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北京市某区环保局在对某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总磷经常超标,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应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权限对其进行限期治理并处以罚款。但在处理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具体问题,一是关于限期治理问题,区环保局认为由于此单位是国控污染源,按照《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二款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应市(直辖市)环保局决定对其是否进行限期治理。二是关于超标问题,由于污水厂建设较早,没有去除总磷的专门工艺和设施,超标确有客观原因,目前正在升级改造,是否应处罚拿不定主意,区环保局为此专门行文请示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对此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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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污水处理厂超标为例 如何适用限期治理制度?

2014-11-19 10:40 来源: 中国环境报 作者: 尹学庆

【案例简介】

北京市某区环保局在对某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总磷经常超标,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应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权限对其进行限期治理并处以罚款。

但在处理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具体问题,一是关于限期治理问题,区环保局认为由于此单位是国控污染源,按照《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二款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应市(直辖市)环保局决定对其是否进行限期治理。

二是关于超标问题,由于污水厂建设较早,没有去除总磷的专门工艺和设施,超标确有客观原因,目前正在升级改造,是否应处罚拿不定主意,区环保局为此专门行文请示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对此进行了深入分析和研究,在准确理解限期治理制度的内涵、适用条件等基础上,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理。

【案例分析】

限期治理制度法律适用分析

2009年国家出台了《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专门对水污染的限期治理制度进行了规范。

第一条立法目的明确规定限期治理针对“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的状况;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是针对“水污染物超标和超总量”的违法行为;同时第三条明确了3种不适用限期治理的超标行为,包括未“三同时”、闲置和不正常运行水处理设施、使用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情形。

因此,综合立法目的及相关条款规定,对超标原因进行综合分析,是正确适用限期治理制度的前提。

1、限期治理与“三同时”制度的区别

对于新建企业,如果没有完成环保设施建设就投入运行导致超标,根据《办法》第三条第(一)、(二)项规定,应该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责令企业按照“三同时”制度的要求停止生产和使用,完善设施验收合格后投入正常生产,进行源头污染控制。

2、管理不善导致超标

如果超标行为是由于不正常使用水处理设施或擅自闲置水处理设施所导致,按照《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应该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责令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如按照操作规范操作或按时按量加药剂等措施,促其达标排放。

3、使用落后工艺和设备导致超标

如果超标是由于采用国家强制淘汰的污染严重的设备或工艺,情节严重的,根据《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应该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报请人民政府停业、关闭,彻底消除污染源。

4、治理技术可行

除了属于硬件设施不匹配超标的情形,还要有可行的治理技术是适用限期治理的前提,否则就无法通过限期治理措施达到达标排放的目的,只能考虑关闭污染源或进行损害赔偿。

本案中关于限期治理制度的适用,如果经过调查有证据表明超标排放确因水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所导致,且有可行的治理技术,环保部门可以责令企业进行限期治理,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现有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后达标排放。

关于本案的执法主体,如果适用限期治理制度,按照级别管辖权限规定,国控污染源应由市环保局立案调查决定;如果违反了其他环境管理制度,应该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区环保局按照相应的环保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市环保局立案调查,决定限期治理

按照《办法》规定,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前首先要进行立案调查。

1、污染源性质调查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2014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此污水厂被列入北京市58家国家重点监控的污水厂范围,属于国控污染源。

2、超标原因调查

污水厂原来总磷执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307- 2005)中1.5毫克/升的标准,能够达标,但自2012年7月1日起北京市开始执行新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890—2012),总磷标准修改后执行0.3毫克/升。

由于标准提高,要求加严,原有的治理设施系统不再能满足新标准要求,导致污水厂总磷超标,属于限期治理制度“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的法定情形。

3、治理技术调查

一般来说,污水处理厂采用常规二级或改进强化二级处理工艺,通过厌氧和好氧处理,在治理氨氮协同作用下,可将磷从水中去除转入污泥,为达到更严格的排放标准,还可增加专门的工艺和设施,采用加药剂的化学除磷方法进行深度除磷,除磷治理技术是可行的。

因此,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可以初步判断污水厂超标是由于治理设施不匹配造成的,且污水厂是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国控污染源,因此市环保局决定立案。

由于限期治理未按期完成的法律后果是关停企业,对企业影响较大,按照《办法》的法定程序,下达限期治理决定前市环保局还要召开专家评估会,确定合理治理期限,履行告知义务,下达限期治理决定后要做好限期治理期间和完成治理任务后续的环境监管。

区环保局实施处罚

达标排放是企业的法定义务。限期治理是环保部门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未来的环境污染对企业下达的行政命令,行政命令本身并未加重企业任何义务,没有惩戒性。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在限期治理的同时,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还应对超标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制裁,实施行政处罚。法律已经赋予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的处罚权限,因此市环保局给区环保局复函,明确可以由区环保局直接进行处罚。

作者单位:北京市环境监察总队

原标题:如何适用限期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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