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应当安装使用监测设备
新《环境保护法》第42条第3款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应当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也是修订《环境保护法》时增加的条款。法律要求安装监测设备,实施监测,一是为了让排污单位了解本单位的排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二是接受环境保护部门和公众的监督。
履行这个条款义务的主体是重点污染单位,考虑到实际情况,立法时并没有要求所有的排污单位都安装使用监测设备。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包括国家监管的重点排污单位和地方监管的排污单位,具体名录由环境保护部和地方环保部门公布,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重点排污单位可以依托自由检测设备和人员自行开展监测,也可以委托其他监测机构进行检测。目前市场上也有第三方监测机构专门承担监测服务,政府也在推行这种运作模式。关于监测的内容和监测频次《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与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相关规范性文件都有规定。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确保监测数据科学、准确,并保持原始记录、委托监测相关记录、自动检测设备运行维修记录。如果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属于通过逃避监管的方法违法排污行为。这种行为主观上故意采取不正当的方式逃避监管,主观恶意比较大,会受到严厉的处罚。按照刑法理论,逃避监管排污属于“行为犯”,即只要是有这种行为,不管有无危害结果,均构成违法的构成要件。公安机关将拘留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企业有可能被同时查封、扣押排污设施、设备,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还有可能受到按日连续罚款、责令采取限产、停产整治措施。
在特殊情况下,还有可能受到其他处罚。《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规定,燃煤发电企业通过篡改或者故意损坏丢失监测数据的,以及其他原因人为导致数据失实的,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实,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没收相应时段环保电价款,并从重处以罚款。也就是要没收政府给予的电价补贴,还要受到罚款。
如果不是故意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也会受到不利的处理。比如《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规定,因监测设备故障不能及时采集和传输数据的,虽然可免于罚款,但会被没收这个时段环保电价款。
7.应当缴纳排污费
新《环境保护法》第43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这条是关于排污费和环境保护税的规定。排污费是排污者为其生产和消费活动产生的污染支付的环境成本。在2003年后,对排污收费做了大量改革,从“超标才收费”转变为“排污即收费,超标加倍收费”。排污收费是实现污染的外部成本内部化,即把污染防治的成本由排污者承担,通过征收排污费加强其环保意识。多年来,排污收费制度对环境保护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弊端,严重制约其作用的发挥。比如征收效率低、征收标准低于污染成本、排污费使用不规范。
据了解,环境保护税法立法工作正在抓紧进行,排污费改税是大势所趋,只是时间和步骤问题。所以,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对环境保护税与排污收费制度之间的衔接做出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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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税费改革,优化财政收入结构,逐步建立以税收为主、收费为辅的政府收入分配体系,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从征收效率上看,征税比收费更具强制性和规范性,可以克服收费的随意性,减少拖欠、拒交现象,降低收税成本,提高使用效率,对环境保护有利。如果开征环境税,企业一定要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如果不依法缴税,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措施。根据现有税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不缴纳税款,会受到罚款等处罚,如果使用欺骗、隐瞒手段不缴纳税款或者使用暴力、暴力相威胁的方法不缴纳税款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会构成逃税罪或者抗税罪。
如果拒不缴纳排污费怎么办?《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处所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8.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排污
新《环境保护法》第45条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本条款是关于排污许可制度的规定,排污许可是主管机关根据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允许其按照许可证载明的种类、浓度、数量等要求排放污染物的管理制度。政府根据一定区域的排放污染物总量情况,有计划的向排污单位分配排放污染物种类和数量,以达到科学管理排放控制污染的目的。本法只对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由环保单行法律和相关行政法规作出规定。目前,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对排污许可证作了规定。除了个别省份外,大部分省份都制定了有关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地方法规或者地方规章。
排污单位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种类、浓度、数量等,经批准后方可排污。排污许可证上载明的内容包括: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数量,污染物排放的方式、时间、去向,排污口地点和数量,污染物的处理方式和流程,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削减数量和时限等。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如果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属于违法排污,环保部门可以处以罚款,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以按日连续罚款。如果排放超标、超总量,环保部门可以责令限期、停产整治,如果拒不改正的,环保部门可以申请当地政府责令停产、关闭。如果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责令查封、扣押排污设施、设备。
新《环境保护法》第63条第2项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环保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处罚。这里是“双罚制”,即对处罚相关责任人,也处罚单位,对相关责任人拘留,对单位处以上述相关处罚、或责令采取强制措施、整治措施。
如何认定拒不停止排污?送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排污的,或者有证据证明仍在排污的,或者拒绝、阻扰检查的,都认为拒不执行。过去,总有一些企业想方设法逃避检查,甚至采用“保安不让进门”、“老板不知道”等低级的方法逃避和拒绝检查。今后再发生这类情形,将直接被推定为拒不执行。就是说,只要建设单位没有停止建设,或者不配合检查,都可以被认为拒不执行,从而受到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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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预案
新《环境保护法》第47条第3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这个条款是关于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等的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面临的环境风险正在逐步加大,突发环境事件进入高发期。企业发生环境突发事件,如果不能够及时和有效处置,就可能造成巨大的生态环境破坏和经济损失,严重威胁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为了切实落实企业的防范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主体责任,新《环境保护法》增加了相关内容,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认真履行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企事业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包括综合环境应急预案,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对环境风险种类较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突发环境事件的,应编制综合环境应急预案;对某一类的环境风险,编制相应的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编制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预案。环境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本单位基本情况、周边环境状况、环境敏感点等;本单位的环境危险源情况分析;应急物资储备情况。
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企事业单位处在第一线,掌握第一手资料,其反应速度快慢,采取措施是否得当,直接影响突发环境事件的涉及面和危害程度。所以,单位有义务及时、有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态。突发事件发生后,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应当能够判断可能引发的后果,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如果企事业单位不按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发生事件后,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按照相关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的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给予罚款等不同处罚,由公安机关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如果是国家公务人员的,由监察部门给予处分。造成后果严重构成污染环境罪的,根据刑法判处刑罚,这里是“双罚制”,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都构成犯罪,就要同时处罚。
10.应当公开排污信息
新《环境保护法》第55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工业排放一直是造成环境污染最重要的原因,排污企业是环境保护部门的重要监管对象。新《环境保护法》增加了环境信息公开相关责任的规定,通过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增加重点排污企业排污行为的透明度和公开性。让排污企业自我公开信息,对违法排污行为有很好的遏制作用,也便于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有利于社会监督。
公开信息的主体是重点排污企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包括国家监管的重点排污单位和地方监管的排污单位,具体名录由环境保护部和地方环保部门公布,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重点排污单位必须公开环境信息,其他排污单位可以自愿公开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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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哪些环境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企业环境信息中的排放污染物情况以及环保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等信息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排放行为以及对环境的影响,属于企业环境信息中的核心内容,也是监管重点、社会关心的焦点。公开信息,必须如实,不能造假。
公开环境信息的方式和时间?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同时可以采取公告、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信息公开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等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予以公开。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90日内公开本办法环境信息;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30内予以公开。
新《环境保护法》第62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依据《环境保护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如果不公开或者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时限、内容公开环境信息,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除了这一条,其他法律法规对不公开、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等行为,也有相应的处罚条款。其中《清洁生产促进法》第36条就规定,未达到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的企业未按规定公开其信息的,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企业应当积极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在社会公众中赢得好评,提升知名度。如果不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由环保部门责令公开,并处以罚款时,环保部门还会把这些情况公告于众,这可是负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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