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青岛市财政局网站获悉,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已经下发。具体内容如下:各区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各有关单位:为促进节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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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02-02 15:51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青岛市财政局网站获悉,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已经下发。具体内容如下:

各区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节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161号),市财政将继续安排专项资金,对我市企事业单位节能减排低碳发展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为明确程序,落实责任,加强监督和考核,制定了《青岛市财政局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发展改革委

2015年12月14日

青岛市财政局节能和循环经济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节能和循环经济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和中央节能减排专项转移支付安排,专项用于推进我市节能减排低碳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择优支持、突出重点、改革创新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向和安排方式

第四条 节能专项资金主要支持:

(一)节能项目。主要包括: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节能、公共机构节能项目,绿色照明示范项目和合同能源管理等重点节能改造项目。

(二)循环经济项目。主要包括: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循环经济试点项目、园区循环化改造重点项目。

(三)节能环保装备与产品产业化项目。

(四)生态文明示范区重点项目。

(五)依据相关规定,对国家和省给予支持的节能减排项目进行配套支持。

(六)低碳发展及应对气候变化重点项目。

(七)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内课题研究和规划编制、项目方案、资金申请报告、规划的论证或评审、项目节能审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等相关支出。

(八)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领域能力建设项目。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于每年下半年结合各领域年度工作重点制定节能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下一年度项目的具体支持范围、申报条件和操作流程,充实项目库。

第六条 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以奖代补”、据实结算和先预拨、后清算等方式。

(一)节能项目。企业投资的节能项目, 根据项目完工后实现的年节能量,由市财政按300元/吨标准煤购买该企业节能服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根据项目完工后实现的年节能量,按300元/吨标准煤购买该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的节能服务。绿色照明示范项目,按照计划总投资给予30%的补助;市政府公共机构节能项目,按照计划总投资给予100%的补助。单项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二)循环经济项目、节能环保装备与产品产业化项目、生态文明示范区、低碳发展及应对气候变化重点项目。按照项目计划总投资,给予10%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三)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采取预拨与清算相结合的综合补助方式。

1.各区市政府组织辖区内工业园区提报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实施期原则为3-5年)。

2.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对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并批复。对已批复的方案,各区市政府与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签订承诺书并具体组织实施。

3.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方案,按拟申请资金的重点项目总投资核算补助资金规模:原则上按企业投资项目计划总投资10%,最高额不超过1000万元进行补助,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总投资30%进行补助。每个园区补助资金规模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

各区市政府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批复的实施方案,统筹使用资金专项用于园区循环化改造重点项目建设。各区市要参照青岛市关于加强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明确资金使用方案、重点项目评审方案,组织专家对项目前期要件的完备性、工艺路线的可行性、投资的合理性等进行评审,并将重点项目评审结果报市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备案。如需调整实施方案或重点建设项目需报请市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同意。

4.承诺书签订后,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节能专项资金规模下达30%-50%补助资金规模计划,市财政局依据计划预拨相应资金。3-5年内,园区拟申请市补助项目全部建成,且规划目标任务完成80%以上的,各地政府对园区进行初步验收后,提出考核和余款拨付申请。市发展改革和财政局组织对园区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按照项目竣工验收后实际投资进行清算,拨付余款,如验收后项目实际总投资超过原概算投资,则按原概算投资核定投资规模,拨付余款。未通过验收的,视情况给予不超过一年的整改期,到期仍未达到要求的,确定为不通过验收,不再拨付余款并扣回已拨付资金的50%。

三年内工作无实质进展的,将已拨付补助资金全部扣回。

(四)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内课题研究和规划编制、项目方案、资金申请报告、规划的论证或评审、项目节能审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等相关支出和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领域能力建设项目。按先预算、后清算的据实结算方式进行。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请节能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申报项目主体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的项目,严格限制“两高一资”行业。

(二)项目建设单位经营状况良好。企业银行信用等级AA以上,资产负债率60%以下。

(三)节能技改项目,项目单位改造前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3000吨标准煤以上,年节能量在1000吨 (含,下同)标准煤以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年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以上(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

(四)投资规模较大。节能项目总投资原则上在50万元以上,其他项目总投资原则上应在300万元以上。

(五)项目前期工作扎实。项目配套条件好,前期工作基本落实,能够保证按期开工建设。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已享受国家和省、市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可重复申报节能专项资金项目。

第九条 申请节能专项资金,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审核后,以正式文件形式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第十条 节能专项资金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

第十一条 节能专项资金申报单位需依据年度节能专项资金申报相关要求,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会同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按规定对项目进行评审。市发展改革和财政局根据评审结果最终确定支持的项目及补助额度。

第十三条 节能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计划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

列入投资计划的项目竣工后,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费用由各区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解决,市本级不单独安排。竣工验收完成后,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及财政部门将项目有关情况联合上报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备案。对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将取消其市级投资计划和补助资金。

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及拨款方式,按本办法第六条执行。

第十四条 对已列入节能专项资金投资支持的项目,投资计划下达两年内仍未开工建设,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取消项目投资计划,并收回补助资金。

第五章 工作分工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承担以下工作:

(一)提出节能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二)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节能专项资金的审查和认定;

(三)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节能专项资金安排意见;

(四)监督检查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承担以下工作:

(一)核批节能减排年度预算;

(二)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组织节能专项资金的审查和认定;

(三)审核并拨付节能专项资金;

(四)监督检查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对节能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涉及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工作相关部门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做好项目的申报、评审、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节能专项资金应单独设账、单独核算,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对竣工验收后拨付全部资金的项目,可不单独设账。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要不定期对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将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青岛市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建〔2011〕177号)和《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市级支持循环经济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建〔2013〕26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5年12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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