源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修复。加强新污染物治理。
完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将地下水污染防治要求载入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
第六条(管理平台)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及有关管委会通过本市固定污染源监管系统、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和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系统等平台采集生态环境信用信息。
法律法规规定的排污单位应当遵守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噪声等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重污染天气等特殊时段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以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土壤污染隐患排查
;污染源、应急和物理监测;监测创新应用服务;实验室分析和质量管理等内容。...第三方环境技术服务: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放许可证申请、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环境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清洁生产审核、voc“一企一策”等环境保护咨询机构
完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载明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三、落实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五)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衔接。
本标准适用于土壤环境监测,包括区域土壤环境、污染源周边土壤环境、饮用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和土壤环境污染事故等类型的监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测样品采集、保存、流转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参照本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