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日子,E20环境平台联合行业30多家领先企业就78号文文提出政策建言,得到很多企业赞誉,后续又收到不少企业和个人的参与建言,特别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后续将一起提交至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和环保部。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我们认可其他水务公司意见。另补充:按照大部分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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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号文”持续受热议行业建言第二波来袭

2015-08-19 14:09 来源: E20环境平台 作者: 李艳茹

前段日子,E20环境平台联合行业30多家领先企业就“78号文”文提出政策建言,得到很多企业赞誉,后续又收到不少企业和个人的参与建言,特别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后续将一起提交至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和环保部。

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

我们认可其他水务公司意见。另补充:按照大部分已签特许权协议,水价不含流转税,势必各公司会要求调整水价,最终结果就是地方财政补充中央财政,对于市政生活污水项目而言。

绿色动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政策调整后,我公司项目利润减少5%,投资收益率由7.69%减少为7.29%,减少0.4个百分点,使原本偏低的投资收益率进一步降低。从整个集团来看,2014年7个运营项目垃圾处理收入约1.4亿元,增值税若由免税调整为即征即退70%,则需多缴纳增值税款及其他税费共641万元,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分别减少854万元、641万元。

1、建议采取“老项目老办法,新项目新办法”,对2015年7月1日前的已经与政府签订垃圾处理协议的老项目,不纳入文件调整范围,对之后签订协议的新项目再纳入文件范围。老项目前期投标、定价时未考虑政策调整带来的经营成本的增加,与地方政府启动调价机制比较困难;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运营期间主要成本为固定资产折旧摊销及人工成本,只有少量的原料采购,能取得进项税额极少。而即将实施的建筑业“营改增”,可以使新项目在建设期间取得较多金额的进项税,短期内可以缓解企业税负压力。2、建议出台相应实施细则,对即征即退的手续、退税时间和流程予以明确、细化,减少退税资金被占用的时间。3、建议增加政策实施缓冲期,待企业与地方政府启动调价机制,提高垃圾处理价格来抵减税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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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即征即退的70%增值税收入如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就应享受污水处理收入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二是随增值税征收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也应享受70%的即征即退优惠,以减轻污水处理企业的税负。

中国葛洲坝集团有限公司

一、78号文利于行业整合,利于长期规范发展。“78号文”的调整将极大影响未来水务和固废类PPP项目的推广。虽然在PPP合同里,一般都会注明如出现税法修改造成的影响由政府进行补偿,但考虑到地方政府财政吃紧的现状,具体执行的力度和时间都有一定的缓冲期和滞后性,因此,投机、资金实力较弱的中小企业会逐步选择退出。从长远角度看,有利于具有一定资金、管理实力的国企、央企整合市场,最终达到行业整合、规范运作的目的。

二、78号文提醒PPP项目双方要严守契约精神,确保合作共赢。做PPP会碰到很多困难,有很多突发状况,“78号文”的发布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是突发的政策风险的一种体现。面对诸多风险,严守契约精神才是PPP项目顺利进展的核心。PPP不仅是一种项目融资的方式,它更是一种提高政府对整个社会资源管理效率的方式。在风险分配上,像市场风险、运营方面的风险,政府敏感度远没有企业强,一定是企业承担;政策方面的风险,则应由政府承担。面对风险和困难,只有政府和企业共同合作解困才能实现共赢。

杭州天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8号文造成污水处理领域企业收益率下降,增加成本,与国家支持环保行业的宗旨不符;增值税部分由地方弥补,加重地方负担,最终仍要转嫁到老百姓身上;各地存在污水费收款周期长回款慢的问题,此政策出台会加重各地财政的现金流负担,应收账款有可能增大;与此同时税收是刚性的现金流支出,会引起财务恶化,不可持续。建议将环保产业作为国家支持性产业看待,将增值税率定为6%;附加税也应退税;返税的70%部分,不应纳入所得税的计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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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点困惑:

1、2015年6月出台文件,7月要求执行,这个税收政策变化太快,企业措手不及。2、文件发布后,地方政府要调整污水处理价格予以弥补企业要承担的税费,根据行业测算需调增10%左右的污水处理价格才能弥补新增的增值税及附加税支出。但企业要求地方政府调整污水处理价格很难,即使调整也需要很长时间。3、地方政府支付污水处理费普遍滞后,而未收到污水处理费却要求企业全额先交增值税,将陡然增加企业的现金流支出和运营压力。4、78号文规定污水处理劳务增值税按即征即退70%执行,增值税率按多少?即征即退怎么操作?究竟交后多久退?5、各地国税局对78号文执行力度不一,导致污水处理企业难以操作,倍感困惑和压力。

建议如下:

1、暂缓执行该文件,给企业一定的缓冲时间。2、2015年6月之前已签订不含税污水处理价格的,还是按免征增值税执行;2015年7月以后签订协议的,按新文件执行。如果一定都要执行新文件,则相应的要求地方政府马上调整含税的污水处理价格。3、督促地方政府按时足额支付污水处理费,企业在收到污水处理费后再缴纳增值税,减轻企业现金支出压力。4、直接缴纳30%增值税,不要弄成即征即退,减轻企业的现金流压力和退税压力。5、因污水处理企业增值税进项少,建议增值税税率从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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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们支持国家规范税收管理、细化并严格审查和处理弄虚作假逃避纳税的行为。

二、固废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是当前治理生态环境污染的物化成果,国家应该大力扶持,在增值税方面给予优惠是众望所归。

三、符合此次出台的优惠目录的产品理应享受较之前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否则难以体现国家对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视和对治污企业的支持。

四、在传统的以破坏和损害环境生态为代价的建筑材料充斥市场的情况下,利用固废生产出的新型节能环保建材产品的竞争一直处于不平等的劣势,原本是依靠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杠杆来平抑这种不平等竞争的,现在遭遇优惠幅度缩窄的境况,这让从事固废处理的治污企业难以维继。

五、固体废弃物终究是“废物”,在综合治理的过程中以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为目的,由“废弃物”衍生出来的产品价值毕竟有限,能够收回成本已属不易,如果再增加税费,对企业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

六、固体废弃物种类庞杂,治理和循环利用难度较大,目前国内固废处理技术亟待改进,国内已有成熟技术在推广应用过程中阻力重重。以我公司为例,经过十多年的潜心研究,我们已经拥有了国内唯一粉煤灰零排放装备技术及整体解决方案,但由于过去国家环保政策允许电厂等大的粉煤灰排污企业占地拉运填埋污染物,导致我公司国内唯一先进技术很难推广应用。新环保法和国务院关于“排污企业向第三方买服务”“谁污染,谁付费”等一系列政策的出台使我们看到了希望,在实施第三方治理过程中,排污企业看好也同意用我们的清洁生产设备,但要求我们自己付费治理,只答应将他们排出的污染物免费“送”给我们。面对众多排污大国企,我们所拥有的“国内唯一能够实现粉煤灰零排放”的装备和技术依然无用武之地。如果要它发挥效力,就只能自己出钱!

鉴于以上情况,我们难以对此新政点赞。呼吁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领导聆听我们的意见,重新考虑环保企业的税收细则,对《目录》做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此外,虽然中央的一系列政策对环保企业大力支持,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环保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遇到的问题却让我们无所适从。一方面,企业要用有限的资金维持自身的发展和产品的科技创新,另一方面,又要面对排污企业拒绝付费的尴尬现状,如今又要为本就微薄的收益缴税买单。我们呼吁政府从环境治理的初衷出发,继续给予我们这样的环保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要让刚刚起步的朝阳环保产业举步维艰。

上海东振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1、首先要充分了解国家对新政策制订的出发点,是针对污染企业还是污染治理的企业;如果是针对污染企业征收,我个人赞同!若是一刀切,会阻碍治污行业的发展。2、国家原来的政策是:谁污染、谁治理;但新常态下,污染应该建议由专业的治污企业来治理,污染企业属于生产型企业,治污企业属于服务型企业,税收政策应该区别对待。3、税收政策是国家政府发展策略的导向,新常态下,新兴产业和服务业应该大力扶持,特别是用税收的手段进行调节效果最佳。主业是维稳,新兴产业是发展,两者相互交融,相互促进。服务型行业应该是低税费,高品质。

北京金控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按税法,附加的税是不可能享受即征即退的。应争取类似于营改增的政策,6个点的增值税,再退70%,加上进项抵扣,就不错了。

清华紫光环保有限公司

一、各水务公司污水处理服务费的付费主体是各级地方政府,支付来源为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污水及中水开发等作为应税服务纳入增值税纳税体系后,事实上相当于地方财政补贴国家税收,基于此点,水务行业是否需要开征增值税尚有待商榷。

二、行业财税优惠政策与行业处罚不能混为一谈。增值税70%即征即退是作为行业优惠政策给予全行业的,不针对特定企业。而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因各种原因出现不当运营,会受到环保等部门的严格政策监管和严厉罚金处罚,并会积极整改进而回到正常运营的常态,对于这种情况,企业应仍有资格享受正常的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优惠政策,或可规定在非正常运行时间段内不得享受优惠政策,而不应是一刀切的三年不再享有优惠政策的现行做法。

北京丹诺天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不能将增值税往水费里摊加,应多从民生的角度开率,不能因为政府加税我们就加价。另:出水不达标本来就是要严格控制,严惩是对的。做企业要多点社会责任。既然选择了环保行业,那就是选择了良心行业,如果目标仅仅是追求利益最大化,那么必然做不好环境保护。建言应该立足于国家征税的依据与合理性,除了涨水费和放宽不达标的惩罚力度这两点,E20环境平台发表的其他观点我都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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