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环境保护部获悉:2014年7月份,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陆续反映了一些环境污染问题,各地环保部门继续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河南省结合“两高司法解释”与“新环保法”颁布的有利契机,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工作力度,部署环保专项行动,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重点督办。7月份河南省共办理完成重点环境案件12件,北京市1件,福建省1件,重庆市1件,云南省1件。现将7月份重点环境案件处理情况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2014年7月份重点环境案件处理情况一、地点:河南省安阳市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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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份重点环境案件处理情况(详)

2014-08-29 10:07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环境保护部获悉:2014年7月份,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陆续反映了一些环境污染问题,各地环保部门继续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河南省结合“两高司法解释”与“新环保法”颁布的有利契机,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工作力度,部署环保专项行动,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重点督办。7月份河南省共办理完成重点环境案件12件,北京市1件,福建省1件,重庆市1件,云南省1件。

现将7月份重点环境案件处理情况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014年7月份重点环境案件处理情况

一、地点:河南省安阳市

企业(单位、区域)名称:安阳宇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10522010017140(1-1),组织机构代码为07267739-5,法定代表人为邹庆斌。

存在的环境问题:

1、部分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环评批复不符。

2、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一期工程热镀锌项目擅自投入试生产。

处理情况:2014年5月22日,河南省环保厅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但存在生产迹象(酸洗槽内存放酸洗液,锌锅处在加热状态);未发现群众反映的该公司利用渗坑偷排生产废水,也未发现厂区周边有排水迹象。针对该公司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试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省环保厅于2014年6月16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拟责令停止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办理试生产手续,并处10万元罚款。处罚程序尚在进行中。

2014年3—6月,安阳县环保局先后4次下达《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完善相关手续。6月15日至今,安阳县环保局多次现场检查,该公司已停产到位。

2014年6月25日,安阳县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在张贾店村张二明家水井、柿园村水井、安阳宇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厂内及下游200米水井提取了水样,对16项因子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显示,除总硬度外,其余因子符合三类地下水质量标准,锌、铅、镉未检出。在该公司厂区北侧100米,厂区南侧500米和1000米提取了土壤样品进行重金属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各项因子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因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故未进行大气监测。

下步措施:河南省环保厅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处罚到位并执行到位,督促整改到位;督促当地环保部门加强日常监管,确保在未完成整改前,不得擅自恢复生产;向社会公开案件情况。

二、地点:河南省安阳市

企业(单位、区域)名称:陶瓷工业园区

存在的环境问题:

1、园区雨污分流及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

2、园区集中供天然气量不足,陶瓷生产企业需要自备煤气发生炉进行生产,存在煤焦油、煤气净化废水污染隐患。

3、按照河南省《省辖海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777-2013),园区硝河大桥东排污口排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指标超标1.1倍、4.46倍、3.6倍,西侧排污口排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指标超标1.72倍,2.76倍。受园区生活污水污染,硝河园区段水质为劣V类。

处理情况:内黄县环保局2014年5月1日、5月11日分别对园区4处饮用水点位、区域内16眼水井进行取样监测。结果显示,4个饮用水点位水质达到国家地下饮用水质量标准三类水质,属良好等级;16眼水井各项监测因子整体达标,重金属因子未检出。未发现地下水受到园区废水污染迹象。

安阳市环保局2014年4月30日、5月16日两次对硝河大桥两侧排污口进行采样监测,发现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超标,其他因子不超标。

河南省环保厅责成安阳市和内黄县加快陶瓷工业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堆场和道路控制,对环境违法问题处理处罚到位,梳理园区各企业存在的问题,加强环境监管。

目前,内黄县人民政府已加快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污水处理厂进入招标阶段,预计2014年底建成并投运。

下步措施:河南省环保厅督促当地政府加快完善陶瓷工业园区环保基础设施配套,优化能源结构,对硝河园区段水质进行综合治理;向社会公开案件情况。

三、地点:河南省安阳市

企业(单位、区域)名称:安阳新顺成陶瓷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10527000008231,组织机构代码为07420168-1,法定代表人为李成锋。

存在的环境问题:年产4800万平方米高档陶瓷微晶(水晶)墙体砖项目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

处理情况: 河南省环境监察总队对该公司部分生产线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调查取证,相关违法项目目前已停止建设。

下步措施: 河南省环保厅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理处罚到位并督促整改到位;督促当地环保部门加强日常监管,确保企业达标排放和危险废物妥善处置;向社会公开案件情况。

四、地点:河南省安阳市

企业(单位、区域)名称: 安阳贝利泰陶瓷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10527000007691,组织机构代码为06528336-3,法定代表人为邓世杰。

存在的环境问题: 年产3000万平方米触媒陶瓷马赛克墙砖生产项目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

处理情况: 河南省环境监察总队对该公司部分生产线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调查取证,相关违法项目目前已停止建设。

下步措施: 河南省环保厅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理处罚到位并督促整改到位;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督促当地环保部门加强日常监管,确保企业达标排放和危险废物妥善处置;向社会公开案件情况。

五、地点:河南省安阳市

企业(单位、区域)名称: 安阳朗格陶瓷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10527000008660,组织机构代码为07782295-0,法定代表人为陈宗德。

存在的环境问题:年产3000万平方米高档次地墙砖生产项目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

处理情况: 河南省环境监察总队对该公司部分生产线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调查取证,相关违法项目目前已停止建设。

下步措施: 河南省环保厅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理处罚到位并督促整改到位;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加强日常监管,确保企业达标排放和危险废物妥善处置;向社会公开案件情况。

六、地点:河南省安阳市

企业(单位、区域)名称: 安阳丰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10527000008282,组织机构代码为07421087-9,法定代表人为王春章。

存在的环境问题:

1、年产40万吨釉料生产项目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试生产。

2、雨污分流不彻底,通过雨水管道将生产废水排出厂外。

处理情况: 内黄县环保局对该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的行为,责令违法建设项目停止试生产,罚款8万元;对该公司生产废水通过雨水管外排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拆除(分离污水和雨水管网连接处),罚款5万元。目前该公司已缴纳罚款13万元。

下步措施: 河南省环保厅督促当地环保部门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理处罚到位并督促整改到位;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加强日常监管,确保企业达标排放和危险废物妥善处置;向社会公开案件情况。

七、地点:河南省安阳市

企业(单位、区域)名称: 安阳新明珠陶瓷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10527000001130,组织机构代码为69485760-6,法定代表人为刘更生。

存在的环境问题:

1、年产2500万平方米高档次地板砖生产项目一期工程3号线和4号线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试生产。

2、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

3、雨污分流不彻底,通过雨水管道将生产废水排出厂外。

处理情况: 河南省环境监察总队对该公司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调查取证,该公司目前已完成整改。

安阳市环保局对该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的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违法建设项目停止试生产,罚款9万元。

内黄县环保局对该公司生产废水通过雨水管外排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拆除(封堵生产废水排放口),罚款5万元。

目前该公司已缴纳罚款5万元。

下步措施: 河南省环保厅督促当地环保部门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理处罚到位并督促整改到位;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加强日常监管,确保企业达标排放和危险废物妥善处置;向社会公开案件情况。

八、地点:河南省安阳市

企业(单位、区域)名称: 安阳嘉德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10527000003594,组织机构代码为56861556-9,法定代表人为范春树。

存在的环境问题:

1、年产14万吨中铝球生产项目一期工程未经竣工环保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2、雨污分流不彻底,通过雨水管道将生产废水排出厂外。

处理情况: 内黄县环保局对该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的行为,责令违法建设项目停止生产,罚款5万元;对该公司生产废水通过雨水管外排的违法行为,责令拆除(雨水和污水管网分流),罚款5万元。目前该公司已缴纳罚款。

下步措施: 河南省环保厅督促当地环保部门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理处罚到位并督促整改到位;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加强日常监管,确保企业达标排放和危险废物妥善处置;向社会公开案件情况。

九、地点: 河南省三门峡市

企业(单位、区域)名称: 河南威尔特化纤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11222100001858(1-1),组织机构代码为77654451-5,法定代表人为郑军豹。

存在的环境问题:

1、生产过程中蒸煮工段有少量的碱性气体排放。

2、排放废水色度超标。

处理情况: 2013年4月25日,陕县环保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在正常生产时,由于故障水污染防治设施部分停运,未向环保部门报告。陕县环保局立即下达了《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立即恢复使用停运设施,并罚款2万元。该公司已缴纳罚款。

媒体报道后,陕县政府立即组织环保、林业等相关部门成立调查组,深入现场调查。该公司废水色度超标,其他检测因子均在国家限定标准以内。该监测结果与省、市、县环保部门在线监测数据一致。陕县环境监测站对黄河水质、周边地表水、地下水、农田土壤及大气环境质量进行了布点监测,均符合国家标准。

2014年5月13日晚,陕县人民政府外宣办将调查情况回复《人民日报》编辑部,《人民网》对回复予以刊载。

陕县环保局于2014年5月责令该公司停产整改。

下步措施: 河南省环保厅督促当地环保部门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处罚到位并执行到位,督促整改到位;加强日常监管,确保企业投入生产后,污染物达标排放;向社会公开案件情况。

十、地点: 河南省三门峡市

企业(单位、区域)名称: 陕县融通化工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11222000009066,组织机构代码为06759517-6,法定代表人为孙小寿.

存在的环境问题:

1、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设并违法生产。

2、工业窑炉投料过程中无组织排放严重。

3、生产用煤露天堆放,“三防”措施不到位。

处理情况: 陕县环保局2014年1-4月多次对陕县融通化工有限公司下达限期改正通知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省环保厅2014年5月16日对该公司实施环保黑名单管理,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法办理环保手续,在未完善环保手续前不得擅自恢复生产,落实“三防”措施。

下步措施: 河南省环保厅督促当地环保部门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理处罚到位并执行到位,督促企业整改到位;对于整改后达不到行业准入标准的,提请政府予以关闭;向社会公开案件情况。

十一、地点: 河南省禹州市

企业(单位、区域)名称: 颍川办事处东十里村宏达石油公司加油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11081000014107,组织机构代码为78053723-8,法定代表人为白殿启。

存在的环境问题:

1、加油站地下油泥中的石油类物质沿地下土层扩散,造成地下水污染。

2、2007年更换储油罐,未办理相关环评手续。

处理情况: 2014年5月4日,禹州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立即进行现场检查,提取该加油站内自留深井井水和该加油站北住户魏某家中自留井井水,送禹州市环境监测站监测。分析结果显示,宏达加油站内井水水质石油类含量最高值为23.3毫克/升,魏某家中井水石油类含量最高值为12.3毫克/升,确认加油站北侧附近的水井水质被污染。5月4日至6月10日,许昌市环境监测站对该加油站周围地下水井的多次连续监测分析,确定地下水污染带从加油站向北扩散。加油站南禹王大道南侧水井中没有监测到石油类污染物,加油站东侧和西侧居民家地下水也没有监测到石油类污染物。

2014年5月15日,禹州市环保局对该加油站北邻住户三家自备压水井取水监测,初步确认了地下水污染为该加油站所致。5月16日禹州市环保局向禹州市政府提交了对该加油站开展安全问题调查的请示,并下达纠正违法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营业,三天内吊出地下石油储存罐,检查地下油罐防渗漏状况。6月11日,河南安特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该加油站地下4个储油罐焊缝超声检测报告显示,4个储油罐最终级别为Ⅲ级,检测合格。

目前禹州市环保局已对“2007年更换储油罐,未办理相关环评手续”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11万元罚款。针对该加油站涉嫌污染环境罪的行为,禹州市环保局正积极与司法机关接洽。鉴于加油站主管单位是商务部门,日常监管单位为安监部门,禹州市环保局已报告禹州市政府,建议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要求商务部门和安监部门对该加油站的设置和安全进行评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加油站进行处理。二是要求颍川办事处继续协调好当地居民与加油站的厂群关系,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居民生产和生活不受影响。三是聘请国家相关鉴定评估机构对东十里村地下水污染状况进行技术评估和鉴定,确定污染分布情况,出具权威污染状况报告。四是在技术评估的基础上,请国内有相关污染处理经验的公司对该区域污染土壤进行处置。

下步措施: 河南省环保厅督促当地政府对该加油站的设置和安全进行评估,协调好当地居民与加油站的厂群关系,对东十里村地下水污染状况进行技术评估和鉴定,并对该区域污染土壤进行处置。

河南省环保厅督促当地环保部门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处罚到位并执行到位,督促整改到位,配合司法机关做好刑事责任的追究工作,并加强日常环境监管;向社会公开案件情况。

十二、地点: 河南省新乡市

企业(单位、区域)名称: 新乡市国银化工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10700100003539,组织机构代码为75515907-9,法定代表人为徐国新。

存在的环境问题: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增加产能。

处理情况: 河南省环保厅2014年4月30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罚款12万元。

辉县市洪洲乡政府2014年5月22日对其予以断电。因反应器不能停止,该公司暂用自备柴油发电机发电维持生产,待此批原料用完后停产。

下步措施: 河南省环保厅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理处罚到位并执行到位,督促企业整改到位;对于整改后达不到行业准入标准的,提请政府予以关闭;向社会公开案件情况。

十三、地点: 重庆市彭水县

企业(单位、区域)名称: 保家特色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重庆德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500105000048171,组织机构代码为20287912-1,法定代表人为周航。

存在的环境问题:贮存池内废水倒灌进入污水收集管网。

处理情况: 重庆市环保部门已责成园区管理部门组织专业公司进场整改修复,将管网中倒流污水全部抽入污水处理厂,并对管道接口进行改造,防止污水继续倒灌。整改工程已于6月底完成。

下步措施: 重庆市环保局加强日常环境监管,督促各项整改工作落实到位;及时向社会公开案件情况。

十四、地点: 云南省大理市

企业(单位、区域)名称: 大理恒昌选矿药剂助剂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532901100031155,组织机构代码为74527183-3,法定代表人为朱远斌。

存在的环境问题:

1、未按环评要求配套技术成熟可靠的高效脱硫等尾气处理装置,二硫化碳水封用水和回收硫磺的冷却水未按环评要求做到循环使用不外排。

2、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超期试生产。

3、未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4、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证。

处理情况: 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要求该公司按行业准入条件进行整改,如整改后无法达到相关要求,按期报请政府关闭;责成大理市环保局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对辖区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及使用企业进行全面排查;责成大理州环保局督促大理市环保局,做好辖区内环境管理工作,加强建设项目和污染源监管,加大监督性监测和事故性污染监测力度。

下步措施: 云南省环保厅督促当地环保部门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理处罚到位并执行到位,督促企业整改到位;对于整改后达不到行业准入标准的,提请政府予以关闭;向社会公开案件情况;加大对木炭法、焦炭法生产二硫化碳企业的环境监管力度,督促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规范危险化学品使用环境管理登记证的办理工作。

十五、地点: 北京市通州区

企业(单位、区域)名称: 台湖镇口子村化工作坊

存在的环境问题:

1、无环保审批手续,无治污设施。

2、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处理情况: 2014年6月16日,通州区环保局启动快速处理程序,联合通州区公安、工商和台湖镇政府组成专项整治组,现场取缔了非法从事化工生产的小作坊。截至6月19日,该化工作坊已全部清理完毕。

2014年7月8日,北京市环保局联合通州区环保局和台湖镇政府对该案进行后督察,确认该作坊已取缔。

下步措施: 北京市环保局督促当地环保部门加强对该区域的监督检查,防止此类企业死灰复燃;向社会公开案件情况。

十六、地点: 福建省晋江市

企业(单位、区域)名称: 晋江利达盛塑胶片材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50582100078198,组织机构代码为67192261-2,法定代表人为许承征。

存在的环境问题:

1、2004年投产至今未经竣工环保验收,也未对排放废水、废气和厂界噪声进行监测。

2、生产废气未按环评审批要求配套净化设施,排气筒高度达不到环评要求(15米以上且高出周围200米半径范围内的建筑物5米以上)。

处理情况: 福建省环保厅向当地村干部、环保局有关人员了解到,该公司采取八小时工作制,夜间不安排生产,主要噪声源破碎机在开启的情况下,厂界外2米处的噪声感受不强。2004至2013年,周围群众未向村干部和环保部门反映过企业生产噪声扰民问题。未发现群众反映的因噪音“刚出生的小孩都要寄养在外家到外面租厝住”、“噪音破坏很多家庭、离婚、生病、外逃”等情况。

2014年3月,晋江市环境行政执法大队收到群众反映的举报信。由于举报信上所写的企业名称非实际名称,向安海镇下派村干部了解未果,加之无法联系上举报人,晋江市环境行政执法大队安海中队未能组织现场调查。2014年5月,晋江市环境行政执法大队再次收到群众反映的举报信。通过联系举报人,于5月7日组织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2004年生产至今未申请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生产废气未经净化处理直接排放等问题,当场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3个月内依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废气处理后达标排放,未完成整改不得生产。随后,执法人员口头将现场调查处理情况向举报人反馈。

2014年6月19日,晋江市环境行政执法大队后督察发现,该公司部分工序仍在违法生产(产生废气的压延机未使用),企业主解释称已主动停用产生废气的生产设备可达到环保要求。晋江市环保局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加快整改进度,整改未完成不得生产。企业主同意立即全面停止生产,尽快完成整改。

2014年6月24日,福建省环保厅组织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要求晋江市环保局对该公司违反“三同时”制度问题依法立案查处,并责令其在完成整改并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前,不得擅自恢复生产。该公司自6月19日停产至今,并与环保治理公司签订了环保治理工程的合同。

下步措施: 福建省环保厅督促当地环保部门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处罚到位并执行到位,督促整改到位;加强日常监管,在未完成整改并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前,不得恢复生产;向社会公开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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