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常态化监管机制》,并发出通知,要求各相关部门抓好贯彻落实。《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常态化监管机制》全文如下。一、提升监管效能。对全省生活污水处理厂实行全覆盖、全流程、全方位监管,切实提升监管效能。全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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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制订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常态化监管机制

2025-04-16 16:23 来源: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4月10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常态化监管机制》,并发出通知,要求各相关部门抓好贯彻落实。

《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常态化监管机制》全文如下。

一、提升监管效能。对全省生活污水处理厂实行全覆盖、全流程、全方位监管,切实提升监管效能。全覆盖:城市(县城)和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全流程:生活污水进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到入河排污口排水至受纳水体各工艺段;全方位:生活污水进出水浓度、污泥处置、混合采样器、投加药剂、在线监测等重要环节。

二、强化问题整改。对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和贵州省生态环境警示片以及日常执法监管、监督性监测等发现的突出问题,属地政府应明确整改措施、时限,推进整改。对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偏低的城市以及进水BOD浓度低于100mg/L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要对区域内管网开展问题排查,采取清污分流、溯源整治等措施,稳步提升污水收集处理效能。严格落实管网周期性检测制度,加快推进城镇排水管网普查发现的错接、混接,清污混流等问题整改。

三、规范监控监测。纳入重点排污单位或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按照有关要求规范安装和运行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开展自行监测和例行监测,监测频次按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四、严格环境执法。建立环境执法监管长效机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采取“四不两直”、非现场执法等方式,通过“查、看、问、访”等手段,开展污水处理厂执法监管。督促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落实环保主体责任,规范稳定运行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严厉打击不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超标排放污水,偷排偷放,自动监测数据弄虚造假,使用违规药剂或干扰剂,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等环境违法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予以查处。

五、健全台账管理。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建立并严格执行设备运行记录台账制度,如实记录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备查。台账包括:污水处理厂运行状况及管理信息、设施运行异常情况信息、用电量、药剂使用管理情况、溢流排放情况、日处理污水量、进出水水质监测记录及自动监测数据等。

六、严格排口管控。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生活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审批,定期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监测和巡查巡检。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规范设置入河排污口,设置标志牌。

七、推进雨季溢流污染总量削减。各地负责排水管理的相关主管部门要因地制宜采取雨前降低管网运行水位、雨洪排口和截流井改造、源头雨水径流减量等措施,削减雨季溢流污染入河量。超过排水系统承载能力溢流的,应在保障城市排水防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污染入河。

八、压紧压实责任。生态环境部门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按照规范核发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并按证监管,依法依规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负责排水管理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加强对现有管网的维护管理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管理。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确保持证按证排污,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强化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应急保障。因检修等原因需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按规定报告。严格落实日常维护制度,建立健全各项生产运行台账。强化在线监测系统管理,定期维护自动监测设施,确保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加强污水处理厂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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