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保网获悉,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于近日印发《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企业环保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开展重点排污单位一对一帮扶,做好复产复工前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等。详情如下: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企业环保工作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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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扶企业复产复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如下措施!

2020-02-14 14:39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于近日印发《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企业环保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开展重点排污单位一对一帮扶,做好复产复工前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等。详情如下: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企业

环保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有序组织企业复产复工等有关要求,结合当前生态环境工作和疫情防控需要,现将环保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开展重点排污单位一对一帮扶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复工复产企业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要认真落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将污染防治工作抓牢抓细抓实,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进一步完善环境应急预案,防范各类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要加大对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帮扶力度,制定一对一帮扶方案,特别要加大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的帮扶力度,保障企业正常生产活动。

二、做好复产复工前环境安全隐患排查

企业在复工复产前要对各类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检修调试,确保设施运行所需的材料和药剂储备充足、能够稳定投入运行、处理能力和效果满足要求;对厂区内的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废气收集管道、污水存储设施和环境应急防控措施进行全方位巡查检查,杜绝管网堵塞破损、阀门松动脱开等设备不正常运行的情况,确保不留死角、不漏盲区。检修调试过程中产生的清洗废水、废渣等污染物要妥善处理,严禁以检修清洗为名非法排放污染物。使用或者产生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废物、剧毒物质的企业,要重点排查生产设备和储罐是否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做好环境安全风险研判。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严禁“带病”生产。提前维护维修各排污口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监测数据准确、联网传输正常。

三、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企业复产复工后,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生产设施同时投入运行,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要制定疫情期间污染防控应急预案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报备,一旦发生污染防治设施故障,要立即启动预案,最大限度降低污染排放。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管,对偷排偷放、恶意排污、擅自停运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公开曝光。

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政务服务

按照疫情期间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要求,对党委政府认定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物流运输、研究试验等建设项目,临时性生产的豁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生产的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先行开工建设和投入生产,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其他涉及危险废物转移、辐射安全等因疫情防控不能按期转移的,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后自动顺延。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不能实现网上办理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要积极协调解决好企业复工复产中遇到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

五、豁免审批医用射线影像设备

医疗机构(含临时集中收治医院)应急增加CT、车载CT、移动DR等X射线影像设备,在保障使用场所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相关标准要求的前提下,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辐射安全许可手续。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六、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医院废水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环境监管,组织做好空气、地表水环境质量和定点医院废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放达标情况的环境应急监测,确保消除环境隐患风险、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积极为企业的复工复产做好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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