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固废网获悉,眉山市人民政府发布《眉山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置工作实施方案》,到2022年,眉山主城区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彭山城区1个街道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到2025年,眉山市中心城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全文如下: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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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置工作实施方案》发布!

2020-03-26 09:38 来源: 北极星固废网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眉山市人民政府发布《眉山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置工作实施方案》,到2022年,眉山主城区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彭山城区1个街道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到2025年,眉山市中心城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全文如下: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眉山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置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0日

眉山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9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5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9〕69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党建引领,坚持以村(社区)为着力点,坚持以人民群众为主体,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建立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加快改善人居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全民参与。落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把生活垃圾分类纳入社会治理工作,做好政策引导,统一顶层设计、统一规范标准、统一管理模式,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倡导消费模式转变,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置收费制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二)属地负责,条块结合。属地政府是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体,要制定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建立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工作责任体系和督导机制。党政机关、驻眉部队、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国有企业要制定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源头减量,终端补缺。引导生产企业规范商品包装设计,有效减少包装材料的用量;鼓励快递行业研发和使用绿色包装材料,大幅降低包装耗材;倡导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倡导低碳生活、适度消费,加大“限塑令”执行力度,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逐步减少塑料袋的销售、使用,限制使用一次性用品;推进生态修复和城市修补,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因地制宜推行装配式建筑,减少建筑垃圾产生。加快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重点补齐生活垃圾终端处置短板。

三、工作目标

在眉山市中心城区(主城区和彭山城区)实施生活垃圾分类,鼓励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城区、乡镇和农村因地制宜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到2020年底,眉山市中心城区实现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东坡区1个街道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到2022年,眉山主城区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彭山城区1个街道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到2025年,眉山市中心城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各县城区、乡镇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显著提高。

四、分类标准

根据生活垃圾成分特点,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按照“大类粗分、实用易行、方便操作、循序渐进”的原则,将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含易腐垃圾和餐厨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四类,由粗分逐步过渡至细分、精分。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大件垃圾作为专项垃圾实行单独分类。

五、工作措施

(一)建立分类工作责任体系。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公共机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牵头市本级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级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2.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区域:眉山主城区移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管护的公共区域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其他区域由东坡区人民政府负责。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及彭山城区公共区域分别由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属地人民政府负责。

3.居住区(含城中村)、车站、码头、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大型综合体、旅游景点及其他区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主管行业、主管部门各单位的督促检查,配合属地政府开展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4.乡镇和农村区域:由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建立分类投放体系。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公共机构:配备专(兼)职生活垃圾分类引导员,对分类不准确、不彻底的生活垃圾进行二次细分;加强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宣传动员,制定督导评比制度,逐步达到人人精确分类投放。

2.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区域: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配备一定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引导员,各级工会、团委、妇联等群团组织要积极组织志愿者,引导市民按照要求分类投放。

3.居住区(含城中村):由属地政府负责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引导监督制度,小区物业(无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社区负责)应配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引导员(可按每300户配1名的标准配备),负责现场宣传、引导和监督,规范分类和投放行为。

4.车站、码头、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大型综合体、旅游景点及其他区域:各经营和管理单位结合场地面积、垃圾产生量等实际情况配备专(兼)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引导员,引导、督促公共区域人员按照要求进行分类投放。

5.乡镇和农村:鼓励采取初次分类和保洁员二次分拣的“二次四分法”进行生活垃圾分类。

(三)建立分类收集体系。

1.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统一标准、样式,确保收集容器的颜色和图文标识统一规范、易于辨识。各责任单位自行采购收集容器,根据不同场所面积、人口和产生垃圾特性合理设置。在责任区域内要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布局图,标明投放点的具体分布位置、投放种类;投放点必须有明显的标识牌或告知栏,标明分类种类、收集方式、收集时间及作业单位、责任人和联系人等信息;收集容器应当做到密闭、干净、无残缺破损。

(1)城区:公共机构、公园广场等公共区域及车站、码头、商场、超市、大型综合体、旅游景点和其他区域,按照面积、人口和垃圾种类及产生量合理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二类收集容器,有集中供餐场所的增设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居住区(含城中村)、餐饮场所、农贸市场等合理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三类收集容器及分类收运设施;按照“方便投放、集中收运、利于管理”的原则,在街道两侧合理设置有害垃圾专用收集容器。

鼓励各地在充分征求居民意愿的基础上,可采取撤桶撤站,设置有人值守的生活垃圾分类驿站或生活垃圾分类智能投放箱等,方便群众分类投放,实行定时定点收集。

(2)乡镇和农村:按照“二次四分法”合理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科学规划乡镇和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投放点,因地制宜布局乡镇生活垃圾转运站。

2.规范生活垃圾集中储存站(点)的设置。因地制宜设置生活垃圾集中储存站(点),由保洁人员每天定时将收集容器内的厨余垃圾(含易腐垃圾和餐厨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按照分类要求归集到储存站(点)。《四川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出台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设施要同步规划设计和配套建设兼具生活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功能的储存站(点),并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3.规范专项垃圾分类收集场所的设置。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采取区域集中堆放和小区临时堆放相结合的方式,分别设置建筑垃圾、大件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堆放点,不得混同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收集堆放,堆放场所应当保持整洁,防止扬尘污染。

(四)建立分类运输体系。

规范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分类运输车辆应喷涂统一、规范、清晰的标志标识,明示所承运的生活垃圾种类,防止生活垃圾“先分后混”、“混装混运”。要严格分类运输执法检查,严禁工农业固废、园林绿化及建筑垃圾、污泥等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坚决查处混装混运等违法违规行为。

1.有害垃圾:产生主体自行投放至有害垃圾专用收集容器,由设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集中收运。

2.厨余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各类蔬菜、菜叶、动物内脏等易腐垃圾由市场物业(社区)运至就近的生活垃圾收集站,再由环卫部门或有资质的企业转运至生活垃圾环保发电厂或卫生填埋场。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建成前,餐厨垃圾由产生主体进行固液分离后,废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废弃油脂交由有资质的企业处置,废渣按“其他垃圾”进行转运;厨余垃圾按“其他垃圾”进行收集运输。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建成后,厨余垃圾统一由有资质的企业转运到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置。

3.可回收物:产生主体可自行运至再生资源回收点,也可联系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环卫收运企业直接上门收运。

4.其他垃圾:责任主体统一运至垃圾收集站(点),辖区环卫部门或垃圾运输企业再运至生活垃圾环保发电厂或卫生填埋场。

5.专项垃圾按现行管理办法收运。

(五)建立末端处置体系。

落实《四川省城乡垃圾处置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适时启动新一轮规划建设,加快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相匹配的分类处置系统,加强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规划建设,满足生活垃圾分类处置需求。

2020年完成市生活垃圾环保发电厂二期工程建设,建成眉山市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加快园林绿化垃圾处置、大件垃圾处置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资源化利用。鼓励以眉山天府新区、县(区)为单位整体打包,引入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置。

(六)建立信息管理体系。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基础台账,完整记录各类垃圾产生量、分类投放正确率、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各环节的作业信息。建立生活垃圾产生单位、个人信用档案制度,可通过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袋上设置二维码,在小区、单位设置智能回收设备,加强对单位、居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相关信息的采集。加快推进智慧城市、智慧环卫信息系统建设进程,建立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信息监控管理体系,采取安装GPS、推广车联网等现代科技手段对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作业信息、运输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智能管理水平。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置工作,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研究部署相关工作,督促指导各地认真落实。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置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相应机构和人员,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顺利推进;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结合各自职责,负责监督指导主管行业、主管部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

(二)落实资金保障。按照费随事转原则,市、县(区)两级财政要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日常运行经费、设施购置和建设经费、宣传教育经费等列入年度预算予以安排,保障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持续性。

(三)强化宣传教育。

1.大力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宣传行动计划,利用电视、报纸、微信公众号等,采取知识竞赛、有奖竞答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提高市民对生活垃圾分类的知晓率、支持率、参与率,形成生活垃圾分类新风尚。

2.积极开展校园教育活动。将生活垃圾分类教育贯穿到课堂教学、校园文化、社会实践等环节,深入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进校园、进教材、进课堂,形成“教育一个孩子、影响一个家庭、带动一个社区”的良性互动局面,逐步培养一代人良好的文明习惯、公共意识和公民意识。

3.广泛开展青少年志愿活动。鼓励和引导青少年深入基层、社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和服务等志愿活动,主动践行低碳、环保、公益的绿色生活方式,充分发挥其在生活垃圾分类中的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

4.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进社区讲座。向居民免费发放环保酵素知识、厨余垃圾堆肥技术等资料,激励社区居民将厨余垃圾进行分类利用,把发酵后的厨余垃圾“变身”成为养花、种菜的营养肥料。

(四)严格督导。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做好全市生活垃圾分类推进工作的督导,建立月统计、季通报等制度;各市级相关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本系统生活垃圾分类推进工作进行督导;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牵头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相关工作进行督导。

七、本方案自2020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不再作为适用依据。

附件:1.眉山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责任分解

2.眉山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附件1

眉山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责任分解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责打造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建设工作。

市委组织部:负责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列入干部教育培训学习内容;教育引导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生活垃圾分类中带好头,作表率;负责本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加强舆论宣传工作,组织电视、广播、报纸和网络等媒体持续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负责本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生活垃圾分类项目的立项和审批,落实国家和省鼓励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产品政策;负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处置成本调查工作,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处置价格机制;负责本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市教体局: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学校环保教育工作内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进校园;配合属地政府做好学校生活垃圾分类实施工作;负责本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开展生活垃圾处置科研项目的申报和推荐,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技术推广与创新工作,为生活垃圾专项规划和立法提供科技支撑;负责本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倒卖地沟油等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的犯罪行为;负责本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资金的保障、监督、管理和落实;负责本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的有关要求纳入城乡规划管理,根据规划负责保障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用地;负责本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过程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本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眉山主城区移交管护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责加快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建设,制定回收处置方案;负责起草生活垃圾分类技术规范和实施方案;负责明确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建设标准;负责牵头推进厨余垃圾综合利用设施建设,建立完善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体系并规范运行;负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培训工作;负责起草《眉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负责本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推进车站、码头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责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农业固体废物治理;负责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合理布局布点;加强家用电器等的回收、拆解和再生利用工作;易腐垃圾收集设施纳入新(改)建农贸市场布点规划;负责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市文广旅局:负责推进旅游景点、酒店、旅行社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培训,统计报送城区旅游景点、酒店、旅行社名称、地址、数量等信息;负责组织动员星级酒店开展生活垃圾分类,逐步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将生活垃圾分类作为星级酒店评比的内容之一;负责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推进医疗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省、市级卫生单位(社区)、卫生街道创建工作;加强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严防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负责本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协调驻眉部队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责本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市国资委:协助推进市级国有企业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责本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配合辖区政府共同推进餐饮企业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责对餐饮企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指导餐饮服务单位做好餐厨垃圾规范收集工作,配合住建部门做好餐厨垃圾的处置与运输工作;负责本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开展市级公共机构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责本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岷东新区(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眉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市总工会、团市委和市妇联:积极发挥组织作用,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开展相关社会实践活动,推动全社会、各阶层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责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国家统计局眉山调查队: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民情民意调查,评估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绩效;负责本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其他市级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主管行业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和指导;鼓励和倡导各类民间组织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责本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附件2

眉山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眉山市生活垃圾按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含易腐垃圾和餐厨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建筑垃圾、大件垃圾和园林绿化垃圾作为专项垃圾单独分类。

一、生活垃圾分类

(一)有害垃圾。主要包括电池类、含汞类、药类、化妆品和油漆、农药等废弃物品。

1.电池类主要包括纽扣电池、充电电池、镉镍电池、铅酸电池、蓄电池等。

2.含汞类主要包括荧光灯管、日光灯、卤素灯、节能灯、水银温度计、水银血压计、荧光棒、胶片、相纸等。

3.药类主要包括药品及其内包装。

4.油漆、化妆品、农药、杀虫剂、老鼠药、消毒剂及其容器(包装物)。

(二)厨余垃圾。主要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厨余垃圾;餐饮企业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易腐垃圾。

(三)可回收物。可回收物就是再生资源,指生活垃圾中未经污染、适宜回收循环利用的废弃物品,主要包括电器电子产品、纸张、塑料、金属、玻璃和织物等,是现阶段生活垃圾分类的主要工作和影响垃圾减量的重要因素。

1.电器电子产品类主要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电视机、空调等。

2.纸类主要包括报纸、书刊杂志、纸板、宣传单、纸盒(箱)、牛奶(饮料)包装物等。

3.塑料主要包括塑料瓶罐、塑料盒、塑料盆、塑料袋、保鲜袋(膜)、塑料泡沫、气泡缓冲材料、水果网套、塑料文具等。

4.金属主要包括易拉罐、罐头盒、剪刀、铁钉及其他金属等。

5.玻璃主要包括玻璃容器(如玻璃瓶、玻璃杯)、玻璃茶几、玻璃窗等有色、无色玻璃制品等。

6.织物主要包括衣物、床上用品及其他织物等。

(四)其他垃圾。不包含在上述分类中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受污染无法再生的纸张(纸杯、照片、复写纸、压敏纸、收据用纸、明信片、卫生纸、尿片等);受污染或其他不可回收的玻璃、塑料袋及其他受污染的塑料制品;不可回收的废旧衣物与其他纺织品;破旧陶瓷品;妇女卫生用品;一次性餐具、烟头等。

二、专项垃圾分类

(一)建筑垃圾。包括建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建设工程垃圾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或者拆除等过程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装修垃圾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无需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二)园林绿化垃圾。包括城市园林绿化养护以及公园绿地、风景名胜区所产生的枯枝、落叶、草屑、凋零草花、树木与灌木修枝整形的废弃枝条及其他植物废弃物。

(三)大件垃圾。包括废旧家具(如床垫、沙发、书柜等),废旧办公用品(如文件柜、办公桌、沙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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