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安全、环境第三方服务机构因违规事件被卷入行政处罚及刑事犯罪的案例有所增加。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经明确将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机构包含在内的中介机构,就“弄虚作假”行为首次纳入刑事制裁范围。该修正案生效后,作为中介组织的安评机构、环评机构、监测机构,在接受委托提供安评文件、环评文件、监测报告的中介服务时,如果弄虚作假,将承担严厉的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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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环境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法律风险防范

2021-03-26 11:30 来源: 汇业律师事务所 作者: 王羽 张秀秀

近年来,安全、环境第三方服务机构因违规事件被卷入行政处罚及刑事犯罪的案例有所增加。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经明确将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机构包含在内的中介机构,就“弄虚作假”行为首次纳入刑事制裁范围。该修正案生效后,作为中介组织的安评机构、环评机构、监测机构,在接受委托提供安评文件、环评文件、监测报告的中介服务时,如果弄虚作假,将承担严厉的刑事制裁。

一、主要涉及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类型

环保、安全第三方机构,包括环保第三方检测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安全评价机构、环保管家服务单位、环保设备安装工程单位、设计、施工、监理、设施检测、维保等相关服务机构。该些机构作为第三方服务机构,在提供相关技术、管理或者工程方面等服务时,需要及时更新法律要求,明晰法律责任,防范单位及技术人员触及行政、刑事法律红线。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收到禁业处罚,对于单位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监测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监测系统的,涉嫌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弄虚作假,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环保设施运行维护单位,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环境罪中的直接责任人等受行政、刑事处罚。环评管家,存在串通、共谋弄虚作假等情况下,查证属实的,可能与环评单位共同构成虚假证明文件罪等。

除了上述典型机构,土壤治理单位的法律责任风险也非常大。土壤污染治理单位的工作包括土壤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等,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实施)的规定,该类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将被行政处罚,还会引发连带赔偿土壤污染治理责任的巨大风险;构成刑事犯罪的,移送刑事侦查。

二、第三方服务机构违规典型案例

(一)“3·21”江苏响水爆炸案的中介机构

根据国务院事故调查组2019年11月发布的事故认定,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天嘉宜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是一期长期违法贮存危险废物(硝化废料)导致自燃进而引发爆炸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除了天嘉宜公司自身存在可以瞒报硝化废料、长期违法贮存硝化废料、违法处置固定废物、固废和废液焚烧项目长期违法运行、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违规、违法未批先建问题突出之外,调查报告还披露“中介机构”存在的法律问题:认定相关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失实文件,导致事故企业硝化废料重大风险和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披露,干扰误导了有关部门的监管工作,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1、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苏州科太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严重失实,该报告意见是盐城市原环保局通过项目现场验收的依据之一。

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名义出具《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专项论证报告》,此论证报告作为环保部门危险废物管理、执法的基础依据。

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编制《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专项论证报告》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此论证报告作为环保部门危险废物管理、执法的基础依据。

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环保设施效能评估及复产整治报告》未对旧固废库内的危险废物种类、成份、来源及贮存时间进行查验,出具的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

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均未对现场固废仓库的危险废物进行查验全流程核查,没有发现硝化工段废水处理工艺流程的重大变更。验收监测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

苏州科太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2、安全评价机构

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复产综合性安全评价时,安全条件检查不全面、不深入,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事故隐患整改确认表未签字确认。

依据《安全生产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吊销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的罚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机构及其责任人员实行行业禁入,纳入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二)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评事件

2020年3月,《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因被指多处抄袭涉嫌造假,引发广泛关注。根据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6月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失信记分决定书》显示,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编制单位,其编制的涉案环评文件被认定为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虚假等严重质量问题,被记15分失信记分,并被处罚款320万元;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主持人,兼主要编制人员徐某,被处以5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并被记20分失信记分;广东省深圳航道事务中心作为项目代理建设单位,未充分履行责任,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虚假等严重质量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被处罚款200万元;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作为项目建设单位,未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内容进行审核,也未监督代建单位履行相关职责,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虚假等严重质量问题负有责任,根据相关规定,被处罚款100万元。

这个案例凸显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真实性、专业性和严谨性的法律要求,编制单位及从业人员对编制文件负有法律责任。不认真的编制行为,导致严重质量问题的,将引发巨大法律风险。

三、风险防范建议

(一)作为采购方的企业

企业在选择第三方安全、环境服务机构的时候,注意要点包括:

1、在选择阶段,选择具有良好信用记录和服务经验的机构,不单从价格成本考虑第三方服务机构的采购,确实审核第三方服务技术资质和能力。

2、合同签署阶段,明晰地约定第三方责任,确保相关文件真实可靠,厘清双方责任界限。对于第三方的服务方案,做好合同审核工作。

3、履行阶段,如果采购方或者项目建设方向第三方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第三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提供方有可能涉嫌共同犯罪。因此,需要做好履约管理,对于相关对接岗位人员,做好职业规范培训工作。

(二)作为提供第三方服务的企业或机构

安全、环境第三方服务机构在提供相关服务前,注意要点包括:

1、更新安全、环境法律法规新要求,充分认识与自身业务领域相关的法律风险,为从业技术人员提供法律培训,明晰不规范从业行为的法律后果。

2、合同签署阶段,明晰采购方的合同目的,核实服务范围是否清晰,己方及从业技术人员熟悉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不存在技术规范盲点隐患。

3、履行阶段,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对采购方提供的材料做好核实工作,保存好工作底稿。对于采购方不合法、不合理的指令,谨慎、委婉拒绝。对于技术故障,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做好报告和备案工作,拒绝伪造数据、材料。

4、服务闭环阶段,及时做好责任交接,并做好底稿材料归档工作。

[1]《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上述业务,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前款规定的单位出具虚假报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十年内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构成犯罪的,终身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单位和委托人恶意串通,出具虚假报告,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还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2] 应急管理部,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cn/xw/bndt/201911/t20191115_340724.shtml

[3]《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编制单位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4]《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 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5]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作为事业单位,于2020年4月1日发布《关于《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涉嫌抄袭调查处理情况的说明》。/xwzx/tzgg/202004/t20200401_55225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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