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今日获悉,环保部正式发布建设项目环评资质管理办法配套文件,内容如下:
环境保护部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配套文件
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该办法的顺利实施,环境保护部近日印发了相关配套的规范性文件,细化环评机构从业要求,进一步规范环评技术服务市场秩序,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同时,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管理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妥善处理改革与稳定的关系。
此次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共六项。一是《现有环评机构资质过渡的有关规定》,明确现有资质的过渡时间,并针对其他事业单位环评机构改制出台鼓励性政策。二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适用的评价范围类别规定》,界定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需要环评机构具备的评价范围类别。三是《应当由具备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评价范围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目录》,界定不同资质等级环评机构的业务领域。四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材料规定》,减少与现行管理要求不适应的申报材料,进一步明确资质申请的材料要求。五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资质证书缩印件页和编制人员名单表页格式规定》,要求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须明确编制机构和编制人员责任,符合相关格式要求。六是《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管理规定》,该项规定对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工作作出调整,要求环评工程师对其从业的环评机构和专业类别及时进行申报,申报情况向社会公开。上述文件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一并施行。
延伸阅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新修订版全文
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 2015年 第67号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已于2015年9月28日发布,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现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过渡的有关规定》等6个配套文件予以公告,与该办法一并施行。
附件:1.现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过渡的有关规定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适用的评价范围类别规定
3.应当由具备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评价范围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目录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材料规定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资质证书缩印件页和编制人员名单表页格式规定
6.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0月29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0月29日印发
附件1
现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过渡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施行前已取得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现有环评机构),可在原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按照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现有环评机构具备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的,可以主持编制本公告附件3 中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原资质证书中的社会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视同为社会服务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视同为核与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
第二条 原资质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在2015 年11 月1 日至2016年12 月31 日期间的现有环评机构,申请资质延续时的机构法人类型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数量条件可暂按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执行。
我部在资质延续审查时,不审查按前款规定申请资质延续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数量条件,颁发的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截止至2016 年12 月31 日。
第三条 现有环评机构在原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以及按第二条规定延续资质的机构在2016 年12 月31 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法人类型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数量条件暂按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执行:
(一)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构名称变更,申请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的;
(二)因不符合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中的资质条件,需重新核定资质的。
第四条 现有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的原配套政策和时限要求不变,脱钩时新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数量条件暂按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执行。
现有环评机构中的其他事业单位,在2016 年12 月31 日前,通过体制改革形成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企业法人类型的环评机构,申请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时,可参照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的有关配套政策执行。
第五条 不具备相应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的现有环评机构,在2015 年11 月1 日前,按照原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接受委托,编制的本公告附件3 中由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需要继续完成的,应当在2015 年12 月15日前报经审批该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 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环办〔2014〕 24 号)中关于申请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数量条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关于推进事业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 109 号)中关于改革进度安排和原事业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等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适用的评价范围类别规定
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适用的评价范围类别按照附表执行。
含多项建设内容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项目主体工程内容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适用的评价范围类别。
延伸阅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新修订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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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新修订版全文
附件3
应当由具备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评价范围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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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新修订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