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是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举措。通过价格手段引导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实现全流程、全过程环境管理,对有效提高钢铁行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大幅削减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具有重要意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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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钢铁企业试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

2020-05-24 14:22 来源: 山东省发改委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是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举措。通过价格手段引导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实现全流程、全过程环境管理,对有效提高钢铁行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大幅削减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具有重要意义。

二、起草过程

2018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规定: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单位产值能耗、污染物排放的差别化电价政策。

2019年4月,国家五部委《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规定:对逾期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省级政府可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或交易电价基础上实行加价政策。

2019年12月,省环保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鲁环发﹝2019﹞149号)提出:2020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钢铁行业生产全过程超低排放改造。对未完成改造的,在现行目录电价或交易电价基础上实行用电加价。

2020年3月,我委研究起草了《关于钢铁企业试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向有关钢铁企业征求意见,并通过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征求意见。

三、主要内容

《山东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鲁环发〔2019〕149号)所列钢铁企业,未按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其全部网购电量(含市场化交易电量)实行用电加价政策。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运输方式”其中一项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1元(含税,下同);两项未达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加价0.03元;三项未达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加价0.06元。完成全部超低排放改造的,用电不加价。钢铁企业已执行其他差别化电价(淘汰类、限制类)、惩罚性电价或阶梯电价政策的,按照最高加价标准政策执行,不重复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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