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长沙印发《长沙市污染防治攻坚战2018年度工作方案》。方案要求,推进电力行业提标升级改造。2018年底前,完成我市所有小火电机组的超低排放升级改造,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燃煤锅炉,一律停产改造。全文如下:长沙市污染防治攻坚战2018年度工作方案根据《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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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污染防治攻坚战2018年度工作方案

2018-08-21 09:33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日前,长沙印发《长沙市污染防治攻坚战2018年度工作方案》。方案要求,推进电力行业提标升级改造。2018年底前,完成我市所有小火电机组的超低排放升级改造,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燃煤锅炉,一律停产改造。全文如下:

长沙市污染防治攻坚战2018年度工作方案

根据《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2018年工作方案》,为扎实推进我市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打好2018年度污染防治攻坚战,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年度工作目标

(一)大气污染防治方面

1、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2018年,全市PM2.5年平均浓度下降到49μg/m3以下;PM10年均浓度下降到69μg/m3以下;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75%以上;重污染天数较2017年减少30%。

2、特护期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2018年特护期(1月、2月、11月、12月),PM2.5月平均浓度下降到72μg/m3以下;PM10月平均浓度下降到94μg/m3以下;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60%以上。

3、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2018年全市大气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较2017年分别下降3%以上。

(二)水污染防治方面

2018年,我市纳入《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地表水考

核的湘江桔子洲、胜利、樟树港3个断面水质优良(保持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全市建成区已完成整治的88处黑臭水体水质稳定改善,建立长制久清管理机制;县级城市完成建成区黑臭水体的排查和5个项目的治理工作。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达标率100%,地下水考核点位的水质保持稳定。

浏阳河水质持续改善,捞刀河年度平均水质力争达Ⅲ类标准。省控考核评价断面水质保持稳中向好趋势,年嘉湖、跃进湖等内湖年度平均水质达Ⅲ类标准。

(三)土壤污染防治方面

到2018年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新增39万亩,种植结构调整面积完成省定任务25万亩,对4万亩受污染耕地开展治理与修复;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配合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全面完成农用地调查工作;全面启动历史遗留污染问题治理工作,实施综合性治理措施,分阶段、分区域、按类别解决历史遗留污染问题。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拉条挂帐,坚决抓好中央交办问题整改

建立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常态化工作机制,按照整改方案要求持续抓好督察整改工作,加强督查督办,2018年5月17日前按时序完成整改任务并向国家报告完成情况。对后续需年底完成的整改任务,一抓到底,全面实现整改目标。开展环保督察整改“回头看”,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查漏补缺、举一反三,杜绝问题反弹。同时,抓好中办督查和国家审计指出的其他突出环境问题整改,高标准按时完成整改任务。

(二)精准施策,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以内五区为重点区域、以特护期为重点时段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深入推进工业源污染防治,强化移动源污染管控,深化面源污染综合防治,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夯实大气污染防治基础工作,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1、推进“散乱污”涉气企业整治。2018年6月底前,各园区、区县(市)要开展拉网式排查,列出整治企业清单,本着“关闭淘汰一批、限期治理一批、搬迁入园一批”的原则,区别情况分类处置。对已明确列入淘汰类的“散乱污”企业,一律于2018年9月底前依法依规关停取缔,做到“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实行挂账销号,坚决杜绝已取缔“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合,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2、完成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各园区、区县(市)于2018年6月底前制定城市规划区内建材、有色、火电、化工等重点行业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改造治理工作方案。对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燃料的储存、运输采取密闭方式;对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设有抑尘措施。封闭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设置集气罩并配备收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料场路面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2018年9月底前,城市规划区的企业全面达标,严格落实和执行粉尘特别排放限制要求。(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3、推动水泥行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2018年底前,全市所有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推进新型干法水泥生产企业试点工厂化生产建设,大幅减少无组织排放污染。(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配合,相关园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4、推进电力行业提标升级改造。2018年底前,完成我市所有小火电机组的超低排放升级改造,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燃煤锅炉,一律停产改造。(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配合,相关园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5、实施无机化学生产企业清洁生产改造。2018年底前,无机化学生产企业按照全流程达标排放要求编制“一厂一策”改造方案,完善企业原料、废料堆场扬尘防治设施改造,收集生产工序中的无组织排放,规范企业废气排放口设置;提高烟气收集率,全面取消脱硫设施旁路;实现大气排污口在线监控设施的全覆盖,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参与,相关园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6、进一步加强烧制砖瓦行业综合整治。对烧制砖瓦行业采取“关闭淘汰一批,升级治理一批”措施。城市规划区禁止新建烧制建筑用砖厂,2018年9月底前将已经建成的关闭到位。城市规划区以外符合政策、予以保留的烧制砖瓦厂要使用低硫分的燃料,并全面配套建设烟气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原料、燃料密闭储存或采取防风、抑尘、降尘等措施;逐步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墙改办)、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合,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7、推进工业园区大气污染防控体系建设。各工业园区编制大气污染防控体系建设方案,加快推进园区内淘汰取缔燃煤小锅炉、实施集中供热、清洁能源替代;园区道路硬化改造,加大特护期的冲洗频次等;划分网格点并安装空气监测微型站,建立覆盖园区的大气污染防治监管平台,实时监管园区企业排放的特征大气污染物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2018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国家和省级工业园区大气污染防控体系建设任务。(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配合,国家级、省级工业园区所在辖区人民政府落实)

8、全面推进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严格环境准入,严格限制石化、有机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推进源头管控,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2018年对交通运输设备制造、汽车制造、工程机械制造和家具制造行业实施油性漆改水性漆,减少VOCs产生量;强化末端治理,完成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和家具制造行业VOCs综合治理;推进沥青搅拌站VOCs综合治理,长沙市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新建沥青搅拌站,城市建成(城北以绕城高速为界限)区内现有的沥青搅拌站在2018年底前全部关闭;完成沥青搅拌站烟气治理设施建设。2018年全市完成383家VOCs治理项目。(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国资委配合,各园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9、强化重点排污单位环保设施运行监管。2018年底前,大气重点排污单位所有大气环保治理设施分别完成智能电表安装,依据用电量来监管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对用电量明显偏低的,作为环境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园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10、提高燃油品质,加强油气回收。2018年底前,全市范围内全面供应国Ⅴ标准普通柴油。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车用柴油。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加强部门协调,大力加强联合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全市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加油站实现油气回收。(市商务局牵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配合,各园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11、打好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划定和扩大重型柴油车、冒黑烟车等高排放车辆限行区域和限行时段。加快淘汰高排放车辆和老旧车,2018年淘汰全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公共交通高排放车279辆。做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加大柴油货车尾气排放监督抽测频次,依法查处超标排放行为。对重型柴油车全面推广实施安装颗粒物后处理装置安装,2018年完成安装10套交通主干道固定遥感监测设施。严格落实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快建立排放检验机构的新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查验制度,新登记注册的柴油货车务必进行环保关键配置查验。进一步强化机动车环保检验,对环保检验不达标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环检单位未达到环保部门管理要求的,不得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业务;严肃查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行为。(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能源局、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

12、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监管。2018年底前,完成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源和船舶排放调查,建立管理台帐。适时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严格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监管,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计划报备制度,施工单位严禁使用排放不达标机械和不达标燃油。逐步淘汰高排放、服务年限超过15年的工程机械和农业机械,鼓励和支持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治理,强力推进安装大气污染物后处理装置。加快绿色港口建设,实施港口内拖车、装卸设备等“油改气”或“油改电”。(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农业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地方海事局、市公安局配合,各园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13、优化交通运输结构。推广城市智能交通管理,积极推进错峰上下班,降低城市交通拥堵率。鼓励绿色出行,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加强轨道交通、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提高绿色交通出行比例,鼓励新能源汽车和共享汽车推广使用。优化长株潭及周边地区城际综合交通体系,加强城区重型载货车辆交通管控,减少重型载货车辆穿行主城区,在特护期实施京珠高速重型载货车辆分流。(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环保局配合)

14、加快能源结构调整。配合推进实施“气化湖南”工程,基本形成市级天然气输配网络,实现“县县通”;力争全年天然气使用量比2017年增长15%以上;2018年6月底前,长沙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经营性小煤炉一律淘汰,禁止散煤生产、销售和使用;2018年10月底前长沙县建成区经营性小煤炉一律淘汰。2018年底前,县级以上城镇建成区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各园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15、深入开展扬尘污染整治。城市建成区内的施工工地(重点是市政工程、建筑工地和园林绿化工程等)按照绿色建筑施工要求,严格落实“六个100%”(工地周边围挡100%,物料堆放覆盖100%,土石方开挖湿法作业100%,路面硬化100%,出入车辆清洗100%,渣土、垃圾车辆密闭运输100%)。2018年,长沙市建成城市扬尘视频监控平台,建立网格化、信息化和数字化管理体系,实现网格化管理,责任到人;在市区主要施工工地安装监控监测设施,并建立扬尘控制工作台账,实现施工工地重点环节和部位的精细化管理。鼓励发展装配式绿色建筑,长沙市城市建成区内装配式绿色建筑比例达到30%。扩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和洒水范围,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切实降低道路积尘负荷,

2018年底前,,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0%以上。严格规范渣土车辆夜间运输管理,实施资质管理与备案制度;城市规划区内使用的渣土运输车辆统一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与监管部门联网,实现动态跟踪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对工地扬尘污染和渣土运输撒漏污染等行为“零容忍”,严查严管建筑工地、建筑垃圾处置工地、建筑垃圾消纳场扬尘污染问题,对车轮带泥、车身不洁、沿途撒漏、乱倾乱倒等造成路面及扬尘污染的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牵头,各园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16、严格控制秸秆、垃圾露天焚烧。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全面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加快推进生物质耦合发电试点工程,2018年底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强化地方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秸秆、垃圾禁烧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要明确乡镇党委“一把手”为辖区内秸秆、垃圾禁烧工作第一责任人,在秋收阶段和特护期内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层层建立网格化监管责任制。(市农业委、市城管局、市发改委牵头,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配合,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17、积极推进生活面源污染防治。2018年9月底前,城市建成区内完成规模以上餐饮企业(灶头数≥4)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建设,并逐步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施。加强露天烧烤的规范和整治,推广使用有油烟净化设施的炉灶,禁止露天烧烤直排,创建绿色无烟餐饮一条街。积极推广家用高效净化型吸油烟机。推进建筑装饰行业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装饰材料,严格控制装饰材料市场准入。2018年长沙市完成8万户以上老旧小区居民家庭餐厨油烟污染综合治理。(由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市两型办牵头,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各园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落实)

18、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燃放。落实烟花爆竹禁限放公告要求,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适时修改出台更加严格的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办法。2018年,城市建成区全面禁放烟花鞭炮,县级城市建成区采取禁限放政策。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要率先垂范,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如特殊重大活动确需燃放的,需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且须在指定地点和规定时间内燃放。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对禁限工作的认识,推动全社会移风易俗,逐步形成绿色、和谐、安全的生活新常态。(市公安局牵头,市文明办、市教育局、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旅游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配合,各园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落实)

19、大力推进增绿造林。以减尘、滞尘为导向,大力开展造林、种草等绿化行动,大幅增加林草覆盖率;重点减少城市规划区内裸露地表,抓好城市道路绿化、小区绿化、公园绿化和城市风景林建设。保护好“城市绿心”,充分发挥“城市绿肺”的作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林业局、市园林局、市两型办牵头,各园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落实)

20、强化联防联控机制。配合省环保厅建立完善长株潭区域内及传输通道城市大气环境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管、统一评估、统一协调的工作机制,配合制定出台《长株潭及通道城市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实施方案》。2018年8月底前,完成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实施方案修订工作,明确各项应急减排措施和责任主体,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主责、公众参与”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市环境保护局牵头)

21、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体系,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及时发布区域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信息。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具体实施方案、减排措施。科学制定重点行业错峰生产方案,分类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过程中需要停产、限产的企业清单;督促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案”的要求,将各项应急减排措施细化至各产污环节,明确操作流程。(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气象局配合,各园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落实)

22、编制排放源清单和质量达标规划。2018年8月底前,完成源清单编制工作并实现每年动态更新。2018年底前编制完成长沙市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明确本地区2018-2020年具体项目表、路线图、重点工作任务、保障措施等,向社会公布。(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财政局、各园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23、修改和完善城市禁燃区规划。2018年底前确定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类型。(市环境保护局牵头)

24、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专项方案的制定完善。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地方立法;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制定燃煤总量控制、企业错峰生产、施工扬尘管控、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餐饮油烟管控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管理等专项工作方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委分别牵头)

25、加强大气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各级财政将大气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经费纳入预算予以保障。长沙市建成一座大气环境监测超级站,一座颗粒物观测组分站,加快建设网格化监测微型站,提升区域大气污染成因与来源解析能力。逐步推进工业VOCs在线监测设施建设,大力提升工业污染源VOCs监测能力和水平。(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牵头)

(三)深入推进,坚决打好碧水保卫战

26、继续推进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省级及以上工业聚集区全部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装置,保持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完善园区污水收集配套管网,园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管网建设不配套的,应限期完成整改。推进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建立水环境管理档案,实现“一园一档”。(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参与,各园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27、持续加强重点行业企业整治。认真落实《湖南省推进水污染重点行业实施清洁化改造方案》,推动相关企业按期完成改造任务。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2018年,完成屠宰及肉类加工、其他农副食品加工、精炼石油产品制造等8个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并开展排污许可证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继续开展“环湖利剑”涉企环境执法、工业污染源达标计划等专项执法行动,严禁已取缔的“十小”企业反弹。(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参与,各园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28、积极推动优化空间布局。推动城市建成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内现有有色金属、印染等污染较重企业有序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引导洞庭湖区(望城区)制浆造纸行业企业退出。加快推进长江经济带化工整治专项行动,2018年底前,依法整治不符合有关规划、区划要求或者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的化工企业、化工园区。采取关停取缔、限期搬迁、停产整治等强有力措施,全面推进“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各园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29、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加强县级及以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县级及以上城镇污水处理率。加快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望城区完成30%的改造任务。实施重点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加快推进湘江流域村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18年,全市所辖建制镇实现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参与,各园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水业集团落实)

30、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统筹区域污水处理,将有条件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向农村地区延伸,支持就近接管、相邻联建、片区运营。强化饮用水源保护区、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新建管网实行雨污分流。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参与,各园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31、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2018年,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80%。(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参与,各园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水业集团落实)

32、加强城镇节水。推广普及节水器具,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推进公共供水管网改造,2018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开展节水型城市建设,达到《城市节水评价标准》Ⅱ级及以上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水务局参与,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33、防治畜禽(水产)养殖污染。严格禁养区管理,禁养区内禁止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加快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全面推动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2018年底前,规模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75%以上。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全面规范河流、湖泊、水库等天然水域的养殖行为,禁止天然水域投肥养殖。大力推进水产养殖绿色发展,以洞庭湖区(望城区)为重点改造精养鱼塘。(市农业委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参与,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34、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完成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程建设年度任务,继续推进环洞庭湖、湘江流域跨流域的典型面源污染综合治理,探索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新模式、新体制、新机制。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绿肥种植、水肥一体化、有机肥替代等技术,减少化肥施用量,化肥总量较上年减少1%;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农药施用量较上年减少4%。(市农业委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参与,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人民政府落实)

35、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和畜禽粪便综合利用,提高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水平。2018年,完成浏阳市50个村的整治和验收,集雨区范围内的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10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其他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10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加大农村污水治理适宜技术研究和设施研发,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试点示范,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县域统筹治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牵头,公室参与,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36、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严格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限期淘汰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规范拆船行为,禁滩拆解。禁止生活污水排放达不到要求的内河运输船舶以及单壳化学品船、600吨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进入湘江及洞庭湖水域航行,停止此类船舶的检验和营运手续。2018年起,运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制度;实施防治船舶及相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2018年,长沙市进一步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和环保、住建、海事、港航、渔政部门的联合监管制度并保障运行正常。(市地方海事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农业委参与,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37、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加强已建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的监管,保障其良好运转。2018年,完成洞庭湖(望城区)生态经济区船舶污染物收集点建设任务并验收,通过组建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公益服务企业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实现船舶污染物收集点有效运转。(市地方海事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参与,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38、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基本完成日供水量千吨或万人以上和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依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从保护区划分、标志设置、隔离防护、保护区整治、监控能力建设、风险防控与应急能力建设等方面,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源规范化建设。继续开展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2018年6月底前完成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20个问题的整治任务。对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按国家相关要求进行行业自检和监督监测,2018年起县级及以上城市市政供水安全状况每季度按国家要求进行公开。(市水务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委、市林业局参与,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39、深化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坚持问题导向,加快实施《洞庭湖生态环境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以推进黑臭水体治理、畜禽养殖粪污处理、沟渠塘坝清淤、湿地功能修复全覆盖,提高城乡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农村安全饮水普及率和水质达标率、血吸虫防控率(“四个全覆盖”、“三个提高”)为抓手,实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城乡生活污染治理、工业污染防治、黑臭水体治理、非法采砂整治、湿地生态修复、农村安全饮水等十大领域治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委、市林业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参与,望城区人民政府落实)。

加强不达标水体整治。严格落实不达标水体整治方案,统筹推进生活源、工业源、农业源等污染源治理和生态保护,加强浏阳河三角洲、捞刀河口等达不到水环境功能要求水体的整治。(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农业委、市水务局参与,各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40、整治城市黑臭水体。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加强已完成整治的88处黑臭水体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长制久清”整治机制,确保河面大面积漂浮物、河岸堆放垃圾和淤泥、新增排污口等问题不再反弹。发现新的黑臭水体,主动上报并制定相关整治措施。2018年全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总量达到5个,其中长沙县2个,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市各1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参与,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41、加强水系连通。以城市黑臭河道、洞庭湖区沟渠塘坝等为重点,加快推进河道清淤,构建健康水循环体系,提升水体自净能力。加强底泥疏浚、运输、处置的全过程管理,防止底泥“二次污染”。加大水利工程建成力度,加强江河湖库水利调度管理,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市水务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参与,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42、防治地下水污染。开展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商务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加快加油站地下油罐的双层罐更新或完成防渗池设置。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相关企业要编制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治改造工作方案,明确完成时限,优先完成建站15年以上和周围存在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的防渗改造工作。(市商务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参与,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43、促进水资源节约。开展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明确长沙市年度用水效率控制目标。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并按年度实施。抓好工业节水,严格用水定额管理,鼓励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发展农业节水,完成高效节水灌溉年度目标任务。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发布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按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监督管理要求,把重点用水单位全部纳入国家和地方水资源管理系统,实施严格监管。将再生水、雨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并提出目标要求。(市水务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农业委参与,各园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44、落实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建设和措施。按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从严核定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严格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市水务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农业委参与,各园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45、开展重要水源地达标建设。按照2017年编制并批准实施的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实施方案或规划,继续推进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全市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年度达标评估分数在90分及以上的水源地个数比例不低于2017年。(市水务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参与,各园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46、强化科技支撑。加强《湖南省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目录》有关水污染防治技术的推广应用,大力支持水污染防治技术研究和应用,推动水污染防治技术不断进步。(市科学技术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参与,各园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47、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管理。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和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工业企业要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风险防控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处置能力。(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应急办等相关部门参与,各园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四)久久为功,坚决推进净土保卫战

48、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按照《湖南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要求,深入开展全市土壤环境质量调查,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利用环境保护、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相关数据,配合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完成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建立和基于大数据应用的分类、分级、分区的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构建及土壤样品库建设。(市农业委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林业局、市科学技术局等参与,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土壤质量状况调查。以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为重点,包括各主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备用水源地、具有集中供水能力的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等,开展水源地周边土壤质量状况详查,查明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质量现状。(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参与,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加快推进污染地块详查。争取各级财政专项资金,开展疑似污染地块详查工作,按照风险管控方案要求逐步实施,保障农产品质量、人居环境安全和饮用水水源地安全。根据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总体方案,2018年10月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企业资料收集及风险筛查工作,启动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初步采样调查、风险分级工作。(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科学技术局等参与,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49、提升土壤环境监测、监管能力。进一步健全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根据工作需要,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钒、锰、锑等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18年底前,实现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区县(市)全覆盖,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委、市林业局等参与,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50、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在耕地土壤污染详查和监测基础上,加快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建立分类清单,2018年底完成划分任务。(市农业委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等参与,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51、优先保护未污染和轻微污染耕地。根据《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推进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基本农田,从严管控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2018年底前,完成望城区和宁乡市2个产粮(油)大县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制定工作。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推动优先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确保其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督促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因地制宜推行秸秆还田、种植绿肥、增施有机肥、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提升耕地质量。(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委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等参与,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加强环境督查。禁止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化工、电解锰、电镀、制革、石油加工、危险废物经营等行业企业,已建成的相关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对耕地造成污染。(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委、市国资委参与,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要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市农业委牵头,市水务局参与,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52、安全利用中轻度污染耕地。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筛选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及模式,对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区县(市)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化学阻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风险。2018年,中轻度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新增10.3万亩。(市农业委牵头,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继续实施重金属超标稻谷风险管控与应急处理。开展收粮质量监测,对安全利用类耕地稻谷逐步推行先检验后收购,对食品安全指标未达标粮食实行分类贮存、专用处理。(市粮食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委参与,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53、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农产品品种特性和大气、土壤、水体等环境状况,推进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工作。总结长株潭地区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工作经验,制订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休耕、退耕还林还草计划,继续开展重金属污染耕地休耕试点。2018年底前,2018年底前,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确保25万亩,休耕面积6.29万亩,开展退耕还湿试点0.6万亩。(市农业委、市林业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参与,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54、开展建设用地调查评估。明确责任主体,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化工、电解锰、电镀、制革、石油加工、危险废物经营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的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已经收回的,由长沙市、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长沙市、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委、市城乡规划局等参与,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55、逐步完善污染地块名录,明确管理措施。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完善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对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存在潜在污染扩散风险以及发现污染扩散的地块明确相对应的管理措施。(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水务局等参与,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56、落实监管责任。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动监管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城乡规划部门要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57、加强未利用土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各园区、各区县(市)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滩涂、荒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委、市林业局等参与,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58、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严格落实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各园区、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59、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商住、学校、医疗、养老机构、人口密集区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收集、处置与利用、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加强分区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水务局、市农业委、市林业局等参与,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60、加强日常环境监管。长沙市人民政府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动态更新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2018年起,环境保护部门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加强对现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及第三方公司的监管。(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61、分类深化重点区域综合整治。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总目标,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区风险防控和区域综合治理工作。在完成涉重金属产业结构调整任务、历史遗留污染风险基本得到控制的基础上,重点围绕环境质量提升,突出风险管控,提升准入门槛,保障治理成效。以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为目标,突出强化监管,持续推进区域产业结构调整与遗留污染治理,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控制,削减重金属排放总量,基本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实现重金属污染状况明显好转。(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等负责,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62、加强重点流域污染综合整治,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根据“湖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控监测断面布设方案”,在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集中区域设置重金属常规监测断面,全面监测重点区域中重金属污染状况。以长沙七宝山地区宝山河锰超标问题为导向,以根本解决或阶段性解决问题为目标,查找问题源头,逐一摸清超标原因,制定整治方案,落实整治措施。(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参与,浏阳市人民政府落实)

63、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力度。落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将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纳入环保督查内容,切实强化环境执法监管,加大涉重企业治污与清洁生产改造力度,强化园区集中治污,严厉打击超标排放与偷排漏排,规范企业无组织排放与物料、固体废物堆场堆存,稳步推进重金属减排工作。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集中的有关区县(市)以及人口密集敏感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具体按照省政府相关文件执行)。相关企业按照《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导则(试行)》的要求开展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2018年底前建立重点环境监管尾矿库名单,落实重点环境监管尾矿库企业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参与,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64、强化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污染源管控。全面开展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冶炼渣、铬渣、砷渣以及废水、废气处理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排查和整治。进一步健全危险废物源头管控、规范化管理和处置等工作机制,推进现有危险废物经营企业进入工业园区、危险废物超期贮存整改等工作。(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参与,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65、控制农业污染。全面贯彻落实“一控两减三基本”行动。实行节水、控肥、控药,加大配方肥、有机肥、缓控释肥料、土壤调理剂、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等推广应用,大力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加强肥料、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与推广应用,在洞庭湖区产粮油大县和长沙蔬菜产业重点县开展肥料、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到2018年底,全市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达到83%以上,主要农作物肥料农药利用率提高到37.8%,农药使用量持续减少。(市农业委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林业局、市供销合作总社等参与,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66、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加强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及综合利用设施改造。到2018年底,畜禽规模养殖比重达到40%以上,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比例达到75%以上。(市农业委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参与,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67、推进生活污染防治。积极推进垃圾分类,建设覆盖城乡的垃圾收运体系和垃圾分类收集系统。建立监督管理机制,严格监督分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处理。继续开展农村生活垃圾5年专项治理,按计划完成2018年工作任务。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以整县推进为主要方式,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市域覆盖。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两型办参与,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68、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和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重点在耕地重金属中轻度污染集中区域开展治理与修复。到2018年底,对4万亩以上受污染耕地开展治理与修复。(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委、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参与,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69、加强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督。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定期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建立通报制度,市环境保护局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建立成效评估制度,长沙市人民政府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关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的技术规定,对本地区有关区县(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2018年,开展一批区县(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农业委参与,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70、加快推进项目建设与验收。按照《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规程》要求,对2016年以前所有中央专项资金支持的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5个和2016年支持的土壤污染治理项目1个开展专项督查,建立督办清单,明确验收时限,制定奖惩机制。加快推进2017年支持的土壤污染治理项目和纳入2018年项目库A类项目建设,建立项目库动态管理制度,加强修复后地块后期利用管理。(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财政局参与,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全力抓,其它领导配合抓,每季度政府常务会议、园区管委会会议、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会议要研究一次污染防治工作,以问题为导向,有针对性地强化工作措施,解决突出问题。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园区、区县(市)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根据本年度方案的要求,制定辖区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工作方案,分解落实环境质量目标,明确重点工作任务和整治项目以及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市直相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制定本部门污染防治年度专项工作方案,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密切协调配合,协同推进全市污染防治工作;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强重点任务台账管理,每月1日前,向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上月实施进展情况。

(三)加大配套支持。深入推进生态补偿、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绿色信贷等政策措施;加快建立“政府引导、地方为主、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筹资机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切实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安排专项治理资金,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防”、“以奖促治”等方式,重点支持列入年度工作方案中的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拓宽融资渠道,引导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拓宽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强化科技支撑,加强污染成因分析,提出有效的治理对策;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创新,加强实用治理技术与工艺研究;配合推进湖南省生态环境大数据中心建设,发挥生态环境数据和信息在业务工作中的支撑作用。

(四)严格执法监管。建立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强化专项督查机制,采取督查、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切实推动解决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各级党委政府主体责任。抓好开展大气、水、土壤环境专项执法检查,严查超标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等环境违法行为。深入配合推进省级环保综合督察,实行“拉条挂账”式管理,对发现问题集中、整改缓慢的园区和区县(市),进行通报、约谈。

(五)强化督查考核。市环委会每月对园区、区县(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排名,对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考评、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市环境保护生态委员会按照《2018年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蓝天保卫战)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对各园区、区县(市)和市直有关部门的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情况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对各区县(市)委党委、政府和市直部门绩效考核并向社会公布。对未完成质量改善基本目标、履职缺位、工作不力、重点任务滞后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相有关部门,进行严肃问责。

(六)主动接受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要向同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接受人大监督。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定期公开污染防治攻坚战进展情况。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及时发布环境质量状况及预警预报信息,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和实践能力。畅通信息渠道,接受公众监督;鼓励环保公益组织就重大环境问题提起公益诉讼,充分利用“12345”热线举报电话,发挥人民群众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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