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记者从德州中院获悉,当天上午11时40分许,法官到德州市环保局送达了《关于受理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一案的通知》及该案起诉状副本一份。
德州中院在通知中表示,该院于3月19日收到了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振华公司的诉状。中华环保联合会诉称:振华公司二、三号生产线脱硝设备至今未建设,二号线脱硫除尘设施建成未投运,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即进行投产,向大气长期超标外排污染物,造成严重大气污染,严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
经审查,德州中院认为中华环保联合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3月24日,该院决定立案受理,并向中华环保联合会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26日,依法向振华公司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
德州中院的告知行为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做出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当在十日内告知对被告行为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原标题:德州环保局收到法院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