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省住建厅印发《湖南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征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湖南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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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7-12-19 08:19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日前,湖南省住建厅印发《湖南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关于征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湖南省餐厨垃圾处理

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各有关单位:

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主编的《湖南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标准》已形成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1)。请你们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认真研究提出意见并填写修改意见表(详见附件2),于2017年12月20日前将书面意见(文本或电子文档)反馈至我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征求意见稿及修改意见表可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下载。

联系人:郑涛电话:0731—88950078(含传真)

邮箱:hnjstkjc@163.com

附件1:湖南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湖南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表.doc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年11月28日

湖南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标准

前言

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湘建科函[2012]409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与标准,起草了《湖南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标准》。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收集中转与运输;4.选址;5.总体设计;6.技术路线;7.废水处理;8.辅助工程;9.工程施工及验收;10.运营维护;11.应急处理与风险管理。

本标准不涉及任何专利。根据《工程建设标准涉及专利管理办法》,如有涉及相关专利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向本标准主编单位告知其拥有或知悉的必要专利,同时提供专利信息及相应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本标准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负责管理,由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湖南联合餐厨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宏辉、赵文伟、罗友元、贺卫宁、朱晓鸣、李玫瑰、刘欢欢、谢立祥、蒋剑虹、唐清畅、易志刚、祖柱、张利银(排名不分先后)

1总则

1.0.1为贯彻国家及湖南省有关餐厨垃圾处理的法规、技术政策与技术规范,实现餐厨垃圾的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处理,维护公共餐饮安全,规范我省餐厨垃圾处理工程项目设计、施工、验收与运营,制订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湖南省新建、改建、扩建餐厨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与运营。

1.0.3餐厨垃圾处理工程应采用先进、成熟、可靠的技术和设备,做到工艺技术先进、运行可靠、安全卫生、环境友好、风险可控、资源节约、经济合理、管理科学。

1.0.4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工程设计、施工、验收与运营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湖南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餐厨垃圾foodwaste

餐饮垃圾和厨余垃圾的总称。

2.0.2餐饮垃圾restaurantfoodwaste

餐馆、饭店、单位食堂等的饮食剩余物以及后厨的果蔬、肉食、油脂、面点等的加工过程废弃物。

2.0.3厨余垃圾foodwastefromhousehold

家庭日常生活中丢弃的果蔬及食物下脚料、剩菜剩饭、瓜果皮等易腐有机垃圾。

2.0.4同源性污染homologypollution

指动物食用其同类动物的肉、骨、血液等动物组织生产的动物源性饲料,产生的潜在的,不确定的传播疾病风险。

2.0.5含水率ratioofmoisturetototalmaterial

物料中含有的水分的重量比率。

2.0.6含固率ratioofsolidtototalmaterial

物料中含有的干物质的重量比率。

2.0.7含油率

标准状态下,物料中含有的液相油脂的重量比率。

2.0.8挥发性固体含量ratioofvolatilesolidstototalmaterial

物料中含有的干物质在815±10℃温度下焚烧后的减少量的重量比率。

2.0.9泔水油oilinfoodwaste

从餐厨垃圾中分离、提炼出的油脂。

2.0.10煎炸废油wastefriedoil

餐馆、饭店、单位食堂等做煎炸食品后废弃的煎炸用油。

2.0.11地沟油oilmadefromrestaurantdrainagesewage

从餐饮单位厨房排水除油设施分离出的油脂和排水管道或检查井清掏污物中提炼出的油脂。

2.0.12预处理pretreatment

使餐厨垃圾特性和类别满足后续的处理要求,对其进行的预先加工或分类的过程。

2.0.13分选渣

餐厨垃圾在预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如废旧餐具、一次性餐巾、桌布、骨头及不能满足后续处理工艺要求的其他固体物质。

2.0.14生物柴油biodiesel

由动植物油脂与醇(例如甲醇或乙醇)经酯交换反应制得的脂肪酸单烷基脂,最典型的为脂肪酸甲脂(FAME),以BD100表示。生物柴油(BD100)应满足《柴油机燃料调和用生物柴油(BD100)》GB/T20828的技术要求。

2.0.15沼气biogas

在餐厨垃圾厌氧消化时有机物分解所产生的气体,主要成分为甲烷和二氧化碳,并有少量的氢气、氮气和硫化氢等。

2.0.16液体肥料liquidfertilizer

悬浮肥料、溶液肥料和液氨肥料的总称。

2.0.17有机肥料organicfertilizer

主要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经过发酵腐熟的含碳有机物,其功能是改善土壤肥力、提供植物营养、提高作物品质。

2.0.18生物有机肥microbialorganicfertilizers

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2.0.19压缩天然气compressednaturalgas

简称CNG,主要成分为甲烷的压缩气体燃料。

2.0.20液化天然气liquefiednaturalgas

简称LNG,一种在液态状况下的无色流体,主要由甲烷组成,组分可能含有少量的乙烷、丙烷、氮或通常存在于天然气中的其他组分。

2.0.21反刍动物饲料ruminantanimalfood

用来喂奍具有反刍消化方式动物的饲料。反刍动物一般包括牛、羊、骆驼、鹿、长颈鹿、羊驼、羚羊等。

2.0.22饲料添加剂feedadditive

为了满足特殊需要而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非营养性饲料添加剂。

2.0.23干热处理drythermaltreatment

将餐厨垃圾预脱水后,利用热能进行干燥处理,同时杀灭细菌的处理过程。

2.0.24湿热处理hydrothermaltreatment

基于热水解反应,在适当的含水环境中,利用热能对餐厨垃圾进行处理,并改变垃圾后续加工性能的餐厨垃圾处理过程。

2.0.25厌氧消化anaerobicdigestion

在无氧或缺氧条件下,利用厌氧微生物的作用使餐厨垃圾中可生物降解的有机物转化为甲烷、二氧化碳和稳定物质的生物化学过程。

2.0.26湿式厌氧消化wetanaerobicdigestion

在总固体含量为10%~15%的情况下进行厌氧消化的工艺。

2.0.27干式厌氧消化dryanaerobicdigestion

在总固体含量为20%~40%的情况下进行厌氧消化的工艺。

2.0.28中温厌氧消化mesophilicanaerobicdigestion

反应池温度控制在35℃~40℃的厌氧反应。

2.0.29高温厌氧消化thermophilicanaerobicdigestion

反应池温度控制在45℃~57℃的厌氧反应。

2.0.30好氧生物处理aerobicbiologicaltreatment

利用好氧微生物(包括兼性微生物)在有氧气存在的条件下进行生物代谢以降解有机物,使其稳定、无害化的处理方法。

2.0.31饲料化处理feedprocessing

餐厨垃圾通过预处理、脱水、灭菌、生物转化、破碎、筛分生产非反刍动物饲料的全过程。

3收集、中转与运输

3.1收集

3.1.1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将餐厨垃圾单独收集,并按规定时间交由具有资质的餐厨垃圾收集处理单位统一处理,不得将餐厨垃圾倒入城市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

3.1.2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设置餐厨垃圾暂存点,做到密闭暂存,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清洁和完好,及时清洁作业场地,并采取通风、消毒、灭蝇、除臭等措施。

3.1.3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按要求和本单位餐饮垃圾产生量配备一定数量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并标明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字样与单位名称,收集容器充盈率不应大于80%;应将餐饮垃圾、废油脂分类收集、分类暂存;不得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与其他垃圾混入餐厨垃圾中。

3.1.4餐厨垃圾收集处理单位应对餐饮垃圾、废油脂分类运输,合理安排收运时间,实现餐厨垃圾日产日清、定时收集。

3.1.5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与收运处理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垃圾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产生数量、去向等信息。

3.2中转

3.2.1餐厨垃圾宜直接从收集点运输至处理厂。产生量大、运距较远时,为减少运输费用可设置餐厨垃圾转运站。

3.2.2转运站选址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以及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的规定,宜设置在城镇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附近。

3.2.3餐厨垃圾转运应采用非暴露式转运工艺,宜采用“小型箱式货车+收集桶+大吨餐厨垃圾运输车”模式进行餐厨垃圾的转运,即由小型箱式货车从各餐饮垃圾产生点将餐厨垃圾桶运输至转运站,再由大吨餐厨垃圾运输车运输至处理厂。

3.2.4餐厨垃圾转运站由餐厨垃圾暂存间、收集桶清洗与暂存间及其他配套设施组成。

3.2.5餐厨垃圾转运站应设置废水处理与通风除臭设施。

3.3运输

3.3.1餐厨垃圾应由具备餐厨垃圾运输资质的单位进行分类运输。

3.3.2餐厨垃圾收运应采用密闭式专用餐厨垃圾收运车,餐厨垃圾盛装容器应与车辆装载机构相匹配。

3.3.3运输路线规划应以产生源调查为基础,以现代物流理念为指导,遵循“多点一线、串线成面、网络管理”原则设计收运路线。运输路线应避开交通拥堵路段,运输时间应避开交通高峰时段。

3.3.4在收运过程中不应有餐厨垃圾遗洒、污水外流和滴漏等现象发生,在运输过程中不应有异味溢出。

3.3.5餐厨垃圾收运车辆应配备专用电话,电话号码不得对外公开,不得用于私人通讯,确保收运车辆与收运指挥中心联系畅通。

3.3.6餐厨垃圾收运车辆应安装GPS定位设备,实现车辆实时定位,并将数据传输至收运指挥中心,确保收运指挥中心及时掌握各收运车辆的动向,进行指挥和调配。

3.3.7餐厨垃圾收运车辆应设置与处理厂相适应的车辆自动识别系统。

4选址

4.1一般规定

4.1.1厂址选择时应收集当地城乡总体规划、区域环境规划、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厂址选择应符合以上规划的要求。

4.1.2厂址选择时应调查当地城市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及城市污水管网等相关设施分布情况,厂址选择应与上述相关设施相协调,优先选择在上述相关设施附近。

4.1.3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场址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废水、臭气等影响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其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高速公路、交通主干道(国道或省道)、铁路、飞机场、军事基地等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

4.2场地条件

4.2.1确定厂址前应进行工程地质初步勘探,厂址应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与水文地质条件,不应选择在发震断层、滑坡、泥石流、沼泽、流沙及采矿陷落区等地区。

4.2.2厂址不应受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胁,必须建设在该类地区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其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防洪标准》GB50201的有关规定。

4.2.3分期建设时,场地应预留后期用地。

4.3场外条件

4.3.1厂址选择时应充分考虑运输道路通行能力与交通状况,厂址与服务区间应有良好的道路交通条件。

4.3.2厂址应有满足生产、生活的供水水源和污水排放条件。

4.3.3厂址附近应有必要的电力供应,对利用沼气发电的处理厂,其电能应易于接入地区电力网。

4.3.4厂址选择时应考虑分选渣等固体废物的处置场所。

5总体设计

5.1一般规定

5.1.1餐厨垃圾产生量较大的城镇应优先采用集中方式处理餐厨垃圾,在分类收集基础上优先对餐饮垃圾进行处理,逐步将厨余垃圾纳入处理范畴。

5.1.2动植物油脂加工厂、屠宰场、食品加工厂、大型超市等企业产生的加工废料应逐步纳入处理范畴。

5.1.3结合城镇固体废物处理现状,餐厨垃圾可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粪便等有机质含量较高的固体废物协同处理。

5.1.4餐厨垃圾处理厂应包括收集运输、计量、洗车、接收、分选、破碎除杂、维修、综合利用、给排水与废水处理、消防、通风空调与废气收集处理、蒸汽供给与输送、电气与自动控制等系统及其他辅助设施。

5.1.5根据餐厨垃圾处理厂服务区域总体规划、处理对象、收集率等因素预测服务年限内各年份餐厨垃圾产生量,确定是否分期建设以及各分期的建设规模。

5.1.6餐厨垃圾处理设备的数量及规模应根据所选工艺特点、设备成熟度,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应考虑关键设备的备用性。

5.2建设规模确定

5.2.1餐饮垃圾产生量应根据实际统计数据确定,也可按人均日产生量进行估算,估算宜按下式计算:

Mc=Rmk/1000(5.2.1)

式中:Mc—某城市或区域餐饮垃圾日产生量,t/d;

R—城市或区域常住人口,人;

m—人均餐饮垃圾产生量基数,kg/(人٠d),m宜取0.1kg/(人٠d);

k—餐饮垃圾产生量修正系数。经济发达城市、旅游业发达城市或高校多的城区可取1.05~1.15;经济发达旅游城市可取1.15~1.30;普通城市可取1.00。

5.2.2厨余垃圾处理量应根据城镇总体规划、环境卫生规划及实际产生量确定。

5.2.3餐厨垃圾处理厂分类宜符合下列规定:

1、Ⅰ类:处理规模300t/d以上(含300t/d);

2、Ⅱ类:处理规模150t/d~300t/d(含150t/d);

3、Ⅲ类:处理规模50t/d~150t/d(含50t/d);

4、Ⅳ类:处理规模50t/d以下。

5.3总体工艺设计

5.3.1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路线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及湖南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等的要求。

2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效果好。

3能耗小,二次污染小,环境风险可以接受。

4技术成熟,设备安全可靠、密封性好、具有可靠的防腐措施、运行故障率低、维护方便。

5使用寿命长,运输车辆使用寿命不应低于8a,厌氧消化罐使用寿命不应低于20a,其他机械设备使用寿命不应低于10a。

5.3.2餐厨垃圾处理工艺流程应具有油脂回收功能,煎炸油脂及从餐饮企业隔油设施、下水道收集的废油脂应单独处理,回收的油脂宜与泔水油分类储存,回收的油脂<20t/d时宜进行社会化协作,不宜建设生物柴油生产设施。

5.3.3餐厨垃圾处理优先采用“预处理+厌氧消化”工艺,厌氧消化产生的沼气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发电上网或孤岛运行,可生产CNG或LNG,可给当地居民供气。

5.3.4在确保好氧生物处理产品质量满足《有机肥料》NY525和《生物有机肥》NY884的要求,并落实产品销售渠道的前提下,可采用好氧生物处理工艺处理餐厨垃圾。

5.3.5餐厨垃圾处理应审慎采用饲料化处理工艺。

5.3.6餐厨垃圾处理车间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单独设置进料大厅,卸料区域垂直于卸料门方向的宽度应根据运输车的长度和车流密度确定,不宜小于18m。料仓部分应与车间其他部分隔离,并维持微负压运行,防止臭气外逸。

2物料输送顺畅,密封性好,各工段不应相互干扰。

3应留有足够的设备检修空间。

4污染区域应与非污染区域分开布置,有利于车间全面通风的气流组织优化和环境维护。

5预处理车间宜设置行车,便于设备安装与维修。

5.4总图设计

5.4.1餐厨垃圾处理厂应以预处理车间为主体进行布置,其他各项设施应按功能分区合理布置,满足餐厨垃圾处理工艺流程的要求,各工序衔接与物料输送应顺畅,平面和竖向布置合理,建构筑物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及《沼气工程技术规范》NY/T1220等的要求。

5.4.2餐厨垃圾处理厂应设置计量设施,汽车衡应设置在物流入口处称重汽车进厂方向的右侧,汽车衡的进车端和出车端平坡直线段的长度不应小于一辆车长。地磅房可与门卫房合建,Ⅱ类以上餐厨垃圾处理厂宜分别设置人流和物流出入口。

5.4.3餐厨垃圾处理厂应设置洗车设施及停车场,停车场的面积,应根据车型、停放形式和停放数量确定,可采用垂直式、平行式和斜角式布置。

5.4.4餐厨垃圾处理厂区道路设置应满足交通运输和消防的需求,并与厂区竖向设计、绿化及管线敷设相协调。采用高台卸料方式时,通向卸料平台的坡道应根据地形条件、物流需求合理布置,且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中的规定,为双向通行时,宽度不小于7m;单向通行时,宽度不小于4m,坡道中心曲线半径不宜小于15m,纵坡不应大于8%。道路的荷载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22中的相关规定。

5.4.5总平面布置应有利于减少餐厨垃圾运输、卸料及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恶臭、粉尘、噪声、污水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5.4.6餐厨垃圾处理厂各项用地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当地土地、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5.4.7处理过程中回收废油脂及产生沼气,其储存、输送等环节及相关区域的设备、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应防爆标准要求。

6技术路线

6.1一般规定

6.1.1省会城市、各地级市或人口大于50万人的县级市或县城宜建设餐厨垃圾处理集中处理厂,优先对城区产生的餐饮垃圾进行处理,逐步将各乡镇镇区产生的餐饮垃圾纳入处理范围。

6.1.2在不影响餐饮垃圾资源化、无害化效果的前提下,餐饮垃圾可与城市污泥、城市粪便等有机质含量高的城市垃圾进行协同处理处置。

6.1.3鉴于各餐饮垃圾产生单位分散处理餐饮垃圾投资大、资源化无害化效果差、监管难度大,餐饮垃圾不宜分散处理处置。

6.2预处理

6.2.1基本要求

1餐厨垃圾处理厂应配置餐厨垃圾预处理系统,预处理工艺应根据餐厨垃圾成分和主体工艺要求确定。

2餐厨垃圾预处理设施和设备应具有耐腐蚀、耐负荷冲击、耐磨损等性能和良好的预处理效果。

3预处理生产线数量不宜少于2套,设备处理能力应与收运时段、储存设施相适用。

4预处理机械设备应设置清洗设施。

6.2.2餐厨垃圾的分选应符合以下要求

1餐厨垃圾预处理系统应配备分选设备将餐厨垃圾中混杂的不可降解物有效去除。

2餐厨垃圾分选系统可根据需要选配破袋、大件垃圾分选、重力分选等设施与设备。

3分选渣应进行回收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分选渣中可降解物含量不宜大于10%。

4分选后的餐厨垃圾中不可降解物含量应小于5%。

6.2.3餐厨垃圾的破碎应符合以下要求

1餐厨垃圾破碎工艺应根据餐厨垃圾输送工艺和处理工艺的要求确定。

2破碎除杂设备应具有防卡和分离坚硬粗大物的功能,防止坚硬粗大物破坏设备。

6.2.4餐厨垃圾预处理系统应配备除砂设备将餐厨垃圾中混杂的细小陶瓷、玻璃、金属、骨头等重质颗粒物去除。

6.2.5泔水油回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泔水预处理系统应设置油脂回收工序,应根据餐饮垃圾处理主体工艺的要求确定油脂回收工艺。

2餐厨垃圾液相油脂分离收集率应大于90%,经油脂分离后的浆料中液相油脂的含量不应大于0.3%,分离的粗油脂含杂率不应大于5%。

3利用加热方法对餐厨垃圾进行油水分离时,加热温度与加热时间应与浆料后续处理工艺相适应。

6.2.6餐饮单位厨房下水道清掏物可用于提炼地沟油,地沟油的提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沟油提炼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得到妥善处理,并应达标排放。

2提炼出的地沟油和残渣均不得用于制作饲料或饲料添加剂,宜与泔水油分类依存。

3提炼后的残渣和废液可并入餐饮垃圾预处理系统进行无害化处理。

6.2.7应对分离出的油脂进行妥善处理和应用,严禁用于生产食用油或食品加工,分离出的地沟油不得用于制作饲料或饲料添加剂。

6.3厌氧消化

6.3.1基本要求

1餐厨垃圾厌氧消化的工艺应根据餐厨垃圾的特性、当地的条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2厌氧消化前餐厨垃圾破碎粒度应小于10mm,并应混合均匀。

3消化物料碳氮比(C/N)宜控制在(25~30):1,pH值宜控制在6.5~7.8。

4可采用中温厌氧消化或高温厌氧消化。

6.3.2中温厌氧消化

1中温厌氧消化温度以35~38℃为宜,物料温度上下波动不宜大于2℃。

2中温厌氧消化物料含固率宜为8~12%。

3中温厌氧消化物料消化停留时间不宜低于40d,或根据浆料成分、特性、由试验及参照类似工程的厌氧消化器实际运行情况确定。

4中温厌氧消化反应器应考虑防止高熔点油脂如棕榈油、牛油、羊油等在发酵物料表层凝固结层的措施。

6.3.3高温厌氧消化

1高温厌氧消化温度以55℃~58℃为宜,物料温度上下波动不宜大于2℃。

2高温厌氧消化物料含固率宜为8~12%。

3高温厌氧消化物料消化停留时间不宜低于30d,或根据浆料成分、特性、由试验及参照类似工程的厌氧消化器实际运行情况确定。

4发酵物料加热宜采用外部加热的方式。

6.3.4餐厨垃圾厌氧消化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厌氧消化器的单元数以不少于2个为宜,根据不同工艺可按串联或并联设计。

2餐厨垃圾厌氧消化器应有良好的防渗、防腐、保温和密闭性,在室外布置的,应具有耐老化、抗强风、雪等恶劣天气的性能。

3厌氧消化器容量应根据厌氧消化工艺、处理规模、发酵周期、容器强度等因素确定。

4厌氧消化器的结构应有利于物料的流动,避免产生滞留死角。

5厌氧消化器应具有良好的物料搅拌、匀化功能,防止物料在消化器中形成沉淀。

6厌氧消化器应有检修孔、观察窗及清渣孔,并在适当的位置设置取样口和测温点。

7厌氧消化器能承受沼气的工作压力,应有防止产生超正、负压的安全设施和措施,应配置安全减压装置,安全减压装置应根据安全部门的规定定期检验。

8厌氧消化器应配备温度调节、pH调节、自动控制等辅助设施。

6.3.5厌氧消化产生的沼气应进行综合利用,产生的沼液、沼渣应得到妥善处理,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

1沼液可用作浸种、根际追肥或叶面喷施肥。沼液做液体肥料时,其液体肥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含腐植酸水溶肥料》NY1106的要求。

2沼渣可用作农作物的底肥、有机复合肥的原料、作物的营养钵(土)以及养殖蚯蚓等,允许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的要求。

6.4沼气综合利用

6.4.1基本要求

1对厌氧产生的沼气应进行综合利用,不得直接排入大气。

2沼气综合利用的方式包括作为燃气锅炉燃料、沼气发电、沼气制车用天然气、沼气制液化天然气等。处理规模小于100t/d的餐厨垃圾处理厂优先选用作为燃气锅炉燃料、沼气发电等综合利用方式。

3厌氧消化产生的沼气应经过脱水、脱硫处理后进入沼气储存、输配和利用系统。

4沼气中水分宜采用重力法脱除。对日产气量大于10000m3的沼气综合利用系统,可采用冷分离法、固体吸附法、溶剂吸收法等脱水工艺处理。

5脱除沼气中硫化氢可采用干法与湿法。干法脱硫宜采用氧化铁作为脱硫剂,干法脱硫装置宜设置两套,1用1备。湿法脱硫宜采用氧化再生法,并应采用硫容量大,副反应小,再生性能好,无毒和原料来源充足的脱硫液。

6室外高压沼气管道应采用钢管;中压和低压沼气管道宜采用聚乙烯燃气管、钢管、机械接口球墨铸铁管或者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室内沼气管道宜采用镀锌钢管。

7沼气管道的最低点必须设置沼气凝水器,定期或自动排放管道中的冷凝水。沼气凝水器直径宜为进气管的3倍~5倍,高度宜为直径的1.5倍~2.0倍。

6.4.2沼气发电

1利用沼气发电时,应对沼气进行净化处理,沼气品质应符合沼气发动机技术要求。

2沼气供气压力应符合沼气发动机技术要求。当供气压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配置气体增压装置。

3沼气供气量应相对稳定,供气系统应设有调节用气的设施和气体计量仪表。

4沼气发电机组连续运行时,储气装置容量应按照运行机组总额定功率大于2h的用气量设计;沼气发电机组间断性运行时,储气装置容量应按照大于间断发电时间的产气总量设计。

5发电机组装机容量应根据自用后的沼气剩余量及其低位热值按下式计算确定:

P=k(V×Hu/gh)(6.4.2)

式中:

P——总装机容量,单位为千瓦(kW);

k——装机余量与发电机效率的综合比例系数,根据需求k=1.08~1.20;

V——每小时最大沼气产量换算为标准状况下的体积,单位为立方米每小时,m3/h;

Hu——沼气的低位热值,单位为千焦每标准立方米,kJ/Nm3;

gh——发电机组热耗率,单位为千焦每千瓦时,kJ/(kW˙h)。

6发电机组的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气体燃料发电机组通用技术条件》JB/T9583.1及《沼气发电机组》NY/T1223的规定。

6.4.3沼气制车用天然气

1沼气制车用天然气的产品质量应满足《车用压缩天然气》GB18047的要求。

2沼气制车用天然气设施的设计、施工与运行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要求。

6.4.4沼气制液化天然气

1沼气制车用天然气的产品质量应满足《天然气》GB17820的要求。

2沼气制液化天然气设施的设计、施工与运行应符合《液化天然气(LNG)生产、储存和装运》GB/T20368的要求。

6.5好氧生物处理

6.5.1餐厨垃圾好氧堆肥基本要求:

1餐厨垃圾好氧堆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好氧静态堆肥处理技术标准》CJJ/T52的有关规定。

2餐厨垃圾采用好氧堆肥方式处理时,应对餐厨垃圾进行分选、破碎、油脂回收等预处理,并进行水分调节、盐分调节、碳氮比调节等,物料粒径应控制在50mm以内,含水率宜为45%~65%,碳氮比宜为(20~30):1。

3餐厨垃圾宜与园林废弃物、秸秆、粪便等有机废弃物混合堆肥。

4发酵完成后应进行筛分、破碎、造粒、包装等后处理。

5餐厨垃圾好氧堆肥成品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8172的要求。当堆肥成品加工制造有机肥时,制成的有机肥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有机肥料》NY525和《生物有机肥》NY884的要求。

6餐厨垃圾堆肥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应进行回收利用,不可回收利用部分应进行无害化处置。

6.5.2餐厨垃圾堆肥可采用一次发酵工艺或二次发酵工艺。

1一次发酵工艺的发酵周期不宜少于30d,二次发酵工艺的初级发酵和次级发酵周期均不宜少于10d。

2发酵过程中,应对发酵温度进行控制,发酵温度宜控制在55~75℃,且持续时间不少于5d。

3发酵过程中,应对氧浓度进行控制,氧浓度必须大于10%。

4发酵终止时,含水率宜为25%~35%,碳氮比(C/N)不大于20:1,耗氧速率趋于稳定,无害化卫生要求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中的规定。

6.5.3发酵设施必须采取保温、防雨、防渗措施,必须配置通风、排水和工艺参数测试装置。

6.5.4餐厨垃圾堆肥宜采用翻堆式条垛堆肥或仓内堆肥方式。

6.5.5制备生化腐植酸应符合下列要求

1餐厨垃圾制生化腐殖酸时,应加入腐殖酸转化剂和碳源调整材,C/N比宜控制在(25~30):1,物料含水率控制在60%±3%,并应经历复合微生物好氧发酵过程,发酵过程中物料温度宜控制在75℃±3℃,并持续8h~10h。

2工艺过程使用的微生物菌剂应是国家相关部门允许使用的菌种,且应具有遗传稳定性和环境安全性。

3发酵完成后,应将物料中大于5mm的杂物筛除。

4餐厨垃圾制生化腐殖酸所使用的生化处理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垃圾生化处理机》CJ/T227的有关规定。

5生化腐殖酸成品质量应符合表6.5.5的要求。

6.6生物柴油制备

6.6.1基本要求

1从餐厨垃圾中回收的粗油脂及粮油加工企业产生的油脚料可制备生物柴油及其副产品。

2制备生物柴油规模不宜小于30t/d。

3生物柴油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柴油机燃料调和用生物柴油(BD100)》GB/T20828中的要求,甘油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甘油》GB/T13206中的要求。

6.6.2宜采用化学法制备生物柴油,将动植物油脂中的脂肪酸进行酯化或酯交换反应,使其生成脂肪酸甲酯,再经甘油分离和蒸馏等后续工序,最终得到生物柴油产品。包括原料水洗、油料干燥、甲醇酯化、甲醇醇解、沉淀分离、蒸馏、冷却等工艺过程。

6.6.3生物柴油生产设备的制作、安装、验收与维护应符合有关化工设备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要求。

7废水处理

7.1一般规定

7.1.1餐厨垃圾处理厂产生的废水主要包括餐厨垃圾预处理及后续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水、车间地面冲洗废水、车辆冲洗废水及生活污水,应进行有效收集,并建立废水处理站进行妥善处理,达到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规定的要求后排放。

7.1.2废水处理站进水水质与水量应根据餐厨垃圾处理工艺、并在物料衡算和类比调查的基础上确定。

7.1.3废水处理设施宜集中布置,用地应按总规模控制,分期建设安排应与餐厨垃圾处理分期建设安排相适应。

7.1.4建、构筑物的间距应紧凑合理,符合国家现行的防火规范的要求,并应满足施工、设备安装和埋设管道以及养护、维修和管理的要求。

7.2处理工艺

7.2.1应根据水量与进水水质出水水质,经经济技术比较后合理确定废水处理工艺,满足实用、经济、运行稳定的要求。

7.2.2废水处理站应设置调节水质和(或)水量的设施。

7.2.3宜采用生化处理与物化处理结合的处理工艺,工艺参数宜根据试验资料确定,也可参照类似运行经验确定。

7.2.4废水处理系统附属生产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等辅助设施应与主体工程统筹考虑,避免重复建设。

7.2.5废水处理站宜采用自动化控制系统,并设置必要的在线检测仪表,其功能应包括正常运行工况的监控、调整和事故报警、处理等。

7.2.6废水排放口的设置与管理应符合国家及湖南省相关要求。

8辅助工程

8.1建筑

8.1.1餐厨垃圾处理厂建筑风格、整体色调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厂房的建筑造型应简洁大方、经济、实用。

8.1.2厂房的平面布置和剖面设计应满足工艺设备安装、维护、检修、物料输送及污染控制要求。厂房各作业区应合理分隔,人流、物流顺畅。厂房的围护结构应能满足使用与污染控制要求。

8.1.3餐厨垃圾处理厂厂房楼(地)面设计,除满足工艺要求外,应符合《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的有关规定,对可能被腐蚀介质侵蚀的部位,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8.1.4厂房采光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的有关规定,对大跨度厂房可采用屋顶采光与侧面采光相结合的混合采光方式,其他建筑物宜利用侧窗采光。

8.1.5除预处理车间、污泥脱水间、化验室等产生有害气体的建筑物采用强制通风外,其他建筑物宜采用自然通风,窗户设计应有利于组织自然风。

8.1.6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中的要求。生物柴油车间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中的规定,沼气综合利用厂房应符合现行标准《沼气工程技术规范》NY/T1220中的规定。

8.1.7办公、生活用房及门卫节能设计应符合《湖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43/003中的规定。

8.2结构

8.2.1楼(地)面设计荷载取值应根据设备、安装、检修、使用的工艺要求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

8.2.2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有关规定,厌氧消化罐的基础参照《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设计规范》GB50341进行设计,底部设置检漏装置。

8.2.3抗震设计应符合《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203中的规定。

8.2.4地埋式构筑物应采取可靠的、经济适用的抗浮措施。

8.3给排水

8.3.1厂内给水工程设计应符合《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中的规定,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现行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中的要求。

8.3.2预处理工艺过程冲洗水用水应采用餐厨垃圾中液相去除固相物质并进行油脂回收后回用、厌氧消化工艺调整含固率用水应采用厌氧消化残液去除固相物质后回用,水质应符合工艺用水要求,不得使用新鲜水。

8.3.3沼气发电机组冷却用水应循环利用,补充水水质应根据设备冷却水水质要求确定。

8.3.4厂内排水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中的规定。

8.4采暖、通风与空调

8.4.1餐厨垃圾处理厂各建筑物的通风与空调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中的规定。

8.4.2易产生挥发气体和臭味的部位应设置有害气体收集、处理设施。散发较多挥发性气体和臭味的部位或房间,应采用局部机械通风措施。散发少量挥发性气体和臭味的部位或房间,可采用全面通风换气。

1预处理车间应采取局部通风与全室通风换气相结合的强制通风措施,对卸料间及产生大量恶臭气体的工艺设备应设置局部抽风罩,恶臭气体经收集、处理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后高空排放,其他区域采取机械全室通风换气措施,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

2对废水处理站产生恶臭气体的工艺设备或房间采取局部抽风措施,恶臭气体经收集、处理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后高空排放。

3对化验室等产生有害气体的部位采取强制机械通风措施。

8.5电气

8.5.1餐厨垃圾处理厂的生产用电应从附近电力网引接,并根据处理工艺需要考虑备用电源,其接入电压等级应根据餐厨垃圾处理厂的总用电负荷及附近电力网的具体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8.5.2餐厨垃圾处理厂的高压配电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的有关规定;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T50062的有关规定;过电压保护、防雷和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621和《沼气工程技术规范》NY/T1220的有关规定;爆炸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和《沼气工程技术规范》NY/T1220的有关规定。

8.5.3对于餐厨垃圾厌氧发酵沼气发电工程,电气主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发电上网时,应至少有一条与电网连接的双向受、送电线路。

2发电自用时,应至少有一条与电网连接的受电线路,当该线路发生故障时,应有能够保证安全停机和起动的内部电源或其他外部电源。

8.5.4餐厨垃圾处理厂用电电压应采用380/220V。厂用变压器接线组别的选择,应使厂用工作电源与备用电源之间相位一致,车间内安装的低压厂用变压器宜采用干式变压器。

8.5.5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T50062、《电力装置的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T50063和《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标准》DL/T5137有关规定。

8.5.6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的有关规定。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应采用分开的供电系统。

8.5.7电缆选择与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的有关规定。

8.6自动控制

8.6.1餐厨垃圾处理厂应设置中央控制室对全厂各工艺环节进行集中控制。

8.6.2餐厨垃圾处理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宜包括以下系统;

1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车辆监视系统,实时掌握收集、运输车辆工作状况;

2餐厨垃圾计量系统,实时掌握餐厨垃圾进厂数量,并将数据实时传输至中央控制室和项目主管部门;

3进料系统、预处理系统、处理工艺系统、副产品加工系统、通风除臭系统和其他必要的系统相关工艺参数宜实时传输至中央控制室,便于对各系统运行状况及时作出调整,实现全厂各系统的协调运行;

4宜在处理厂入口、计量地磅、卸料大厅、进料系统、预处理系统、处理工艺系统、副产品加工系统、通风除臭系统和其他必要的场所设置摄像装置,便于实时掌握各场所运行状况;

5在计量地磅、进料他、机械洗车机、单车道栈桥等处应设置交通信号灯与摄像装置。

6在厌氧消化罐、储气柜、沼气净化装置上空等沼气容易聚积的场所设计甲烷自动声光报警系统。

8.6.3自动化控制系统应采用成熟的控制技术和可靠性高、性能好、适应其工作环境的设备和元件。

8.7废气处理

8.7.1餐厨垃圾应采用密闭的餐厨垃圾运输车辆进行运输,有条件的宜采用尾旋式排料餐厨垃圾运输车。

8.7.2餐厨垃圾处理厂产生的废气的主要环节包括卸料、输送、废水处理、好氧生物处理、物料暂存构筑构及分选渣暂存设施等,应采用下列措施控制餐厨垃圾处理厂产生的臭气。

1料仓应设置可启闭的料仓门;

2各输送装置应设置密封盖;

3物料暂存构筑物、产生臭气的废水处理构筑物应设置密封顶板;

4分选渣暂存设施应采用密封结构;

5不能密闭的部位应设置局部排风臭气收集设施;

6对各环节产生的臭气进行收集,并进行处理,宜采用生物滤床、光氧催化等方式进行处理。

8.7.3车间内粉尘及有害气体浓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集中排放气体和厂界大气的恶臭气体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的有关规定。

8.8固体废物处理

8.8.1餐厨垃圾处理厂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分选渣、沼渣、废水处理站污泥、生活垃圾等,均可按生活垃圾进行处理处置。

8.8.2分选渣、沼渣、废水处理站经收集后应密闭暂存。

8.9噪声防治

8.9.1餐厨垃圾处理厂高噪声设备应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

1分选破碎设备、水泵、风机、锅炉、发电机组等应采用低噪声设备。

2高噪声设备应布置在密闭的建筑物内,并远离厂界布置。

3产生振动的设备应采用隔振基础。

4发电机房应采用隔声门窗,机房内进行吸声处理,机房通风风机应设置消声器。

8.9.2餐厨垃圾处理厂作业区的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厂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规定。

8.10消防

8.10.1餐厨垃圾处理厂应设置室内、室外消防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沼气工程技术规范》NY/T1220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

8.10.2包含油脂回收工艺的预处理车间生产类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油脂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积不应大于1m3,设置该储罐的房间,其围护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耐火建筑的相应要求,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8.10.3厌氧消化系统、沼气净化与储存系统宜集中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分区内布置。当厌氧消化罐顶部不设专门的储气装置时,厌氧消化系统与分区内其他构筑物的之间以及厌氧消化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限,但地上式构筑物之间距离不宜小于4m。厌氧消化罐与相邻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当相邻建筑外墙为防火墙时不应小于4m,分区内建筑物与围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当分区面积大于3000m2,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厌氧消化罐顶部设有专门的储气装置时,其防火间距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4.3节的有关规定。

8.10.4生物柴油车间生产类别应为甲类,其防火要求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沼气工程技术规范》NY/T1220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

8.10.5油脂储存间、燃料间、厌氧消化系统、沼气净化与储存系统和中央控制室等火灾易发设施应设消防报警设施。

8.10.6设有可燃气体管道和储存设施的车间应设置可燃气体和消防报警设施。

8.10.7餐厨垃圾处理厂的电气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沼气工程技术规范》NY/T1220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中的有关规定。

8.11节能

8.11.1餐厨垃圾处理厂应根据餐厨垃圾的组成成份、区域相关设施配置情况,选用技术先进、节能环保、资源回收效率高的处理工艺,同时取用合理的运营参数,提高自动化程度,使工艺流程各系统机械设备能耗降至最低限度。

8.11.2餐厨垃圾的收运应选用油耗少的车辆,收运路线设计应避免重复,选择油耗少的收运方案,收运时段应尽量避开交通高峰期,以降低油耗。

8.11.3餐厨垃圾处理厂内的建筑应按照《湖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43/003中的相关规定设计。

8.12环境监测

8.12.1餐厨垃圾处理厂工作场所环境监测内容应包括:噪声、粉尘、有害气体(H2S、NH3)、空气中细菌总数、苍蝇密度等。

8.12.2排气口监测内容应包括:粉尘、有害气体(H2S、SO2、NH3)等。

8.12.3厂界环境监测内容应包括:噪声、TSP、有害气体(H2S、SO2、NH3)等、苍蝇密度、排放污水水质指标(CODCr、BOD5、NH3-N等)。

8.12.4监测频次应符合餐厨垃圾处理厂环评文件及其批复的要求。

8.13安全与劳动保护

8.13.1餐厨垃圾处理厂的安全生产、劳动卫生应符合《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劳动部(1996)第3号令)及国家现行标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及《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的要求。

8.13.2餐厨垃圾处理厂的建设与运行应采取职业病防治、卫生防疫和劳动保护的措施。

8.13.3宾馆酒楼等餐饮垃圾产生单位应对餐饮垃圾暂存场所采取卫生防疫、防虫、灭虫等措施。

9工程施工及验收

9.0.1建筑、安装工程应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对工程的变更、修改应取得设计变更文件后再进行施工。

9.0.2餐厨垃圾处理厂涉及的建(构)筑物、道路、设备、管道、电缆等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均应符合相应现行国家施工及验收规范或标准的要求。

9.0.3餐厨垃圾处理厂特种设备与设施的安装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安装资质,专用设备应由设备生产厂家负责安装或现场指导安装和设备调试,调试不满足设计要求的不得通过设备验收。

9.0.4施工安装使用的材料、预制构件、器件应符合相关现行国家标准及设计要求,并取得供货商的合格证明文件,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施工准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具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设备技术文件,并应进行施工图交底与施工图交底记录。

2施工用临时建筑、交通运输、电源、水源、气(汽)源、照明、消防设施、主要材料、机具、器具等应准备充分。

3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方案,并应通过审查。

4应合理安排施工场地,施工期环保设施设置应符合环评文件及批复的要求。

5设备安装前,除必须交叉安装的设备外,土建工程墙体、屋面、门窗、内部粉刷应基本完工,设备基础、沟道应完工,混凝土强度应达到设计强度要求。

9.0.5设备、材料安装前应进行验收,设备、材料的验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到货设备、材料应在监理单位监督下开箱验收并作记录;

2设备或材料应符合供货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无短缺、损伤、变形、锈蚀;

3钢结构构件应有焊缝检查记录及预装检查记录。

9.0.6设备、材料保管应根据其规格、性能、对环境要求、时效期限及其他要求分类存放。需要露天存放的物品应有防护措施。保管的物品不应产生变形、损坏、锈蚀、错乱和丢失。堆放物品的高度应以安全、方便调运为原则。

9.0.7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选、破碎、输送、超重、泵类、风机、压缩机等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的通用性部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1的有关规定。

2压缩机、风机和泵的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压缩机、风机和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的有关规定。

3螺旋输送机的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连续输送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0的有关规定。

4锅炉的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3的有关规定。

5电动葫芦、起重机的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8的有关规定。

6厌氧消化、沼气工程设备的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沼气工程技术规范》NY/T1220.3的有关规定。

7压力容器设备的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制压力容器》GB150及《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标准》的有关规定。

8生物柴油生产用的压缩机、风机、泵、离心机、搅拌器、过滤机、干燥机等化工机器安装工程的施工、单机试车及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机器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SH/T3538的有关规定。

9采暖与卫生设备的安装与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的有关规定。

10通风与空调设备的安装与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有关规定。

11管道工程、绝热工程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规范》GB50126的有关规定。

12仪表与自动控制装置按供货商提供的安装、调试、验收规定执行,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13电气装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的有关规定。

14国外引进的专有设备应按供货商提供的设备技术说明、合同规定及商检文件执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9.0.8餐厨垃圾处理厂工程验收依据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批准的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文件;

3设备供货合同及合同附件,设备技术说明书和技术文件;

4专项设备施工、安装验收规范;

5施工、安装纪录资料;

6设备调试及试运行纪录资料。

9.0.9餐厨垃圾处理设备的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进料、储料、输送、预处理、后处理、综合利用、配套设施、环保设施等均安装完毕,并带负荷试运行合格;

2处理量和各项技术参数均达到设计要求;

3电气系统和仪表控制系统均安装调试合格。

9.0.10重要结构部位、隐蔽工程、地下管线,应按工程设计要求及验收标准,及时进行中间验收。未经中间验收,不得作覆盖工程和后续工程。

9.0.11餐厨垃圾处理厂竣工验收前,严禁处理生产线投入使用。

10运营维护

10.1运行管理

10.1.1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车辆、设备技术要求编制本单位运行管理、维护保养、安全操作标准,及防火、防爆、防雷、防洪、防风、防汛、防疫等应急预案。

10.1.2运行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车辆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关资格证后持证上岗。运行管理人员应掌握本单位车辆、工艺设备运行管理要求和安全操作标准;运行人员应掌握本岗位运行维护技术要求,遵守安全操作标准;

10.1.3收集、运输系统运行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对泔水、地沟油、灶台油进行分类存储、分类收集、分类运输。

2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配备统一规格、统一标识的餐厨垃圾收集桶,并保持收集桶存放场所环境整洁。

3收运车辆应采用密闭式专用收运车,喷涂统一的标识,具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

4收运车辆喷印统一的单位名称,车体无破损,车况良好。定期收运车辆进行清洗,保持车身整洁、车牌清晰。

5与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约定上门收集时间,实现少停留、少等候,提高收运效率。

6餐厨垃圾收运过程中收运人员应对收集的物料进行检看,不得将非餐厨垃圾物质进行收集,并认真填写收运台帐。

7运输车辆应按规定的收运路线行驶,运输过程中不应出现滴漏、撒落及异味泄露。

10.1.4接收系统运行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餐厨垃圾接收系统包括餐厨垃圾的称重与卸料,运行人员应保持接收通道与卸料区的整洁、畅通,并采取必要的卫生防疫措施,交通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色》GB2893、《安全标志及其使用手册》GB2894的要求。接收过程中,应防止污水、臭气污染厂区与周围环境。

2运输车辆进厂后应服从交通信号或运行人员的现场指挥行驶,进厂餐厨垃圾应先进行稳重,进厂餐厨垃圾数量、运输车辆信息等应统计、生成日报表、月报告与年报表并存档,在稳重过程中应低于限定速度匀速通过汽车衡。

3卸料过程应开启卸料间抽风、除臭系统,维持卸料间微负压运行,卸料完成后及时关闭卸料间卸料门或卸料仓仓盖,防止臭气外逸。

10.1.5处理系统运行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餐厨垃圾处理系统包括预处理系统、后续处理系统和供电、供水、供汽、消防、自动控制等,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应保持上述场所整洁,各项标志符合清淅,并采取必要的卫生防疫措施。

2定期对物料、产品进行分析化验。

3运行人员应定时巡视,做好运行记录,及时报告、记录工艺系统和设备运行中出现的故障和异常现象,采取相应措施处理;运行管理人员应及时分析、报告、通知相关人员进一步处理。涉及安全的紧急情况应果断采取紧急,并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

4备用发电机组及热备工艺设备应定期运行,间隔周期不应超过10d。

10.1.6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应确保环保设备的有效运行,各项环保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环评批复等的要求。

2按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的要求,定期对各项环保指标进行监测。

10.2维护保养

10.2.1应按设备使用说明书要求对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小修、大修,定期更换易磨易损零件,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应执行按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

10.2.2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车辆应按车辆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维护保养、按规定年检;

10.2.3称重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应按主管理部门要求进行校验。

10.2.4定期检查餐厨垃圾分选设备、破碎制浆设备、蒸煮设备、油脂回收设备、厌氧消化设备、物料输送设备、锅炉、污水处理设备、分选渣收集贮存运输设施等的易结垢部位,并应及时清除。

10.2.5化验室仪器、检测设备应定期委托国家法定的计量部门进行技术检查与校验。

10.2.6仪器仪表、自动控制装置和自动报警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查与校验。

10.2.7电气系统的维护保养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

10.2.8应对处理厂区与场所破损的地面、墙面或损坏的设施应及时修复。损坏、堵塞的排水设施应及时修复、清理。

10.3安全操作

10.3.1运行人员作业时应遵守安全操作和劳动保护规定,并应采取卫生防疫措施,穿戴劳保用品,做好安全、卫生防疫工作。

10.3.2运行人员进入可能聚集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和设施作业前,应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检测超标时,不得进行作业,进入上述场所和设施作业时应穿戴防护用具。运行人员进入可能聚集可燃气体的场所和设施作业时,应采取防爆措施。

10.3.3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

10.3.4作业场所应按现行国家相关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10.3.5严禁接触正在运行的设备运动部位与高温部位。

10.3.6作业场所应按规定配置、检验、定期更换消防器材,确保消防安全。

10.3.7作业场所通风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标准与设计文件要求。

10.3.8化验室应配置相关安全防护用具,易燃、易爆、剧毒试剂应有明显标志,并应分类妥善保管。

10.3.8污水处理厂的安全运行维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CJJ60的规定。

11应急处理与风险管理

11.1应急处理

11.1.1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应根据处理规模合理配置处理设备数量,并预留一定的超负荷处理能力,关键设备应有备用。

11.1.2对于只设置一条餐厨垃圾预处理线时宜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设置应急接料仓,接料仓总容积不小于一天的餐厨垃圾收集量;

2设置应急洗油、脱水设施,经洗油、脱水的餐厨垃圾固体部分可按生活垃圾处置,液态部分经除油后进入废水处理站进行处理。

11.1.3废油脂储罐区应设置围堰,其有效容积不应小于一个最大储罐的储油量。围堰应采取防渗漏措施,围堰雨水排放口应设置常闭阀门。

11.1.4废水处理站应设置调节池,其容积不小于一天餐厨垃圾处理废水产生量。

11.1.5厌氧消化罐区应设置围堰,其有效容积不应小于一个最大反应罐的容积。围堰应采取防渗漏措施,围堰雨水排放口应设置常闭阀门。

11.1.6沼气储存、净化设施上方及邻近封闭建筑物应设施甲烷声光报警系统,应设置应急燃烧火炬。

11.2风险管理

11.2.1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加强风险管理,定期对安全设施进行维护。

11.2.2定期对设备进行安全检测,检测内容、时间、人员应有记录保存。

11.2.3沼气储存、净化设施维护、检修应采取防爆措施。

11.2.4应加强火源的管理,处理区严禁烟火。

引用标准名录

1《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84

2《饲料标签》GB10648

3《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4《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

5《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

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

7《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

8《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

9《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1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11《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12《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1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

14《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15《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

16《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

17《电力装置的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3

18《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0140

1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20《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

21《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8172

22《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

23《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标准》DL/T5137

24《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621

25《城市生活垃圾好氧静态堆肥处理技术规范》CJJ/T52

26《农业标准商品有机肥料标准》NY525

27《沼气工程技术规范第1部分:工艺设计》NY/T1220.1

2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2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

30《叶面肥标准》GB/T17420

31《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32《垃圾生化处理机》CJ/T227

33《有机肥料》NY525

34《生物有机肥》NY884

35《含腐植酸水溶肥料》NY1106

36《车用压缩天然气》GB18047

37《液化天然气(LNG)汽车加气站技术规范》NB/T1001

38《生物柴油调和燃料(B5)》GB25199

39《完全混合式厌氧反应池废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4

40《生活垃圾综合处理与资源利用技术要求》GB/T25180

41《环境工程名词术语》HJ2016

42《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术语》GB/T6274

43《饲料工业术语》GB/T10647

湖南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标准

条文说明

1总则

1.0.1本条明确了制定本标准的目的。

国家行业标准《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84-2012)已于2012年12月24日发布,2013年5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对餐厨垃圾收集和处理项目的设计、施工和验收进行了整体要求和规范,但其条文多为原则性内容,实际应用时需要进一步进行细化规定。

餐厨垃圾成分复杂,且呈现地域化差异,需要在《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84-2012)基础上适当增加湖南省地方特色的有关内容。

在严格遵守《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的前提下,为体现本地区气候、地理、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等特点,制定《湖南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标准》。

1.0.2本条规定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1.0.3本条为项目建设的原则性要求。

1.0.4本条为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关系。

餐厨垃圾处理厂的建设作为社会公益性事业,应适应国家技术经济总体要求,执行国家和当地有关的法规规定。还应执行建筑结构、环境保护、环境卫生、消防、节能、劳动安全及职业卫生等方面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2术语

本章对《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84-2012)的术语做了补充,增加一些在各章条款中出现的新名词和用语。

3收集、中转与运输

3.1收集

3.1.1由于餐厨垃圾含水、含油量较大,如与其他垃圾混合收集,将为其他垃圾后续处理带来影响,不利于实现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由于餐厨垃圾含有大量的有机物和油脂,随意倾倒、堆放和直接排入管道会造成环境的严重污染和管道的堵塞。

3.1.2本条对餐厨垃圾暂存点的设置及环境卫生做出了要求。

3.1.3本条对餐厨垃圾收集容器的配置做出了要求,为避免餐厨垃圾在装车过程中出现撒漏,规定了收集容器充盈率不应大于80%。废油脂含油量较高,含杂量较低;回收利用价值高,处理工艺简单。废油脂如果与餐饮垃圾混合,不利于资源回收和降低处理成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与其他垃圾混入餐厨垃圾,将严重影响餐厨垃圾处理厂的正常运行,在餐厨垃圾产生点即作出相关要求。

3.1.4餐厨垃圾的收运同样按照分类收运的方式,以提高资源回收率和降低处理成本。餐厨垃圾产生的集中时间是中午和晚上,为了减少餐厨垃圾存放时间,每天应及时清运餐厨垃圾,宜在下午和晚间进行收集运输,避免餐厨垃圾隔夜存放引起腐烂发臭。

3.1.5为便于政府监管,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餐厨垃圾产生量进行长期跟踪登记是非常必要的,可有效防止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偷售或偷排餐厨垃圾。

3.2中转

3.2.1餐厨垃圾含水率高、有异味,如进行中间转运,易撒漏而造成二次污染,尽量采用直接运输模式。对于某些餐厨垃圾产生量很大且只有一座处理厂的地区,为了减少运输费用也可建设中间转运设施。

3.2.2本条为餐厨垃圾转运站选址的基本要求。

3.2.3为避免餐厨垃圾转运过程中出现撒漏,推荐了采用“收集桶换装”的非暴露式转运工艺。

3.2.4本条规定了餐厨垃圾转运站的基本组成。

3.2.5本条规定了餐厨垃圾转运站的环保设施的配置。

3.3运输

3.3.1本条规定了餐厨垃圾运输的资质要求。

3.3.2本条规定了餐厨垃圾盛装容器的要求,以防止餐厨垃圾装车时出现洒漏和散发异位,同时减轻收运人员装料的劳动强度。

3.3.3本条规定了餐厨垃圾运输路线的规划原则。

3.3.4本条规定了餐厨垃圾运输过程中的环境卫生要求。

3.3.5本条规定了餐厨垃圾收运车辆的通讯要求,以保障收运车辆的通讯。

3.3.6本条规定了餐厨垃圾收运车辆的GPS定位要求,便于实时掌握餐厨垃圾收运车辆行驶、作业情况,对车辆进行及时调度,确保餐厨垃圾得到有效收运,实现餐厨垃圾收运的信息化管理。

3.3.7本条规定了餐厨垃圾收运车辆的自动识别要求,以提高餐厨垃圾收运车辆计量的工作效率,避免餐厨垃圾收运车因计量在厂区出现排队现象。

4选址

4.1一般规定

4.1.1本条规定了餐厨垃圾处理厂选址的规划要求。

4.1.2本条规定了餐厨垃圾处理厂选址对厂址周边相关设施的要求。餐厨垃圾处理过程中会产生污水和残渣,如餐厨垃圾处理厂选址于附近有固体废物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厂址,可减少项目建设投资、降低运行成本。同时,厂址周边居民对项目建设的接受度较高。且固体废物和污水的集中处理,有利于减轻环境影响。

4.1.3本条规定了餐厨垃圾处理厂选址的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其中,废水、臭气是环境影响评价中需重点考虑的因素。

4.2场地条件

4.2.1本条规定了餐厨垃圾处理厂选址的工程地质条件要求与水文地质条件的基本要求。

其中,工程地质的要求是从填埋场选址的岩土、理化及力学性质及其对建筑工程稳定性影响的角度提出,了解场地岩土性质和分布、不良地质作用,要求保证场地基础的稳定性。厂址要选在不利的自然地质现象的影响范围之外。

水文地址的要求是从防止废水对地表水与地下水污染的角度提出。了解场地临近地表水体的关系,临近水源地的分布及保护要求。

4.2.2餐厨垃圾处理厂地下设施较多,厂址应考虑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胁。

根据国家《防洪标准》GB50201,小型工矿企业的防洪标准为20~10年的重现期,中型工矿企业的防洪标准为50~20年的重现期,大型工矿企业的防洪标准为100~50年的重现期,推荐餐厨垃圾处理厂的防洪标准为50~20年的重现期。

4.2.3本条规定了餐厨垃圾处理厂选址的预留用地要求。

4.3场外条件

4.3.1餐厨垃圾处理厂,运输量较大,各类物料运输车辆运输时间相对集中,若厂址与服务区之间不具备良好的道路交通条件,不仅影响垃圾的运输,还会对城市交通造成影响。

4.3.2餐厨垃圾处理厂在运行过程中,无论是生产、生活还是消防,都需要可靠的水源。

4.3.3餐厨垃圾处理厂在运行过程中,需要可靠的电源。当利用沼气发电的餐厨垃圾处理厂,电力需要上网,应考虑高压电的上网方便。

4.3.4餐厨垃圾处理厂会产生一定量的分选渣等固体废物,分选渣的资源化利用性较差,厂内处置较困难。外协处置的运输距离越长,处理成本越高。因此,厂址应在技术可行的情况下尽量靠近固体废物的处置场所。

5总体设计

5.1一般规定

5.1.1对于餐厨垃圾总产生量较大的城镇,建设集中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在经济上是比较合理的,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鉴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的现状,厨余垃圾暂时混入生活垃圾进行处理处置。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逐步完善后,鼓励将厨余垃圾进行单独收集,纳入餐厨垃圾处理厂处理范围。

5.1.2动植物油脂加工厂、屠宰场、食品加工厂、大型超市等企业产生的加工废料与餐厨垃圾成分、性质类似,目前一般城市基本未设置此类工业固体废物的专门处理设施,若混入生活垃圾处理,会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造成不利影响。

5.1.3餐厨垃圾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粪便等固体废物的有机质含量较高,预处理后可采用类似的处理工艺。采用固体废物协同处理的模式可降低项目建设投资、减少运行成本、减小二次污染风险。

5.2建设规模确定

5.2.1《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84-2012)餐饮垃圾日产生量以“kg/d”为单位,本标准改为以“t/d”为单位,在实际工作中更为方便。

5.2.2本标准新增了厨余垃圾处理量确定的一般要求。

5.3总体工艺设计

5.3.1在《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84-2012)的基础上,增加了“防腐措施”、“使用寿命”等方面的要求

5.3.2、5.3.3、5.3.4、5.3.5此四条为新增内容。

5.3.6车间布置增加了“卸料区”要求。

5.4总图设计

本节提出了以“以预处理车间为主体”进行总平面布置的理念,并增加了“计量设施”、“洗车设施及停车场”、进入卸料厅“坡道”设置等的要求。

6技术路线

6.1一般规定

本节是对餐厨垃圾处置模式的一般规定。

6.2预处理

6.2.2餐厨垃圾的分选应符合以下要求:

1此条是餐厨垃圾分选的基本要求。

2针对湖南省餐厨垃圾含水率高、可回收金属物含量低的特性,在《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84-2012)的基础上,删除了风力分选和磁选。

3将《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84-2012)7.2.3命名的“分选出的不可降解物”改为“分选渣”,因分选出的物料中含有不占少数的可降解物。同时对分选渣中可降解物含量做了规定,以保证分选的效果。

6.2.4此条为新增内容。针对湖南省餐厨垃圾的组成成分的特性,增加了餐厨垃圾预处理系统配备除砂设备的要求,以减少餐厨垃圾中细小陶瓷、玻璃、金属、骨头等重物质颗粒物在后续处理设备中沉积、对设备及管道的磨损、引起管道堵塞等情况的发生。

6.2.5泔水油回收应符合以下要求:

1此条为泔水油回收的一般规定。

2在《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84-2012)的基础上,新增了经油脂分离后的浆料中液相油脂的含量、分离的粗油脂含杂率的要求。

6.3厌氧消化

6.3.2中温厌氧消化

1此条与《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84-2012)的要求相同。

2考虑到含固率超过12%的物料,较难在厌氧消化反应器中实现搅拌均匀,相较于《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84-2012)规定的“湿式工艺的消化物料含固率宜为8~18%”,本标准调整为“中温厌氧消化物料含固率宜为8~12%”。

3考虑到餐厨垃圾厌氧物料中的有机物浓度较高,同时参考长沙市餐厨垃圾处理厂的厌氧运行情况,为保证中温厌氧消化的效果,相较于《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84-2012)规定的“物料消化停留时间不宜低于20d”,本标准调整为“物料消化停留时间不宜低于40d,或根据浆料成分、特性、由试验及参照类似工程的厌氧消化器实际运行情况确定”。

4针对湖南省餐饮习惯,餐厨垃圾中含有棕榈油、牛油、羊油等油脂,其熔点高于中温厌氧消化的温度,此类油脂会在液相物料表层凝固结层,影响沼气逸出及厌氧消化的正常运行,中温厌氧消化反应器应考虑防止高熔点油脂如棕榈油、牛油、羊油等在发酵物料表层凝固结层的措施。

6.3.3高温厌氧消化

1厌氧消化应用的高温范围为50~60℃,为降低餐厨垃圾中棕榈油、牛油、羊油等高熔点油脂对厌氧消化的影响,同时参考长沙市餐厨垃圾处理厂的厌氧运行情况并结合湖南省的气候条件,相较于《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84-2012)规定的“高温温度以50℃~55℃为宜”,本标准调整为“高温厌氧消化温度以55℃~58℃为宜”。

2同6.3.2的第2条。

3同6.3.2的第3条。

4发酵物料采用内部加热方式,高温厌氧消化的反应温度较高,难以实现反应器内物料温度分布均匀;餐厨垃圾物料中淀粉含量高,加热设施易结垢,难以进行检修维护。

6.3.4餐厨垃圾厌氧消化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参考《沼气工程技术规范第1部分:工艺设计》NY/T1220.1中第8.1.4条。

2此条与《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84-2012)的要求相同。

3此条与《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84-2012)的要求相同。

4此条与《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84-2012)的要求相同。

5此条与《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84-2012)的要求相同。

6参考《沼气工程技术规范第1部分:工艺设计》NY/T1220.1中第8.1.7条。

7此条为厌氧消化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的建议。

8此条为厌氧消化器配备相关辅助设施的规定。

6.3.5此条为对厌氧消化产生的沼液、沼渣处理的环境保护要求。

1在《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84-2012)第7.3.11条的基础上,新增了沼液的具体用途。

2本条为沼渣进行综合利用的要求。

6.4沼气综合利用

本节为新增内容。

6.6生物柴油制备

本节为新增内容。

7废水处理

本章为新增内容。

8辅助工程

8.1本节为新增内容。

8.2本节为新增内容。

8.3本节增加了循环用水具体要求。

8.4本节对第8.4.2条进行了细化。

8.5本节在《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84-2012)第7.3.11条的基础上,新增了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和《沼气工程技术规范》NY/T1220的要求。

8.6本节在《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84-2012)第8.1节基础上,对自动化控制系统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补充。

8.10本节在《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84-2012)第8.3节基础上,新增了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与《沼气工程技术规范》NY/T1220的要求,并对预处理车间、厌氧消化装置、生物柴油车间的生产类别进行了明确。

8.11本节为新增内容,规定了节能的具体措施。

8.12第8.12.4条为新增内容。

8.13第8.13.3条为新增内容。

9工程施工及验收

9.0.3本条在《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84-2012)第9.0.4条基础上,新增了“特种设备与设施的安装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安装资质”的要求。

9.0.4、9.0.5、9.0.6、9.0.7此四条为新增内容。

10运营维护

本章为新增内容。

11应急处理与风险管理

本章为新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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