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此提述本公司于二零一五年二月四日(星期叁)刊发的公告,内容关于暂停本公司股份(股份代号:00967)及债务证券(股份代号:04561)买卖。本公告乃根据上市规则第 13.09 条及香港法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IVA 部的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由本公司刊发,旨在反驳及/或澄清指控报导作出的重大负面评论。除本公告所披露者外,经作出在合理情况下会作出有关本公司的合理查询后,本公司确认,其未知悉有任何资料必须公布以避免出现本公司证券的虚假市场,亦未知悉有任何内幕资料须根据香港法例第 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IVA部的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予以披露。
由于撰写指控报告的人可能是卖空者或与卖空者有联繫,看准在本公司股份及/或债务证券价格下跌时卖空及/或透过其连络人卖空获利。董事会特此强调,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于阅览指控报道时应该採取非常谨慎的态度,有关指控报告的内容乃严重误导、毫无根据并哗众取宠及存在逻辑谬误。本公司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四日(星期叁)上午十时叁十七分已暂停买卖,以待刊发本公告。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其股份及债券证券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六日(星期一)上午九时正起在联交所恢復买卖。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亦应审慎阅览本公告。
内幕消息
据指控报告所指,本公司得悉,已刊发的中瑞评估报告(于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在深圳交易所刊发,当中载有其说明备忘录,包括本集团由二零一四年七月至二零一九年期间的若干收入及收益预测)被视为本公司的内幕消息而须根据香港法例第 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IVA 部而予以披露。有关内幕消息载于以下相关章节。
恢复买卖
应本公司要求,本公司股份(股份代号:00967)及债务证券(股份代号:04561)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四日(星期叁)上午十时叁十七分已暂停买卖,以待刊发本公告。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其股份及债券证券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六日(星期一)上午九时正起在联交所恢復买卖。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澄清公告
谨此提述桑德国际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公司」,连同其子公司合称「本集团」),于二零一五年二月四日(星期叁)刊发的公告,内容关于暂停本公司份(股份代号:00967)及债务证券(股份代号:04561)买卖。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注意到市场上一份载有针对本公司若干指控的报告(「指控报告」)。
由于撰写指控报告的人可能是卖空者或与卖空者有联繫,看准在本公司股份及/或债务证券价格下跌时卖空及/或透过其连络人卖空获利。董事会特此强调,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于阅览指控报告时应该採取非常谨慎的态度,有关指控报告的内容乃严重误导、毫无根据并哗众取宠及存在逻辑谬误。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亦应审慎阅览本公告。
本公告由本公司刊发,旨在反驳及/或澄清指控报告中作出的重大负面评论。因此,本公司做以下澄清:
问题一、虚假收入:未知公司于截至二零一一年、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叁年十二月叁十一日止叁年度每年创造出约人民币10亿的未披露技术业务收入
1. 第叁方工程、採购及建设(「EPC」)总承包项目
公司作为国内领先的综合性水处理企业,连续多年荣获中国水工业行业领先企业。水务业务涵盖市政给水、市政污水、工业给水、工业废水处理、村镇水务及回用领域。其母公司桑德集团有限公司(「桑德集团」,前称北京桑德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中国环境商会会长单位,在国内享有很高声誉。
在中国使用国债资金及国外政府贷款的市政及水务项目通常需要进行公开招标,工业及其他性质的水务项目可以进行议标或直接谈判。国内其他水务 EPC 市场业者情况类似。过往,本公司就有关 EPC 总承包项目合同及建设、经营及转移(「BOT」)项目刊发公告纯粹是本公司自愿性质,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并非强制披露规定。未来公司将对于公开招标中标的项目予以公告。
本集团大部分水处理 EPC 项目的拥有人为当地政府及国有企业,鉴于大部分项目以竞争性谈判或直接谈判获得(「私有项目」),本集团一般不准公开披露与项目拥有人之间安排下私有项目的具体详情。此举亦与中国水处理行业的市场惯例相符,据此,EPC项目的详情一般不会公开披露。公开披露任何私有项目的具体详情将损害本集团与项目拥有人之间的关係。更重要的是,披露以上商业敏感资料将损害本集团的未来业务发展机会及竞争地位。私有项目的财务业绩均计入及反映在本集团的经审计综合财务报表中。
以上种种因素反映,撰写指控报告的人主要依据为案头研究、本公司自愿性公告所载资料等第叁方资讯入门网站所载资料以及其他轶事证据,将不能够就本集团全面的收入明细得出结论,而假设本公司若干部分的过往收入是虚假收入乃不合逻辑的。
2. 北京伊普国际水务有限公司(「北京伊普」)
北京伊普是本公司的核心主要附属公司,其已清楚列明在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叁年十二月叁十一日止年度的年报第 42 页的集团架构顶层。本公司前称为伊普国际有限公司,其子公司为北京伊普。北京伊普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八日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註册资本及缴足股本为2,000万美元。北京伊普主要从事城市和工业水处理技术的研究、开发、提供技术谘询、技术服务、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工程设计、工程谘询。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中国北京东南亦庄地区,是北京市唯一同时享受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双重优惠政策的地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于一九九二年开始建设。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被国务院批准为北京唯一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一九九九年六月,经国务院批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範围内的七平方公里被确定为中关村科技园区亦庄科技园,二零零七年一月五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覆《亦庄新城规划(二零零五至二零二零二年)》,明确指出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为核心功能区的亦庄新城是北京东部发展带的重要节点和重点发展的新城之一,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条件。本集团设立多家子公司(包括北京伊普)是便于更好开展不同的业务扩展机会。
北京伊普于二零零九年二月二十日获得环保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设计乙级证书。北京伊普于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日获得生活污水甲级、工业废水乙级运营资质。
根据指控报告,提交给中国相关监管机构的中瑞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中瑞」)评估报告(「中瑞评估报告」)出现的“工程技术服务”收入被视为虚假收入及被指为一个所谓的“秘密”之分部。并同时认为北京伊普为本公司神秘及无法追溯的附属公司。
公司于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八日在联交所公告与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桑德环境」,桑德集团另一上市子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活动。此资产重组活动(「资产重组活动」)涉及到(其中包括)桑德环境认购本公司股权,为满足监管机构及合规机构有关资产重组活动对桑德环境的要求,故桑德环境委任中瑞对本集团进行评估,并出具相应评估报告(「中瑞评估报告」)。
经与评估机构沟通,其评估仍以本公司各子公司单独预测,并无考虑到综合入账的项目,于进行评估活动的过程中,中瑞单独评估各子公司的过往及预测收入,再任意地将本集团收入性质类似的成员公司分类为同一类别。举例来说中瑞将北京伊普的收入列为“工程技术收入”,将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桑德」)的收入列为“工程施工收入”,以及将北京海斯顿水处理有限公司的收入列为“设备销售收入”。本公司其后得悉有关分类存在下文所讨论的错误。详见以下摘录自中瑞评估报告的图一:
本公司注意到及中瑞亦承认及确定中瑞错误及主观地将北京伊普的过往及预测收入列为“工程技术服务收入”,而非“工程施工收入”,而事实上,北京伊普的过往收入主要为“工程施工收入”。本集团管理层为进行财务报告,“工程技术服务收入”及“工程施工收入”一般会归类于业务分部“总承包项目及服务收入”项下的收入。总括而言,由此至终“工程技术服务收入”佔本集团列报“总承包项目及服务收入”的一少部分,而大部分属于“工程施工收入”。所以,当中瑞对本集团各成员公司作出如此分类时,其实应将北京伊普及北京桑德归类于同一收入类别,
并简单称之为“总承包项目及服务收入”。中瑞进行评估活动的过程中,本公司反而重点讨论本集团总体预测收入/现金流的走势并关注本公司的最终估值。所以,本公司忽略了中瑞有关分类错误。公司亦严正确认,集团管理层在审阅业务分部时从未使用过中瑞评估报告中如指控报告中的分类。
即使被中瑞错误分类,以上北京伊普产生的“工程技术服务”收入明显不是指控报告所指的虚假收入及“秘密”的类别。据中瑞所确认,中瑞评估报告中载述本集团截至二零一一年、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叁年十二月叁十一日止年度的过往收入,乃根据本集团中国地区经营的个别实体按照中国公认会计塬则(「公认会计塬则」)编製的过往收入而计算得出,有关收入摘录自本集团的管理账目(「中瑞评估报告收入数字」)。中瑞评估报告中载述的收入数字未有计及合併抵销分类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没有合併集团所属两家新加坡公司的海外 EPC 收入,亦无考虑到由中国公认会计塬则转为国际财务报告準则(「国际财务报告準则」)的準则转换分类,国际财务报告準则乃编製本集团经审计账目的财务报告準则,包括但不限于本集团管理层採纳的分部分类(本公司年报所披露的分部资料乃根据国际财务报告準则第 8号-经营分部编製,该项準则要求单独披露相当于集团综合收入及已识别的报告分部收入 10%以上的外部客户)。倘计及该等调整项目,中瑞评估报告所述北京伊普截至二零一一年、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叁年十二月叁十一日止年度的过往收入,应与下文图二所载北京伊普根据国际财务报告準则编製的收入完全相同。
本公司亦确认,向中瑞提供的相关账簿及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本集团的管理账目,即中瑞评估报告收入数字)与提供予本公司独立核数师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德勤」)以供审计本集团截至二零一一年、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叁年十二月叁十一日止年度综合财务报表者的账簿及记录相同。
以下图二所载为北京伊普根据国际财务报告準则编製于截至二零一一年、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叁年十二月叁十一日止叁年度的收入明细:
以上北京伊普的 EPC 收入已计入本集团歷年的经审计按国际财务报告準则编製的综合财务报表。本集团的综合财务报表已由德勤审计并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该审计是对本集团的综合财务报表整体发表意见。
本公司亦希望澄清,指控报告指中瑞评估报告所引述北京伊普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叁十一日止年度的过往收入约人民币 11.727 亿元较摘录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相关呈档所报数字约人民币 8.917亿元高出约 24%。北京伊普向国家工商总局呈交的账目乃根据中国公认会计塬则及相关税法编製,并经北京中平建华浩会计师事务所(「中平建」)审计,供国家工商总局年度呈档及报税之用(「国家工商总局报告」)。若干项目拥有人(当中北京伊普担任 EPC总承包商)已于二零一二年与分包商直接联繫,而分包商亦已发出商业发票予项目拥有人。就二零一二年的收入会计处理而言,中平建认为,北京伊普不应将与分包有关的若干收入(及相关销售成本)计入其国家工商总局报告中,因为相关支持商业发票不是发予北京伊普的。如上文阐述,中瑞评估报告收入数字乃按本集团的管理账目得出。本集团管理层在编製北京伊普的管理账目时採取的观点乃基于作为 EPC项目的 EPC总承包商及合约关係及相关项目的完工进度,其确认所有收入及销售成本(包括该等分包予分包商的收入及销售成本)。由于会计处理方法不同,故造成以上差别。
请见图叁列表所载中瑞评估报告引述“工程技术服务收入”及“工程施工收入”与本集团截至二零一一年、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叁年十二月叁十一日止年度经审计综合财务报表附注中「分部资料」项下披露的“总承包项目及服务收入”之间的详细调节情况:
此外,本公司谨此强调,对北京伊普面临财困及资金不足的指控毫无根据及荒诞不经。诚如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报第 164 页所述,北京伊普的已发行及缴足股本为2,000万美元。以下图四为北京伊普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呈报于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i)现金;(ii)物业、厂房及设备;总资产及净资产结余:
以上北京伊普的资产结余已计入本集团历年的经审计综合财务报表。本集团的综合财务报表已由德勤审计并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该审计是对本集团的综合财务报表整体发表意见。从上文图四可见,北京伊普是一家轻固定资产公司,其主要业务专注于上文所讨论的城市和工业水处理技术的研究、开发、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工程设计、工程咨询。声称北京伊普面临财困及资金不足是完全不能接受的。针对北京伊普二零一一年十一月社保是没有及时将资金转入社保托收账户,未有付款纯綷是由于疏忽之误所致,北京伊普已于二零一一年十二月补交相关社保,而根据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发出的付款收据,二零一二年开始社保均正常缴纳。此再一次显然是指控报告的撰写人为了攻击本公司而作出哗众取宠之举。
问题二、鞍山之谜
针对鞍山市东台、宁远和大孤山三个BOT项目被质疑其项目性质是完全错误的,北京桑德通过投标获得鞍山市东台污水处理厂BOT项目(「东台项目」)及鞍山市宁远污水处理厂BOT项目(「宁远项目」);而鞍山市大孤山污水处理厂BOT项目(「大孤山项目」)则经过竞争性谈判取得。
鞍山市环境保护局(「鞍山环保局」)于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五日在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发布东台项目、宁远项目的招标公告,于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发布北京桑德中标东台项目公示并于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日向北京桑德发布东台项目的中标公告。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四日发布北京桑德中标宁远项目公示并于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日向北京桑德发布宁远项目的中标公告。
北京桑德与鞍山环保局于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签订了东台项目、宁远项目和大孤山项目的特许经营协议,并同时签订了以上三个BOT水厂配套管网及泵站的建设-转让(「BT」)建设合同。以上三个鞍山BOT项目本集团在二零一二年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约人民币3.14亿元#,三个鞍山BOT项目的配套管网和泵站建设确认收入约人民币6,180万元#。
以上北京桑德所报的收入数字已计入本集团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呈报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经审计综合财务报表。本集团的综合财务报表已由德勤审计并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该审计是对本集团的综合财务报表整体发表意见。。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份以上三个BOT水厂达到通水状态,并进入试运营。以上三个BOT水厂虽通水试运行,但是此时厂区的附属设施如道路、绿化等并没有施工完毕,三个BOT水厂收尾的工程在二零一三年实施完毕并确认收入,其中宁远项目和大孤山项目二零一三年十月一日正式商业运营,东台项目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正式商业运营。
针对指控报告中二零一三年鞍山确认的约人民币5.5亿元#工程收入的疑问,本集团在二零一三年确认的与鞍山项目有关的约人民币5.5亿元#收入事实上不是完全来自以上三个BOT项目。本集团除在鞍山的三个BOT项目外,鉴于北京桑德的专业能力及实力,通过竞争性谈判以EPC模式获取三个工程项目。该等额外EPC项目包括鞍山市立山区污水收集管网工程、鞍山市千山区污水收集管网工程和鞍山市判甲炉污水截流工程。公司按完工进度在二零一三年确认收入约人民币5.5亿元#,其中包括三个鞍山BOT项目的配套管网及泵站的工程收入以及以上三个 EPC 项目的工程收入。来自鞍山非 BOT 项目的收入详情载于以下图五:
问题三、令人疑惑的会计处理:在施工前计入收入
1. 荆州荆清项目:
二零零七年底桑德集团同荆州市人民政府通过谈判确立了位于城南和草市的两个污水处理 BOT 项目和配套管网建设工程项目,并于二零零八年二月十八日双方签署了 BOT 协议及管网工程建设合同。荆州市人民政府要求在 BOT 协议签署后立即进行施工,随后完善有关补充建设手续。
随之一方面,桑德环境于二零零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出资成立项目公司-荆州市荆清水务有限公司(「荆州荆清」)。在荆州荆清成立后,桑德集团与荆州市建设委员会签署的特许经营权协议于二零零八年五月从桑德集团转移到荆州荆清。
另一方面,北京桑德作为桑德集团的水务业务工程建设专业公司,于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三日进场施工,此乃由于荆州市政府规定于签署上述 BOT 协议后须立即进场施工,并在荆州荆清成立后由荆州荆清与北京桑德签署《湖北省荆州市污水处理工程总承包合同》和《湖北省荆州市城区管网总承包合同》,合同金额分别约为人民币 9,070 万元和人民币 7,000 万元。
因为桑德环境及荆州荆清被同一股东控制,桑德环境的关连交易必须经审批,桑德环境于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公告确认上述合同,并于二零零九年一月四日取得股东批准。
大部分工程项目于二零零八年由北京桑德进行。根据完工进度,项目产生的总成本占其总预算额约 87%。本集团于同年确认厂区建设收入约人民币 7,240 万元#及管网建设收入约人民币 6,810 万元#。项目在二零零九年上半年收尾并进入试运行,二零零九年本集团确认工程收入约人民币1,460 万元#。桑德环境已就项目作出相关披露。
本公司获悉,桑德环境希望北京桑德于二零零八年二月立即开始相关项目施工,而桑德环境只在签约九个月后才公布中标合同的原因是,桑德环境在当时才发现是有需要遵从深圳交易所相关证券规例下的相关关连交易规定的。本公司亦获悉,桑德环境于二零零八年十二月由于需重新遵守相关关连交易规定,由二零零八年二月延迟公告有关签约时间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桑德环境的管理层现得悉此企业管治失当的事件,并正积极採取内部措施加强其企业管治。
2. 广西崇左项目:
二零零八年四月一日,桑德集团与崇左市人民政府签订《崇左市江南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书》。桑德集团获得崇左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崇左市江南污水处理厂的投资建设及运营维护的权益,并获得本项目远期规划日处理水量6万吨扩建的特许经营权。
本集团自二零零八年始开展 BOT 业务。本集团根据上述特许经营权协议由本集团出资成立了项目公司-广西漓清水务有限公司。随之广西广西漓清水务有限公司与北京桑德签订了工程建设合同。
广西崇左项目近期建设规模为日处理污水 3万吨,主要建设内容为污水处理厂、排污管网32,562米,项目规划投资约人民币 6,820万元。一阶段建设日处理水量1.5 万吨,总投资约人民币 5,950 万,建构筑物的建设(包括综合楼、食堂、泵房、配电室等)按照日处理水量3万吨规模建设,沉淀池、生化处理系统、污水处理设备按日处理水量 1.5万吨建设、配备。截至二零零八年、二零零九年及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叁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团根据项目完工进度确认 BOT 项目建设期总收入约人民币5,630万元#。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崇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崇左市江南污水处理厂二阶段工程项目核准的批覆,新增 1.5 万吨/天的处理能力。项目建成后,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将由塬来的1.5万吨/天提高到 3万吨/天,二阶段预计投资约人民币 1,300万元。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五日公司公告的广西崇左项目的日处理水量为 6万吨,是指规划远期能力。
3. 陕西韩城项目:
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韩城市人民政府批覆了韩城项目的提标改造工程(出水标準将由一级 B提高为一级 A),公司于二零一二年十月叁十一日对此予以了公告,一方面公告了提标改造内容;另一方面对该项目的全貌予以了公告,即该项目远期建设规模为日处理水量 5万吨,出水等级为一级 A,规划投资总额为约人民币9,800万元。
桑德集团与韩城市政府于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一日签订的《韩城市城市污水处理工程 BOT 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中约定韩城项目远期日处理水量为 5 万吨(分两期建设),出水等级为一级 B,总投资估算约人民币 7,740 万元。一期建设日处理水量 2.5 万吨,投资约人民币 4,790 万元,建构筑物的建设(包括综合楼、食堂、泵房、配电室等)按照日处理水量 5万吨规模建设,沉淀池、生化处理系统、污水处理设备按日处理水量 2.5万吨建设、配备。本集团二零零九年至二零一一年共确认 BOT项目建设期收入约人民币 4,281 万元#。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根据《韩城市城市污水处理工程 BOT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之补充协议》,对该一期项目提标升级改造,将出水水质排放标準从一级 B 提高为一级 A,污水厂升级改造部分总投资约人民币 2,060万元,本集团于二零一叁年确认提标改造工程 BOT项目建设期收入约人民币 1,380 万元#。该项目一期工程两阶段总投资约人民币6,840万元,本集团共确认 BOT项目建设期收入约人民币 5,660万元#。
4. 满意使用按完工进度法确认收入:
本集团按完工进度法确认工程合同收入。完工进度乃参考已产生的合约成本、估计总合约收入及估计总合约成本的金额而计量。已产生的大部分合约成本为分包商成本,分包商出具计量确认单支持。本集团亦对工程成本的预算进行内部监控,包括就预算目的估计已签分包合同的估计成本。于进行估计时,本集团依赖项目管理团队的过往经验及工作(如工地视察)。本集团完工进度确认工程合同收入的会计政策列于其截至二零一一年、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叁年十二月叁十一日止年度的综合财务报表,有关综合财务报表已由德勤审计并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问题四、利息收入未能通过所谓的酸性测试
指控报告中假设本集团大部分的现金作为叁个月定期管理,并计提利息收入是与本集团实际情况,继而指本集团夸大其实质现金/银行结余及本集团大幅夸大了其收入及利润数字。上述指控是恶意、具误导性和幼稚的。为了保证每年上百个项目的投标和运作,本集团必须保证其资金的流动性。叙做定期或将现金锁定于理财产品将大大限制本集团的资金流动性,继而令本集团可能失去一些项目机会,特别是需要大量现金承担及即时资金的项目。
本集团成立开始以 EPC起家,二零零八年开始第一个 BOT项目,近几年投资项目逐年快速增加。在市场竞争的过程中,BOT 或转移、经营-转让(「TOT」)项目需要除了投资商营运过往的经歷、专业性之外,就是强大的资金保障,以此来给与客户信心,增加拿到项目的可能性。
本集团水务 BOT 业务属于“双高”类型,即现金高、融资高符合行业特点及业务发展要求,集团保持充足的现金有利于业务的发展。通常,BOT 项目的资金需求有 70%来自银行融资,TOT 项目 50%来自银行融资。不过,融资需要相关政府批覆方可放款,故融资方放款的时间方面具有不确定性。只有本集团保持充足手头资金,才能保证获得优质的项目及不会旁落给竞争对手。除了上述 BOT 及TOT 项目外,EPC 项目进行竞标时,也需要本集团提供资金实力证明来赢得业主的信心。
因此,本集团资金大多都处于流动状态,收款后很快就付款。银行的存款较为分散,并且基本上都是活期存款。本集团没有进行很多理财活动。诚如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叁年十二月叁十一日止年度的经审计综合财务报表所示,二零一叁年确认利息收入约人民币 1,140 万元。年初及年底的银行存款余额分别约人民币 29 亿元及人民币 35 亿元,以平均现金及银行存款余额(上述所列期初与期末银行存款余额计算)约人民币32亿元计算,利息收入与现金及银行存款之比约为0.355%,与中国一众银行给予的年度活期存款利率相当。
本集团未来会在其认为适当情况下考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及赚取理财收入的方案。
内幕消息
据指控报告所指,本公司得悉,已刊发的中瑞评估报告(于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在深圳交易所刊发,当中载有其说明备忘录,包括本集团由二零一四年七月至二零一九年期间的若干收入及收益预测)被视为本公司的内幕消息而须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IVA部而予以披露。有关内幕消息经本公司评估后,载于本公告上文「2.北京伊普国际水务有限公司」一段图一及下文图六。
中瑞获桑德环境委任以对本集团进行评估,并为了(其中包括)满足监管机构合规机构有关资产重组活动对桑德环境的要求而出具中瑞评估报告。公司对编製中瑞评估报告的参与只限于(i)按中瑞提供的资料要求清单提供文件;(ii)协助中瑞处理其评估查询;(iii)参与涉及本集团经营表现、发展计划及企业策略等课题的管理层讨论;及(iv)确定向中瑞提供的资料乃真确、合法及完整。据本公司所知,中瑞评估报告仅为遵从监管合规目的,无论任何情况下,不应向公众发布。本公司未知悉亦无授权对外(即深圳交易所指定的网站)刊发中瑞评估报告。
结论
感谢各界对本公司的关注与关心,欢迎股东、投资者、监管机构及各有关机构为本公司着想而对本公司进行监督。不过,这并不代表本公司将会容忍基于一己私利而对本公司作出的恶意中伤,败坏本公司的名声及业务前景。如对公司及/或其股东及投资者造成任何重大损失,公司将保留权利,在有需要的情况下以法律或任何其他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本公司承认,本公司作出的若干披露可能有待改善。就此,我们将继续加强本公司的企业管治,并致力提高本公司的透明度。抓住中国水务市场快速发展机遇,充分发挥集团综合优势,努力将本集团打造成国际性大型水务集团。
为释除疑虑及捍卫本公司所有股东权益,在遵照上市规则(如适用)下,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文一波先生正考虑推出一连串措施以稳定及反映本公司股价的真正价值,惟须完全遵照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包括(其中包括)(i)本公司根据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会的购回授权进行一项股份购回计划;及/或(ii)文一波先生透过场内购买增持本公司的股权。
本公司已就指控报告中的指控及本公告的内容与德勤进行讨论,德勤确认其并无撤回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二日的招股章程中会计师报告内的审计意见,以及其对本公司截至二零一零年、二零一一年、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叁年十二月叁十一日止年度的财务报表作出的审计意见。
本公司锐意于二零一五年叁月中旬刊发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叁十一日止年度的全年业绩。德勤正审计本公司的全年业绩。根据最新发展,德勤未通知本公司有任何重大审计事宜可能令其对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叁十一日止年度的综合财务报表发出保留意见。
恢復买卖
应本公司要求,本公司股份(股份代号:00967)及债务证券(股份代号:04561)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四日(星期叁)上午十时叁十七分已暂停买卖,以待刊发本公告。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其股份及债券证券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六日(星期一)上午九时正起在联交所恢復买卖。
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