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环保法)已于2014年4月24日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法律共七章七十条,与现行法的六章四十七条相比,有了较大变化。新法还未实施,但是对新环保法的解读和释义已屡见报端,北极星节能环保网对相关解读和释义进行整理,以飨读者。解读规范环境监测制度 保障数据真实相关法条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解读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

首页 > 大气治理 > 脱硫脱硝 > 评论 > 正文

新环保法施行渐行渐近 共享新法解读与释义

2014-11-17 15:07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环保法)已于2014年4月24日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法律共七章七十条,与现行法的六章四十七条相比,有了较大变化。新法还未实施,但是对新环保法的解读和释义已屡见报端,北极星节能环保网对相关解读和释义进行整理,以飨读者。

解读

规范环境监测制度 保障数据真实

相关法条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解读

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这一条规定,巩固和强化了旧法中有关环境监测制度的规定,明确了环境监测制度是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的一项职权,具体包括制定监测规范,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此次修法对这一条可谓字斟句酌,十分用心。原法中表述为“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现在修改为“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建立制度的主体调整为国家,“建立”之后增加了“健全”,对制度的权属表达更加严谨。

由于相关部门和行业按照职能分工,都在开展相应的环境监测,制度的建立主体规范为国家,强调国家制度,更加准确。且国家不仅建立制度,还要不断健全制度。

至于建立、健全制度的具体内涵和外延,法条在职责上增加了“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这两点,并不惜增加了两段话,进一步规范站点设置和监测数据。

在实际工作中,环境监测数据的获取对环境监测方法、点位(断面)设置、采集条件等有较高要求,不同点位(断面)、采集条件下对同一环境要素实施监测获得的数据、资料可能存在巨大差异。因此,新《环保法》针对当前存在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评价方法不统一,造成部门间的监测数据不可比较,不利于政府和管理部门决策,甚至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问题,明确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监测规范的要求。

这些年来,环境监测暴露出的问题十分严重。监测网络缺乏统一规划和合理布局,行业领域的监测站点重复建设,监测数据各自为阵;技术规范和评价方法不统一,监测数据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不同部门和行业间监测数据可比性差;信息发布不一致,数据共享程度低,有时信息内容相同而评价结论相悖;数据质量缺乏有效保障,有的地方监测数据常常“被达标”。而所有问题的根本特点在于,破坏了监测数据应有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是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新《环保法》针对当前环境监测质量控制管理体系不健全,环境监测数据常常“被达标”等造成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缺乏有效保障的问题,明确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完善环境监测质量控制管理体系,同时要求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当如实、客观地报出监测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此次修法不仅在管理上做出了规范,还明确了法律责任,对在环境监测工作中弄虚作假、修改数据和谎报瞒报等伪造监测数据的失职渎职行为给予严厉处罚,以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

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最高可获7年有期徒刑

相关法条

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解读

长期以来,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况屡见不鲜。本次修订环境保护法增加了严禁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要求。

2013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行为,认定为刑法第338条规定中的“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出台的相关法规对尚未触犯刑法的,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在第63条规定了法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通过本次修订,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基本实现了无缝对接。

征收环境保护税后将不再征收排污费

相关法条

第四十三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解读

排污收费制度是我国环境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促进企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的一项重要措施。我国实行的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向排污者征收的费用,是一种强制性的行政收费。

由于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单项法中,以及《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等专门性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中都对排污收费制度作出了详细规定,因此,本法只作原则上的规定。

依照本条第1款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排污费征收的适用范围包括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本条第1款还明确规定“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相比修订前环境保护法第28条中的“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更加强调“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根据税收法定的原则和国务院201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安排,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开展环境保护税法的立法工作。环境保护税法出台后,开始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将不再征收排污费。

新环保法释义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本条是关于环保执法主体和现场检查制度的规定。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在法律中明确了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享有现场检查权;同时,将被检查的单位由“排污单位”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有必要强调的是,环保部门委托环保监察机构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权时,不论环境监察机构的性质如何,它依据委托行使职权的性质属于行政执法性质。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本条是关于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行政强制措施权的规定。本条规定将查封、扣押两种形式的行政强制措施权,直接授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六条 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本条是关于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的规定。本条是新增的法律规定。随着我国节能减排工作的深入开展,需要在环境保护领域确立并逐步完善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过程中,许多意见提出环境保护问题需要政府担负起责任,并与考核挂钩,以克服片面注重经济的发展模式。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本条是关于环境保护工作接受人大监督的规定。本条规定是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并没有提出形式上的要求。因此,可以是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说明,也可以专门单作报告。内容方面,除了本条规定的两项,报告也可以纳入其他内容,如环境保护工作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第二十九条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本条是关于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文化区域保护的规定。要切实保护好各类生态保护地,增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支持能力,就有必要引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概念和机制。

第三十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本条是关于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环境保护要求和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规定。第1款的规定明确了开发经营者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时所负有的义务,第2款对保护生物多样性做了规定。本条对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规定,是我国环保立法的一大进步。在此基础上,逐步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可以为防治外来物种入侵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提供基本依据。

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

本条是关于废弃物减量化以及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环境保护义务的规定。本条重点强调了消费领域的减量化要求,原则规定了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优先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本条是关于地方政府在废弃物分类、回收方面相关职责的规定。依照本法确立的“地方各级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地方政府当积极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第三十八条 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本条是关于公民日常生活环境保护义务的规定。环境保护事关全社会,需要全民的参与。公民在环境保护事业中,不应该是一个旁观者,而应当是实际参与者。只有动员全体公民,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环境保护事业才能取得最大的实效。 

相关新闻:

新环保法一石激起千层浪 看各家新法解读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展开全文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
2
收藏
投稿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查看更多相关报道

今日
本周
本月
新闻排行榜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