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保法”)于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法律是红线、底线,任何人、任何组织不能触碰、不得突破。新修订的“新环保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了生态保护红线、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制度。同时,“新环保法”创新性地推出了企业黑名单、按日计罚等新举措,体现了国家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的立法用意,回应了老百姓对碧水蓝天、生态文明的热切期盼,也强化了每位市民对生态环境保护不可推卸的职责和应该履行的权利和义务。
“武器”有力
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
面对目前严峻的生态环境形势,云南昆明市决心按照“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基本思路,敢于亮剑,铁腕治污,铁面问责,用好“新环保法”这个向污染宣战的“有力武器”,结合“两高”司法解释,与公检法部门联动,严惩环境违法行为,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新昆明保驾护航。
昆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新修订的“新环保法”贯彻实施工作,要求在全市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新环保法”宣传,再掀宣传新高潮,从而进一步规范各级各部门依法行政,引导社会各界提高对保护环境基本国策的认识,充分认识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
日前,昆明市在呈贡区洛龙公园门口广场组织举办了“新环保法”系列宣传活动启动仪式。市委书记高劲松、市长李文荣,市纪委书记应永生、市政协主席田云翔等市领导参加启动仪式,现场听取了“新环保法”的宣讲和解读,并观看了专题片,对贯彻落实“新环保法”进行了现场指导。在启动仪式宣传活动现场,昆明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工作人员设置了“新环保法”宣传展板和专题片播放,设立了环保法律法规现场咨询和投诉,向市民免费发放了“新环保法”等宣传资料,并组织昆明市滇池阳光艺术团就环境保护法内容进行了编排表演。同时,在全市各县区同步进行了宣传活动,再掀宣传新高潮。
宣传持续
全年四阶段、八举措学习贯彻
下一步,昆明市将继续按照《昆明市开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宣传工作方案》要求,将宣传活动持续到2015年底,每季度为一个阶段,共四个阶段,在全市掀起学习、贯彻“新环保法”的热潮。
从八个方面宣传、学习、贯彻新环保法:组织媒体解读及宣传“新环保法”,在《昆明日报》、昆明广播电视、昆明信息港等媒体开设学习贯彻新环保法解读专栏、专题;利用手机报、微博、微信、博客、论坛等新媒体平台优势开展“新环保法”宣传,在全市广场、公园、旅游景点、七彩公交、车站、建筑工地、大型商场和宾馆饭店等场所利用城市交通工具、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等社会媒体刊播公益广告,努力扩大宣传的社会效应;在全市广泛开展“新环保法”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机关“五进”宣传活动,在全市开展新环境保护法知识竞赛,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举办领导干部、环保执法人员、企业负责人“新环保法”专题培训学习;将“新环保法”纳入到2015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暨昆明市宪法宣传周活动,组织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加“新环保法”知识普法考试;充分利用“6.5”世界环境日、地球日等节日,开展“新环保法”公众宣传活动;积极做好县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共同推动“新环保法”贯彻实施的宣传;重点组织媒体对全市环保执法典型案例、专项整治成效等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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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一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有30多部,行政法规有90多部,新的环境保护法被定位为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主要规定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解决共性问题。
为此,新的环境保护法在总则中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依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确定的总体要求,将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
新法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新法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亮点二
突出强调政府监督管理责任
新的环境保护法调整篇章结构,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
现行环境保护法关于政府责任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新法将其扩展增加为“监督管理”一章,强化监督管理措施,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制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在政府对排污单位的监督方面,针对当前环境设施不依法正常运行、监测记录不准确等比较突出的问题,新法增加了现场检查的具体内容。
新法在上级政府机关对下级政府机关的监督方面,加强了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同时,增加规定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规定了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或工作人员工作监督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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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三
设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
新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专章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
这一章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二是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亮点四
重点污染物排放将总量控制
新的环境保护法补充了总量控制制度。
新法一是规定国家对重点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二是建立对地方政府的监督机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亮点五
没有进行环评的项目不得开工
新的环境保护法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新法将环境保护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做法上升为法律,完善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同时,增加环境经济激励措施,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按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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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六
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新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新法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同时规定,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利益。
亮点七
情节严重者将适用行政拘留
新的环境保护法针对目前环保领域“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突出,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新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 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昆明目前尚无“按日计罚”案例
新环保法的实施,对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截至2月26日,各级环保执法部门在日常依法查处过程中开出的罚单不少,但是依照新环保法新标准“按日计罚无上限”处罚的案例,至今尚未出现。
禄劝企业擅自开工被罚21万
“新环保法”实施近2月来,市环保局开出今年第一个罚单,罚金达21万元。
据了解,2015年1月6日,经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对该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禄劝瑞恒光能科技有限公司太阳能真空生产建设项目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开工建设,一条生产线已建成投入生产,一条生产线建成未投入生产,另一条生产线正在建设中。同时,该公司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情况下,通过熔炼炉向外无组织排放废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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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之规定。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1月19日告知该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2月2日,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开具了“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环罚字〔2015〕1号)——禄劝瑞恒光能科技有限公司”,罚款21万元,并要求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1月环境污染投诉同比下降两成
关注“新环保法”的不仅是企业和环保部门,很多市民也非常关注“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对于“新环保法”到底新在什么地方,很多市民也比较关注。
昆明环保志愿者杨波表示,往年每逢春节前后,他都要打几个电话到“12369”环保热线投诉建筑工地噪声扰民、工业废气排放问题,今年心思主要放在投诉违法排污企业等方面,因为就想看看昆明市环保部门到底如何执行“新环保法”。
从市环境监察支队获悉,全市今年1月份污染投诉案件近653起,同比去年1月份下降约20%左右。据了解,主要投诉内容集中在噪声和工业废气方面。据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余文杰介绍,今年1月份的环境污染投诉相比去年呈现下降趋势。原因主要有三个:全市环保部门都在不断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监察执法力度;全市大部分企业都知晓和了解“新环保法”,很多企业都不敢轻易去触碰或挑战“新环保法”,特别是“按日计罚无上限”新标准。
近几年,昆明生态环境越来越好,环境不断改善,大部分市民能客观地监督和投诉环境违法行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投诉较以前更具针对性和准确性。针对今年1月份的653起环境污染投诉案件,各级环保部门都一一进行了处理,100%进行了回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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