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有价损害须担责湘潭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结案日前,市生态环境局完成了对湖南瑞兴锌业有限公司“5·31”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生态损害修复验收:该公司投入55.65万元修复了污染水体,完成了底部土壤无害化处理。这标志着国家、省、市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启动后,湘潭市首例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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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湖南湘潭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结案

2020-10-08 12:19 来源: 湘潭在线 

环境有价 损害须担责湘潭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结案

日前,市生态环境局完成了对湖南瑞兴锌业有限公司“5·31”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生态损害修复验收:该公司投入55.65万元修复了污染水体,完成了底部土壤无害化处理。这标志着国家、省、市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启动后,湘潭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正式结案。

5月31日,湖南瑞兴锌业有限公司污水处理池北侧围墙因连日暴雨,从泵房处至冲渣水循环处理池处发生垮塌,导致冲渣水循环处理池池体出现裂缝,有污水渗出。市生态环境局综合执法支队人员和监测人员赶到现场调查,并对受污染水体采样检测,结果显示重金属铅、锌、镉均超标。7月9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湘潭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对该公司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已于7月8日恢复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县监测站对其生产废水原水、处理设施原渗水池、处理设施出口、应急池、厂北外小池塘、水沟、相子塘等地采样检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厂外水沟镉、锌浓度均严重超标。

根据中央和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相关规定,湖南瑞兴锌业有限公司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排入外环境,导致公司附近厂北小池塘、泄洪水沟、相子塘重金属严重超标,致使大量的鱼死亡,该公司应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在现实中,损害生态环境案件常因诉讼时间过长,不能及时开展生态修复,增加了社会成本。”市生态环境局法宣科负责人表示,为了减少行政诉讼成本,加快生态修复,提高行政效率,他们与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湘潭生态环境保护协会、湖南省瑞兴锌业有限公司、第三方公司湖南馨湘碧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对案件进行了磋商,达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

根据协议,湖南省瑞兴锌业有限公司投入55.65万元,请第三方公司修复了31450立方米水量,无害化处理408立方米沉降污泥。同时,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这家公司处以行政处罚13万余元。

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湘潭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成功案件,对及时修复生态环境、节约司法资源、树立损害担责意识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将有效打破“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传统困局,有助于探索除刑事、行政处罚之外解决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新途径。

原标题: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丨湘潭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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