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湖南省株洲市政府门户网站获悉,株洲市环境保护局和株洲市公安局共同印发《关于加强环境保护执法联动工作的意见》,具体内容如下: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环境保护执法联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县市、云龙示范区环保局、公安局,城市环保分局、公安分局:现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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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株洲环保局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环境保护执法联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15-07-29 17:03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日前,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湖南省株洲市政府门户网站获悉,株洲市环境保护局和株洲市公安局共同印发《关于加强环境保护执法联动工作的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环境保护执法联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云龙示范区环保局、公安局,城市环保分局、公安分局:

现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执法联动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 株洲市公安局

2015年7月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执法联动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着力强化司法保障,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环境安全,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环发〔2013〕26号),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建立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的意见》(湘环发[2013]24号),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意见》(湘公发[2015]3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我市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建立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持续推进和环境执法监管力度不断加大,我市各类突出环境违法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但由于历史原因及企业受利益驱动等各种因素影响,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少数企业还存在私设暗管偷排、擅自停运环保设施、超标排污等情况,逃避环境义务,严重影响环境安全,危及社会和谐稳定。加强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合作,有利于增强环境执法刚性,严厉打击各类恶性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有利于完善环境保护监管机制,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为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建立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的重要意义,共同维护环境安全。

二、建立健全公安机关、环保部门环境执法联动协作工作机制

为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有效查处各类破坏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维护好我市生态环境安全,经株洲市环境保护局、株洲市公安局研究决定,建立健全《执法联动联席会议制度》、《执法联动联络员制度》、《执法联动协作联络制度》三项工作制度。

(一)执法联动联席会议制度

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均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分管负责人作为会议召集人,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决定临时召开。每次联席会议后,要将会议内容形成会议纪要,并对议定的事项进行督办落实。

1.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分管负责人;环境监察机构、公安治安管理机构负责人;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政工、法制部门负责人。

2.联席会议研究事项

(1)环保部门通报当前环境案件受理、调查的线索;

(2)公安机关通报每季度移送犯罪案件的办理情况(包括移送、受理、立案、撤案、执法逮捕、审查移送起诉等)、环保部门移送的拟行政拘留案件办理情况;

(3)协调双方就执法协作和案件侦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4)共同研究、探讨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活动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协商解决疑难问题;

(5)研究制定阶段性防范和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目标和措施;

(6)研究确定需挂牌督办的重大污染环境案件;

(7)研究年度执法联动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推荐;

(8)研究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活动的培训工作;

(9)协商解决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活动中的其他问题。

(二)执法联动联络员制度

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要建立公安机关驻环保部门工作联络室。各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应明确查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内部机构,并各派出一至两名工作人员作为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开展执法联动工作的联络员。公安机关驻环保部门工作联络室的办公用房、办公用品以及所需的办公经费等由环保部门解决,纳入年度工作预算,以确保正常运行。

联络员主要职责:

1.负责案件线索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协调本部门与其他部门对涉嫌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协作及案件移送办理等相关工作;

2.负责对接、督导案件查处和侦办,并向本部门领导汇报有关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情况;

3.负责收集情报信息,定期分析、研判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形势;

4.与检察院、法院等相关单位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复杂案件进行专案会商;

5.及时收集、通报新颁布实施的与环境保护及案件移送办理工作有关的执法依据;

6.负责组织筹备联席会议;

7.督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

(三)执法联动协作制度

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强化部门执法联动,由环保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积极开展统一行动,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大对恶性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综合惩处力度。遇到下列情况可启动联动机制:

1.在一定区域、时段内,某类涉及环境违法犯罪案件高发,需环保部门、公安机关联合开展专项行动进行整治、打击的;

2.环保部门拟对重大环境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前,经与公安机关会商,认为可能会引起群体性事件或者暴力阻挠的;

3.环境部门在执法检查时遇到阻挠检查、对执法人员进行恐吓或者暴力抗法的情况,确有需要公安机关配合的;

4.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并立案侦查的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需要环保部门配合做好取证、检验、评估污染损失的;

5.经协商确有必要进行联合执法的其他情形。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培训。各级环保、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建设,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落实责任部门、责任人,强化业务培训,通过联合集中培训,相互派员培训等形式,重点加强案件调查取证、移送办理以及有关法律知识运用等方面培训,提升办理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水平。

(二)树立责任意识,明确工作职责。环保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认真执行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强化日常监管,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在环境执法和日常监管中,发现依法应行政拘留或涉嫌环境违法犯罪,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依据《刑法》及“两高”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对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要立案侦查。环保部门对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行为要做好取证工作,公安机关应及时进行处置,并坚决依法处理。对因环境执法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环保部门、公安机关要立即报告党委、政府,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依法妥善处置。

(三)树立证据意识,提高办案质量。环保部门、公安机关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及时、全面、合法收集涉及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类证据。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要及时收集、提取、监测、固定污染物种类、浓度、数量等证据。公安机关依法办理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应借助环境保护部门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支持,提高办案质量。

(四)树立宣传意识,营造环境保护氛围。环保部门、公安机关要深入发动群众,通过以案说法等形式,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强化法制警示效果,威慑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人。要公布举报电话、邮箱等信息,方便群众举报、投诉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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