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许经营权协议签署概述
(一)天府新区成都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或“乙方”)签署了《成都天府新区直管区供水之特许经营权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自来水公司被授予在特许经营期限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运营、维护供输水设施,向用户提供供水服务,并收取费用的权利。
(二)本次协议签署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合作方介绍
交易对方:天府新区成都管理委员会。
三、特许经营权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对象
本特许经营权授予公司全资子公司自来水公司在成都天府新区直管区区域范围内新扩展的供水服务区域,将自动获得本协议所授予的特许经营权。
(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
特许经营权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区域范围为成都天府新区直管区(564平方公里,不包括协议签订之日时双流岷江水厂的供水服务范围)。在特许经营期内,若成都天府新区直管区行政区域范围发生变化,则特许经营区域范围的调整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三)特许经营期
特许经营权的期限为30年,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45年5月27日止。
(四)特许经营权的内容
1、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运营、维护供输水设施的权利;
2、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提供供水服务,并收取水费及其他跟供水有关的服务费用的权利。
(五)特许经营权出让金
特许经营权出让金按照0元/立方米确定。
(六)水价的确定和调整
根据国家及地方关于城市供水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乙方应按自来水用户类别采用分类水价,分类水价的确定和调整实行政府定价,具体依据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执行。
1、定价原则
按照国家现行法规,乙方在特许经营区域内对水费的收取额应足以覆盖供水运营业务的合理成本+税金及法定规费+合理利润。合理成本包括合理投资成本+合理经营成本。
鉴于乙方同时承担向成都市中心城区(含高新区)提供自来水供应服务,双方确认,本协议项下的水价将依据乙方与成都市人民政府签署的《关于成都市中心城区(含高新区)供水之特许经营权协议》,按照成都市中心城区(含高新区)确定或调整的水价执行。
2、现行水价
本协议签约时的现行水价依照《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中心城区城市供水价格联动调整的通知》(成发改价格〔2014〕1090号)规定执行。
对于城镇公共用水,如消防、绿化、环卫等相关单位应实行计量收费,甲方协调政府公共财政预算列支上述水费及消火栓更新维护费用并保障按时正常支付。
四、对公司的影响
获得上述供水服务特许经营权,有利于扩大公司供水区域和规模,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公司水务主业发展,提升公司未来营业收入及盈利水平。
五、其他
以上特许经营协议,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自来水公司获授成都天府新区直管区供水特许经营权的总体协议,公司将及时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成都市兴蓉投资(10.51, 0.00, 0.00%)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开展供水合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32)。
2、《天府新区成都管理委员会与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成都天府新区直管区供水之特许经营权协议》。
特此公告。
成都市兴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5月28日
原标题:成都市兴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成都天府新区直管区供水之特许经营权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