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既要绿水青山又要金山银山理念逐渐成为共识。考虑到环境承载力及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会将一些排污大户、重大风险源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督促其按照国家规定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履行环境保护法律责任。但有些重点排污单位工作人员却未能自觉承担起在线监测设施的主体责任,甚至串通自动监测监控设备社会化运维单位工作人员干扰自动监测设施,导致污染物外排,最终被判处刑罚。
近日,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跨域审结一起运维人员与排污单位人员串通,通过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方法违法排放污染物污染环境案件,运维单位工作人员止丰(化名)、重点排污单位工作人员丙椿(化名)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案情简介
斯望公司(化名)从事砖类生产、销售工作,生产过程中有二氧化硫、氨氮等污染物排放,是生态环境局确定的大气类重点排污单位,需安装自动监测设施监测排放废气中污染物数值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2021年11月,因原先的自动监测设施老化,斯望公司向菲宙公司(化名)购买了一套新设备,丙椿根据老板要求与菲宙公司自动监测设施运维人员止丰对接。
孰料,自动监测设施安装、调试完成后,斯望公司处理废气的脱硫塔却发生了故障,废气处置达不到效果,监测仪器显示数值超标。丙椿表示斯望公司想要生产,生态环境部门也在敦促尽快将斯望公司的监测数据联网,这可两难了。为了维护菲宙公司在重点排污单位间的“商业信誉”,止丰“灵机一动”,告诉丙椿一个斯望公司可以正常生产、监测设施数值又不会超标的“小妙招”——打开自动监测设施的全流程阀门、放入空气,这样监测数值就会随着空气的增多而降低,可以暂时应付主管部门的后台检查。丙椿如获至宝,当即照做,监测设施数值果然降低了,甚至在脱硫塔修理好后也多次使用该方法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止丰明知丙椿在持续实施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并未及时向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仅口头告知不得弄虚作假。上述违法行为在2022年5月被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联合检查时发现。审理中,止丰、丙椿分别向生态环境部门缴纳了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法院审理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止丰、丙椿违反国家规定,干扰重点排污单位斯望公司自动监测设施,排放二氧化硫等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均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考量二人身份、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作用、缴纳损害赔偿费用、认罪悔罪态度、劣迹等量刑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设备联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环境管理制度,是加强生态环境监管、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也是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举措。自动监测监控设备社会化运维单位不得实施或参与、配合排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对擅自改动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参数和数据等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行为进行举报。本案中,止丰作为运维人员,本应确保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却告知排污单位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方法,致使丙椿多次干扰自动监测设施,影响斯望公司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性,丙椿直接实施了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行为,我们认为二人主观恶性均较大,对二人判处了实刑。”如皋法院分管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顾雪红副院长如是说“该案是本院判处的首例以干扰自动监测设施入罪的污染环境案件,本案的裁判警醒重点排污单位及社会化运维单位人员,均应依法依规履行法律义务,切勿贪图一时小利,对自动监测设施数据弄虚作假,否则作弄的终将是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