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开封市政府印发《开封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全文如下: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汴政[2017]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开封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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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开封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2017-10-20 09:01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日前,河南开封市政府印发《开封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全文如下:

开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开封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

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汴政[2017]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开封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封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5日

开封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当前,我市大气污染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今年首次纳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大气污染防治任务艰巨。为切实做好2017-2018年秋冬季(2017年10月-2018年3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坚决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依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秋冬季大气环境形势的严峻性和紧迫性

2017年是《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第一阶段目标的收官之年,全力抓好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是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近年来,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推进,我市整体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但冬季空气质量改善不显著。特别是2016年秋冬季以来,先后多次发生的重污染天气过程,影响范围大、污染程度重、持续时间长,成为人民群众的“心肺之患”,也大幅抵消了前期改善成果。受2017年1、2月份重污染天气的影响,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2+26”城市上半年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同比增长5.4%,我市一季度PM2.5平均浓度同比增长8.3%,是2013年以来首次出现不降反升的情况。这充分说明,能否完成2017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关键在秋冬季,决战在重污染天气应对。

面对秋冬季大气扩散条件转差的不利局面,当前大气治理工作仍存在薄弱环节,秋冬季防控措施的针对性不强,重污染天气应对成效还不明显。必须在落实现有措施的基础上,采取更加严格的手段,有效降低秋冬季污染物排放强度,减少重污染天气发生的频次和程度。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勇于担当、真抓实干,以钉钉子精神抓好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

二、总体要求

主要目标:全面完成《大气十条》考核指标。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10%以上,重污染天数同比下降10%以上。

基本思路:坚持问题导向,把稳固“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成果和高架源稳定达标排放作为坚守阵地,把压煤减排、提标改造、错峰生产作为主攻方向,把重污染天气妥善应对作为重要突破口,加强联防联控,严格执法监管,强化督察问责,全面落实专项攻坚行动,全民动员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

三、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建设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体系

1.加快区县监测网络建设。2017年10月底前,全市所有区县全部建成包含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PM10)、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六项参数在内的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其中县级建成2个以上,区级建成1个以上。2017年10月底前,除国控站以外的监测站点,全部上收到省级环境监测部门。各区县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做好数据质量控制,每月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报送降尘量。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

2.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远程在线质控系统,加快提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服务水平和质量,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一经发现干扰监测数据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

(二)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

3.加快处置“散乱污”企业。对已经核实的“散乱污”企业,本着“先停后治”的原则,区别情况分类别建立清单,分类进行处置。涉大气污染物排放列入淘汰类的,一律于2017年9月底前,依法依规关停取缔,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实行挂账销号,坚决杜绝已取缔“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列入整合搬迁至合规工业园区的,按照发展规模化、现代化产业的原则,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凡被核查出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相关规定从严处理。2017年9月底前,“散乱污”企业清理整顿项目清单报送环境保护部备案。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

4.统筹开展“散乱污”企业集群综合整治。县区政府继续组织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实行动态更新和台账管理。2017年10月1日起,凡存在瞒报漏报涉大气污染物排放“散乱污”企业集群的,纳入环保督察问责。

对“散乱污”企业集群要实行整体整治,制定总体整改方案并向社会公开,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时间表的要求,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升级改造。没有达到总体整改要求,出现普遍性违法排污或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不到位的,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列入升级改造的企业,按照可持续发展和清洁生产要求,对污染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达到环保要求,实现做大、做优、做强。升级改造完成并经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凡被环保核查达不到要求的,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对违法企业依法顶格处罚。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

延伸阅读:

山东菏泽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附企业名单)

(三)加快散煤污染综合治理

5.全面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任务。2017年10月底前,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5万户以上。我市作为中央财政支持的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12个城市之一,要加大工作力度,2017年10月底前取得实质性进展。要以乡镇或区县为单位,全行政区域整体推进以电代煤、以气代煤工作,集中资源,挂图作战,严禁摊派式在不同村庄零散开展工作。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城管局,国网开封供电公司,各县区政府

6.严格防止散煤复烧。市政府划定全市行政区域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一律不得燃用散煤。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已完成替代的地区散煤复烧。创新煤炭管控机制,从煤炭销售供应侧着力,取消所有散煤销售网点,严禁散煤流入。对完成电代煤、气代煤且未出现散煤复烧的县区,减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纳入国家总量减排约束性考核指标核算体系。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食药监局、城市综合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各县区政府

7.加强煤质监督管理。加强对工业用煤煤质管理。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环保局,各县区政府

(四)深入推进燃煤锅炉治理

8.开展燃煤锅炉、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再排查。对燃煤锅炉、燃煤大灶、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煤气发生炉等继续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确保无死角、无盲区。各责任单位要将新排查出的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逐一登记,建立管理清单和台账,从2017年11月1日起,凡存在瞒报漏报燃煤锅炉、完不成淘汰任务或弄虚作假的县区,纳入环保督察问责。

排查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质监局,各县区政府

排查燃煤大灶、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责任单位:市食药监局、城市综合执法局,各县区政府

9.全面完成燃煤小锅炉、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清零”任务。各县区政府应就本辖区燃煤小锅炉、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清零”。2017年10月20日前,全面淘汰行政区域内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以及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

淘汰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质监局,各县区政府

淘汰燃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责任单位:市食药监局、城市综合执法局,各县区政府

淘汰燃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10.高标准完成省下燃煤锅炉拆改任务。提高淘汰标准,加大淘汰力度,对照清单,逐一销号。2017年9月底前,纳入省下2017年度淘汰清单中的目标的91台燃煤锅炉全部清零。淘汰燃煤锅炉方式主要包括取缔关闭、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取缔关闭燃煤锅炉必须拆除烟囱或物理割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质监局,各县区政府

11.推动锅炉升级改造。燃煤锅炉在改燃的过程中同步实现低氮改造。保留的燃煤锅炉(含生物质锅炉)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燃煤锅炉相应环保设施基本配置包括布袋除尘器或静电除尘器、高效脱硫装置、低氮燃烧或选择性催化还原(SCR)或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等脱硝装置。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企事业单位应全面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同时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系统),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状况。2017年10月底前,予以保留的燃煤锅炉清单报送环保部备案。2017年11月1日起,不达标或未达到相关排放要求的燃煤锅炉,一律停产改造。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

12.严格控制煤炭消费量。2017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实现负增长。自《大气十条》实施以来,未实现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的新建扩建涉煤项目,采暖季节实施停产;企业也可按等煤量替代原则,通过其他涉煤项目实行停产予以实现。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工商局、质监局

13.提前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

(五)切实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

14.系统排查无组织排放情况。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状况摸底排查工作,重点是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等行业和锅炉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要求企业及时准确上报存在无组织排放的节点、位置、排放污染物种类、拟采取的治污措施等,建立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于2017年9月28日前报送环境保护部,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

15.加强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企业应制定无组织排放改造方案,在2017年采暖季前,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应当密闭储存,运输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输送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存储,并采取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抑尘措施。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应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未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

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企业,纳入冬季错峰生产方案。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区政府

(六)全面开展重点行业综合治理

16.扎实推进重点领域VOCs治理任务。从2017年7月1日起,严格执行石化行业排放标准要求。推进医药、农药等化工类,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综合治理。在2017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工作,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治,纳入各地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大力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含VOCs物料应密闭储存、输送,投料、卸料以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或设置集气系统。涉VOCs物料的生产应采用密闭生产工艺,或在有集气系统的密闭空间内进行。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以及其他连接件等密封点,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排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

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企业,纳入冬季错峰生产方案。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区政府

17.推动烟气排放自动监控全覆盖。在2017年10月底前,全面排查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电力、钢铁、水泥、玻璃、有色、砖瓦企业均应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做到全覆盖、无遗漏,加强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对超标排放企业实施即超即罚;能立即整改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解决;无法立即完成整改的,实施停产整治;对涉及民生无法立即停产的,依法执行按日计罚;停产整治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依法由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有效数据传输率达不到90%或一个月内行政区域多家企业超标排放的地区,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整改销号。2017年10月底前,予以保留的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清单报送环境保护部备案。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

(七)加快推进实施排污许可管理

18.加快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在2017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电力、钢铁、水泥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2017年12月底前,完成铜铅锌冶炼、电解铝、原料药制造、农药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不按证排污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按日计罚。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

(八)严格管控移动源污染排放

19.严厉查处货车超标排放行为。建立对柴油车等高排放货运车辆的全天候、全方位管控网,确保公路货运车辆达标排放,倒逼企业加快提高铁路货运比例。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应积极配合支持,确保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国家下达的机动车遥感监测网络建设任务,上报超标排放车辆信息。

从2017年10月起,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安全监管、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在货车通行主要道路、物流货运通道、进京主要路口等,每天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对违法车辆一律从严处罚。对于上路行驶的超标排放车辆,由环保部门组织开展路检,提供超标证据,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从严处罚并全部劝返。对于通过路检路查和遥感监测等排放检验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由环保部门负责溯源车辆制造企业、排放检验机构,由交通部门负责溯源所属运输企业,由公安部门负责溯源注册登记地、行驶途经地等,并向社会曝光。对于问题突出的相关企业,由公安部门牵头,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严厉处罚违法行为,依法责令车辆制造企业限期整改,督促所属运输企业及时淘汰更新超标车辆。对于弄虚作假的排放检验机构,依法顶格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取消其排放检验资质。对于车辆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地和行驶途经地的监管执法不力者,实施行政问责。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环保局、安全监管局、质监局,各县(祥符区)政府

20.强化工程机械污染防治。在城市建成区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禁止使用国家第二阶段排放标准及以下的、未加装颗粒物捕捉器(DPF)等污染控制装置的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所有排放可视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装卸机等)。加快淘汰高排放的老旧船舶、农业机械设备。

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行政、水行政、国土资源等施工审批监管部门应以施工工地为重点,对高排放施工机械进行巡查。自10月15日起,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高排放施工机械专项整治行动,施工工地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施工审批监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将高排放施工机械设备清退出场。对拒不整改继续使用的,从严进行处理,并移交环保部门对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顶格处罚,并对业主单位依法实施按日计罚。工业企业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生产活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对拒不整改继续使用的,依法予以顶格按日计罚。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土局、农机局,各县区政府

21.加强车用油品监督管理。从2017年10月起,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和部分内河船舶燃料油“三油并轨”,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每月对市售油品和车用尿素质量进行抽样调查,依法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通过超标柴油车辆溯源追踪不合格油品销售、供应和生产者,一律采取最严格的处罚措施。违法情节严重的,一律予以关停;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工商局,各县区政府

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任务,油气综合回收效率达到85%以上。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开封市北第十一加油站、开封市南第十加油站、开封市南油气站)。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商务局,各县区政府,中石油开封分公司、中石化开封分公司

延伸阅读:

山东菏泽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附企业名单)

(九)强化面源污染防控措施

22.严格控制秋季秸秆露天焚烧。全面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强化各级人民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从2017年9月起,在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实行严格问责,加强监督检查,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等手段密切监测秸秆禁烧情况,对未监管到位造成区域环境影响的,严格追究相关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发现秸秆焚烧情况的,一律严肃问责。

城市建成区及周边、交通干线等重点区域全面禁止焚烧产生烟尘的物质。

责任单位:市农林局(禁烧办)、公安局、农机局、交通运输局、城管局(综合执法局),各县区政府

23.全面加强扬尘控制管理。各类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主管部门联网。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渣土运输车要安装密闭装置,对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一经查处按上限处罚并取消渣土运输资格。采暖季期间,停止各类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等。对于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确实无法停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各相关部门要将其作为检查重点,严格监管。出现违规的企业,按相关规定上限处罚,并向社会公开。以平均降尘量小于9吨/月˙平方公里作为控制指标,纳入县区党政领导干部考核问责范围,自然条件特殊的地区平均降尘量不高于12吨/月˙平方公里。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城管局、国土局、水利局,各县区政府

24.减少烟花爆竹燃放。制定烟花爆竹禁放限放严控方案,城市建成区内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城市综合执法局、安全监管局,各县区政府

(十)深入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

25.钢铁铸造行业实施部分错峰生产。制定行业错峰生产方案,除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的有色合金铸造企业、电炉、天然气炉外,其他采暖季实施停产,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市级政府批准;有色合金铸造、电炉、天然气炉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停产。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局,各县区政府

26.建材行业全面实施错峰生产。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水泥(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砖瓦窑(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玻璃棉(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等建材行业,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水泥粉磨站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实施停产。水泥等行业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要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在2017年9月底前报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县区应结合本辖区建材行业产业特征,提出更大范围错峰生产要求。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局,各县区政府

27.有色化工行业优化生产调控。有色再生行业熔铸工序,采暖季限产50%。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原则上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报省级政府批准。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局,各县区政府

28.大宗物料实施错峰运输。做好电力、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筛查,摸清产能与原材料运输比例结构,结合行业错峰生产要求,制定“一厂一策”的采暖季错峰运输实施方案。重点用车企业要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合理安排运力,封存企业自有车队中排放较高的车辆,优先选择排放控制水平较好的国四和国五标准车辆承担运输任务,保证采暖季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运输车辆比例达到80%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要通过厂区门禁系统数据和视频监控等方式,监督重点企业错峰运输执行情况。各县区政府应将本辖区错峰运输方案及清单于2017年9月底前报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

9月底前,以上工业企业错峰停限产方案项目清单报送环境保护部备案。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局

(十一)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29.统一预警分级标准。科学判断每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从高启动预警响应。完善预警分级、解除及打断判定等标准,将预警分级标准中的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调整为按连续24小时(可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同时,空气质量监测AQI已经达到重度污染及以上级别且预测未来12小时不会有明显改善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尽早启动或升级预警级别。

责任单位:市应急办、环保局、气象局

30.统一各级别减排措施。在2017年10月1日前,以污染源排放清单为基础,逐个排查行政区域内各类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可行的减排措施,夯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工业企业实施“一厂一策”,尽可能采取停产或限产(整条生产线停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鼓励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在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一般产能过剩行业以月或两月为单位实施轮流错峰生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要实现全社会颗粒物、VOCs在蓝色预警时减排比例达到5%;全社会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等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VOCs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的量化要求。根据污染物排放构成,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低于上述总体要求。减排项目清单于2017年9月底前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直各单位,各县区政府

31.统一区域应急联动。将区域应急联动措施纳入应急预案,积极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快速有效的运行模式,保障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时各相关城市及时响应、有效应对。在重污染天气高发时段,根据环境保护部的提示信息,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机制,采取有效应急减排措施。

责任单位:相关各部门、各县区政府

四、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分解落实任务

环护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指导督促大气污染治理和重污染天气应对落实;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执行清洁取暖价格政策、冬季清洁取暖、电源气源和合格油品供应保障落实等任务;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工业行业错峰生产工作;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驾驶排放检验(包括定期排放检验和监督抽测)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法行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工作;住建、城管部门负责全面加强扬尘污染治理、集中供暖等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营运车辆超载、超限等问题进行检查,加快淘汰高排放的老旧船舶,配合开展机动车遥感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工商、商务部门负责对市售车用油品、车用尿素质量以及煤炭销售网点的煤炭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质检部门负责开展车用油品、车用尿素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负责注销超出淘汰时限燃煤锅炉的使用登记证。

企业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项目和资金,确保治理工程按期建成并稳定运行。

责任单位: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三)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

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强化专项督查机制,采取听取汇报、实地查看、随机暗访、专题督察、联合督察五种方式,切实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地方党委政府主体责任。成立专项督察组,严查超标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等环境问题以及“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不力、散煤和燃煤工业锅炉治理不到位、工业企业未完成提标改造、面源污染防控未达到要求、错峰生产未有效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等问题。发现环境污染防治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向社会公开,实行“拉条挂账”式管理。

责任单位: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督察组

(十四)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

市、县两级财政要全面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重点用于燃煤锅炉替代、散煤治理、高排放车辆淘汰、工业污染治理、环保能力建设等领域。

加大冬季清洁取暖支持力度,研究出台支持清洁取暖的政策措施,统筹使用相关政府资金,创新体制机制,引导企业和社会加大资金投入,加大对清洁取暖工作的支持力度,争取中央财政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奖励资金。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延伸阅读:

山东菏泽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附企业名单)

(十五)全力做好电源气源供应保障

我市清洁取暖改造规模大、任务重,采暖季天然气需求将有较大规模增长,峰谷差将进一步扩大,天然气企业要及早谋划部署,确保气源充足供应。国家电网开封分公司要加大与清洁供暖相关的配电电网改造力度,统筹“煤改电”工程的规划和实施。按照“散乱污”企业取缔处置要求和工业企业错峰生产要求,严格落实电力供应。建立电力和燃气管网快速应急抢修队伍,确保在电力和燃气管网事故状态下,群众生产生活不受影响。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城管局,国网开封供电公司,各县区政府

(十六)启动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项目

针对秋冬季大气重污染成因、重污染累积与天气过程的双向反馈机制、重点行业和污染物排放管控技术、居民健康防护等难题开展科技攻坚,切实提升大气污染防治和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科学化、精准化水平。加快形成重污染天气过程颗粒物动态溯源的基础能力。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推进排放清单编制工作。继续完善烟粉尘、SO2和NOx减排措施,积极探索以无组织、非点源排放控制为主的VOCs和氨(NH3)减排措施,提升多种污染物协同减排效率。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直相关局委,各县区政府

(十七)加强舆情引导和宣传教育

统筹安排舆论宣传引导工作,制定专项宣传方案,切实做好采暖期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报道和舆情监督工作;按照既定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引导等工作,避免因重污染天气产生其他不安定因素。建立宣传引导协调机制,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当预测将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通过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提醒公众做好健康防护;主动向公众介绍重污染天气过程持续时间、影响范围、污染成因,组织各有关部门积极宣传采取的应对措施,满足公众知情权。要确保统一口径,避免多渠道发声引发负面舆情。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

(十八)实施严格考核问责制度

各县区空气质量改善和重点任务进展情况进行日报告、周调度、月排名、季考核。强化秋冬季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考核,每周对督察情况进行调度汇总,编发督察监督简报。每月对各县区进行排名,编发督察通报并在《开封日报》公开曝光,表扬先进,鞭策后进,对不认真履职尽责、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县区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追责建议。对未能完成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的区县,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并实行环评限批。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督察组、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抓好落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2017年上半年,各县区各部门稳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断取得成效。但是,我市作为京津冀2+26城市,大气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特别是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存在薄弱环节,要进一步把思想认识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措施,扎实做好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三严三实”要求,发扬钉钉子精神,加强组织领导,全力保障攻坚行动落实到位。

(二)加强指导落实责任。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攻坚行动方案》任务要求。县区政府是《攻坚行动方案》落实责任主体,各县区政府和各市直相关部门要将任务分解细化,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企业是污染治理的实施主体,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制定实施措施。各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注重宣传引导,做好信息公开,动员全民共同打好“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

(三)加强调度强化考核。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要加强调度。2017年9月底前向环境保护部报送“散乱污”企业清理整顿项目清单、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工业企业错峰停限产方案项目清单、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项目清单;2017年10月底前报送予以保留的燃煤锅炉清单、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清单。各县区和各相关部门针对“散乱污”治理等各项重点工作要层层签订目标承诺书,从2017年10月起,各县区和相关市直单位每月3日前上报重点任务进展情况。强化考核问责,切实落实党委政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每月向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时序进度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县区,以及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相关市直部门下发预警通知函;对每季度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或空气质量指数(AQI)持续“爆表”的县区,公开约谈主要负责人;对未能完成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县区和相关市直部门,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对相关县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韩俊涛电话:23620026

徐楠电话:23660118

邮箱:gjbzhz@163.com

2.市环保局大气科

王新胜电话:23150802

张萌电话:23627576

邮箱:kfsdqk@163.com

开封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5日

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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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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