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近日下发关于开展列入环保设施改造计划机组发电业务许可证后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为通知全文:
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加强发电业务许可管理,促进电力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按照国家能源局工作部署,我局对广东、广西、海南省(区)列入脱硫、脱硝改造计划的发电机组开展电力业务许可证后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9号),发电项目应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持有发电业务许可证并被列入环保设施改造计划的40家企业89台机组(广东26家企业64台机组,广西11家企业18台机组,海南3家企业7台机组,详见附件),应按要求
于2014年底前完成改造。
二、上述企业应于2015年1月15日前,通过我局门户网站,报告环保设施改造完成情况。到期未完成环保设施改造的,我局将依法对其许可事项做出相应处理。
三、各企业在提交环保设施改造完成情况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同时,应按照《关于执行发电业务许可证豁免政策及换发电力业务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南方监能资质〔2014〕208号)要求,一并提交换发许可证申请。
联系人:肖建仁
联系电话:020-85125215
附件:列入环保设施改造计划发电业务许可企业名单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
2015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