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当清洁生产新《环境保护法》第40条规定,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狭义的清洁能源,是指可再生能源、如水、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地热能和海洋能。广义的清洁能源,除包括可再生能源外,还包括天然气、清洁煤(将通过高新技术严密控制的燃烧转变成电力)和核能等低污染能源。这里说的清洁能源是指广义的清洁能源。《循环经济促进法》、《节约能源法》、《能源发展战略(2014-2020年)》、《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能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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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关于企业环境义务 有哪10个应当?(上)

2015-02-13 16:49 来源: 新环境杂志 作者: 张杰

1.应当清洁生产

新《环境保护法》第40条规定,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狭义的清洁能源,是指可再生能源、如水、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地热能和海洋能。广义的清洁能源,除包括可再生能源外,还包括天然气、清洁煤(将通过高新技术严密控制的燃烧转变成电力)和核能等低污染能源。这里说的清洁能源是指广义的清洁能源。

《循环经济促进法》、《节约能源法》、《能源发展战略(2014-2020年)》、《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等相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都提出发展清洁能源,并做出了战略步骤。《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还提出了煤电逐步实现超低排放的要求(达到燃烧天然气的排放水平),这给燃煤电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近年来频繁出现雾霾天气,使得调整能源结构,发展、使用清洁能源,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显得越来越重要。《大气污染行动计划》提出,到2015年,新增天然气干线管输能力1500亿立方米以上,覆盖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到2017年,运行核电机组装机容量达到5000万千瓦,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3%,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以洁净煤、石油焦、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代替燃料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分解了任务,企业是用能大户,一定要按照政府的要求,优先使用清洁能源,清洁高效利用煤炭,完成压煤任务。这不仅是政府号召,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关于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和技术,国家有关部门公布了《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等政策文件,企业应当按照上述文件选择相关工艺、设备和技术,选择发展鼓励类的产业,尽量不选择限制类的产业,不得发展淘汰类产业和使用淘汰类的工艺、设备和技术。

这个条款规定的是,企业应该使用清洁能源、发展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属于倡导性条款,在《环境保护法》里面没有相对应的直接处罚条款,但是并不是说企业可以不遵守。因为,企业如果选择淘汰类的产业,或者使用淘汰类的工艺、设备和技术,项目就通不过环保部门环评审批,也拿不到发改委的路条(允许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发改委更不会核准。这实际上就是倒逼企业必须按照新《环境保护法》的要求使用清洁能源、发展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

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要求,使用清洁能源,发展循环经济,实施清洁生产,可以得到国家的政策支持、财税等经济扶持。

比如,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委颁发的文件,当前燃煤机组按要求安装运行环保设施后,其上网电量的电价享受环保电价补贴脱硫1.5分、脱硝1分、除尘0.2分。

有的地方政府也制定了相应的鼓励政策,江苏就规定,超低排放环保电价每度补贴1分钱,加上国家规定的脱硫、脱硝、除尘电价补贴,如果一家电厂的燃煤机组全部完成有关改造,累计能获得上网电价补贴每千瓦时3.7分钱。

当然,企业如果不遵守《环境保护法》的要求,不使用清洁能源,不实施清洁生产,也就得不到国家的政策支持和财税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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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新环保法:翻开环保法史上新篇章

2.应当防止污染和危害

《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这个条款,在总则部分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等排污者具有防止、减少污染的义务。如果造成损害,应该承担责任。这里说的责任,应该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条款的后半部分规定的是“损害担责”原则。

《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这个条款规定的是,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废气、废水、废渣等各种污染和危害。

新《环境保护法》的这两条规定,非常具体。如果排污者未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和危害,比如环保设施运行出问题不及时检修、除尘设备老化不及时更换等,就可能超标超总量排污,还有可能给周边环境及生命财产造成污染损害,造成一定损害结果。违法排污和超标超总量排污可能被查封、扣押排污设施、设备,处以罚款,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限产、停产整治,甚至拘留相关责任人,直至责令停业、关闭。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

依据新《环境保护法》第64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排污者的排污行为给周边环境和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污染损害结果,首先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具体解决途径包括,受污染者和污染者双方和解、通过环保部门或调解委员会等第三方机构调解、受污染方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

在这里特别提醒企业,千万不要造成污染损害,因为许多污染损害造成的和后果极其严重,几乎无法挽回。有些损害目前尚无有效的治疗和修复办法,即使能治疗和修复,代价也非常大。比如氟骨病、氟斑牙,造成骨头变形了、牙掉了,骨头修正不过来了,牙也长不出来了。再比如河流土壤污染,如果修复,不仅代价昂贵,而且需要很长时间。一旦出现这样的后果,企业不仅要背负沉重的道义谴责,而且可能因为一个污染纠纷倾家荡产。

如果污染损害造成严重后果,就会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6~14项规定,造成以下几种污染损害后果之一的,就构成了犯罪:

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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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新环保法:翻开环保法史上新篇章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这里规定的都是“结果犯”,也就是达到一定污染损害后果就构成犯罪。第6项规定的是引起饮用水中断12小时,侵害了公众的基本生活利益;第7~9项规定的是农田、林木等公共财产损失;第11项是导致5000人以上疏散、转移,影响了公众的生活秩序;第11~13项侵害的是人的生命健康。需要提醒企业的是,致使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3人以上轻伤和一人以上重伤,就构成此罪。

对一些污染行为来说,这些损害结果很容易造成,不可掉以轻心。否则,触犯刑律,相关责任人是要坐牢的。以前这类损害事件屡有发生,一般只赔些钱就可了事。比如南方某化工厂由于排放污染,致使附近半个山上的松树死亡,最后只是被判罚款。这起事件如果发生在现在,就没那么简单了。根据“两高”司法解释,这已经构成犯罪,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两高”司法解释不仅规定了“结果犯”,同时也规定了“行为犯”,即第一条第1~5项,只要做出排污行为,即使没有污染损害结果也构成犯罪。比如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只要有这个行为,就构成污染环境罪。在“两高”司法解释发布前,只有造成严重污染损害后果才构成犯罪,即“结果犯”,现在既包括“结果犯”也包括“行为犯”,入刑标准大大降低了。

新《环境保护法》第48条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如果造成污染损害的,按照上文的解释承担相应责任。企业要注意,只要非法处置这些危险品,并不需要造成污染损害结果,就有可能构成“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的污染环境罪情形。

需要强调的是,如果违反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国家明令禁止的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和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本罪属于危险犯,即致公共安全(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处于危险,即使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也构成本罪。比如没有合法手续、没有有效的防护措施,从A省到B省通过高速公路行程1000多公里非法运输一卡车放射性物质,这种行为随时都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并不需要有危害结果,就已经构成本罪。而且,此罪的刑罚起点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高至10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时,还要对单位判处罚金。

这项罪名远比污染环境罪的处罚严厉,污染环境罪情节严重时才构成犯罪,可对相关责任人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污染环境罪对相关责任人判处的最低刑是罚金,最高刑是7年有期徒刑。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罪的最低刑是3年有期徒刑,最高刑是死刑。企业一定要注意,不能拿公共安全开玩笑,不能拿自己的身家性命开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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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当接受现场检查

新《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现场检查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管活动,一般现场检查包括,现场检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等。通过检查,督促排污者减少污染、消除隐患、及时解决环保问题。

企业应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配合现场检查人员查阅、复制相关资料、采样、检测等检查活动。

企业拒绝或者不配合现场检查,必将给自己带来不利的后果,首先是降低了自己的信誉度,影响企业形象,情节严重的,将受到处罚。

特别是阻止现场检查的,有可能违反《治安处罚法》关于妨碍执行公务的规定,从而受到行政处罚。其次,如果在现场检查之前,曾被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而又不接受检查的,即被认为拒不改正,从而招来更严厉的处罚,如按日连续罚款,甚至更重的处罚。

再比如,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如果拒绝、阻挠检查,都被认定为拒不执行的或者拒不改正,由公安机关拘留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4.应当执行“三同时”制度

新《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这条规定的是“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紧密相关,是贯彻“预防为主”原则的重要法律制度,是从源头治理污染防治的重要环节。“三同时”制度应该说是我国的首创,在保障环境影响评价有效落实以及污染防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设计,是指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实际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污染设施的投资概算。同时施工,是在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应该将防治污染设施的施工纳入项目的施工计划,保证其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同时投产使用,是指建设单位必须把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转,不仅指正式投产使用,还包括建设项目试生产和试运行中的同时投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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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新环保法:翻开环保法史上新篇章

本条没有直接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具体罚则见于单行法律法规以及《环境保护法》的“法律责任”的相关条款。

如果不执行“同时设计”,项目初步设计时不编制环境保护篇章,或者环境保护措施不科学合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环保部门不批准环评。如果没有批准环评,擅自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如拒不改正,由公安机关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拘留处罚。

建设单位要将防治污染设施的施工纳入项目的施工计划,保证其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按照环评批准文件建设。建设项目如果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如果未报批或者报批未经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这就是说,如果没有按照批准的环评文件建设,相当于没有环评,按照新《环境保护法》第61条和63条的规定,要被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如拒不停止建设,由公安机关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拘留处罚。

如果不“同时投入使用”怎么办?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就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提出,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

我们认为,如果不“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应该适用这一条规定处理。应该属于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42条第4款规定的情形,属于使用不正常运转防止污染设施的逃避监管方法违法排污的行为,明知道排污设施不符合要求或者就没有工作,而开工生产,主观恶性大,应该受到严厉处罚。逃避监管排污,可能被查封、扣押排污设施、设备,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和拘留,还有可能受到按日连续处罚、被责令采取限产、停产整治措施,甚至构成犯罪。

第41条最后规定,防治污染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如果拆除或者闲置,除非企业停产了,否则就属于通过不正常运转防止污染设施的逃避监管方法违法排污的行为,同样将受到前面所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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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新《环境污保护法》第42条第2款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这次《环境保护法》修订,强化了排污者的内部环境管理责任,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是新增加的内容。要求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实际上是把环境保护的逐项责任分配到个人,明确各自的职责,以加强责任心,是环境保护规范化管理的一部分。

单位负责人是排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排污单位环境保护的总负责人,在单位内全面负责环境保护工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指导、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相关人员是指排污单位的环境监管员等,这些人具体负责排污单位的污染防治、日常管理等环境保护工作。

如果单位发生污染事故,单位有无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以及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是否按照责任制度尽到监管义务,会直接影响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受到处罚的轻重。

如果单位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也按照责任制度尽到监管责任,需要拘留或者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时,会从轻处罚,即在处罚的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处罚。比如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在这个刑罚幅度内是判处罚金还是判处1年、两年、3年,由法院根据行为人的犯罪情节裁量。

新《环境污保护法》第42条第2款这个条款规定了建立环境安全责任制度的义务,虽然没有规定罚则,但根据以往司法管理的实践,实际上在发生环境事故,处罚责任人时,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与否,处罚轻重差别很大。

延伸阅读:

【专题】:新环保法:翻开环保法史上新篇章

原标题:【独家】关于企业环境义务,有哪10个应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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