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予批准伊犁新天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年产20亿立方米煤制天然气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伊犁新天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上报年产20亿立方米煤制天然气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新天技〔2015〕43号)收悉。经审查,该项目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项目位于伊犁河北侧约14公里的低山丘陵上,与伊犁河存在约480米高差,厂址所在区域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地表为湿陷性黄土,选址存在较大环境风险。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不具可行性,存在事故情况下废水进入伊犁河的风险。危废填埋场选址不符合《伊犁州直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14-2030)》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的相关要求。
二、项目所在的伊犁新天煤化工循环经济产业园尚未设立,不符合《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中“必须在依法设立、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布设”的要求。
三、项目废水不外排的可行性和可靠性论证不足。报告书未结合各废水处理单元排水水质和各工艺单元用水需求,论证生化系统深度处理、回用水处理系统和高浓盐水处理系统等单元的运行可靠性。
四、项目自备热电站设置烟气旁路,不符合《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发改能源〔2014〕2093号)要求。报告书预测项目运行后硫化氢、氨厂界浓度超标,不满足达标排放要求。
五、报告书在工程分析、环境现状监测与调查、环境影响预测等方面存在问题。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布点不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要求,缺乏代表性。报告书未结合伊犁河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水质现状及取水口下游敏感目标分布情况等,充分论证取水对伊犁河水环境承载力和区域生态、生活、农业用水的影响。
六、项目总量指标来源不符合《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
鉴于上述问题,我部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我部委托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进行监督检查。
你公司如不服本通知的决定,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6月26日
抄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境保护局,中环联(北京)环境保护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资料显示,伊犁新天年产20亿立方米煤制天然气项目,位于伊宁市西北,总投资155亿元。项目公司由浙能集团有限公司和山东能源新汶矿业集团共同投资,二者持股比例分别为55%、45%,由浙能集团控股管理。
新天煤制气项目公司委托中环联(北京)环境保护有限公司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评单位分别于2014年4月11日和9月23日,在自治区环保厅网站上进行了环评公众参与第一和第二次公示,并最终上报环保部。
今年4月,有媒体爆出新天煤制气项目未批先建,擅自开工等情况,再加上这次环保部公布的不予通过的文件,新天煤制气项目陷入了巨大危机。
此次环评被否的主要理由有以下6点:
厂址所在区域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存在事故情况下废水进入伊犁河的风险。
项目所在的伊犁新天煤化工循环经济产业园尚未设立。
项目废水不外排的可行性和可靠性论证不足。
不满足相关排放要求。
未充分论证取水对伊犁河水环境承载力和区域生态、生活、农业用水的影响。
项目总量指标来源不符合相关要求。
原标题:伊犁新天20亿方煤制气项目环评被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