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制网报道, 2015年7月,清流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刘文胜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中发现,清流县环保局在2014年7月31日现场制止刘文胜非法焚烧电子垃圾并当场查扣未焚烧电子垃圾28580千克后,未对扣押的电子废料及焚烧现场进行无害化处置,也未对刘文胜作出行政处罚。2015年7月9日,清流县人民检察院向清流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对扣押的电子废料和焚烧电子垃圾残留物进行无害化处置,防止二次污染。2015年7月22日,清流县环境保护局回函称,将对电子垃圾等危废物品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清流县人民检察院调查发现,清流县环保局并未对刘文胜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也未对扣押的电子垃圾等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而是将其转移至不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某公司仓库贮存。
为督促清流县环保局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2015年12月21日,清流县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清流县环保局行政行为违法,并请求判令清流县环保局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管辖规定,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期间,清流县环保局已将其查扣的电子垃圾移交至具有危废处置资质的福建德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依法作无害化处置,并对刘文胜作出责令其停止生产、对焚烧现场残留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6年1月29日,明溪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检察机关鉴于被告已按照起诉书要求履行了法定职责,根据《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清流县环保局的行政行为违法。3月1日,明溪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确认清流县环保局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违法。
疑问1 清流县环保局是否实施了行政代处置
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按照上文中刘文胜非法焚烧电子垃圾的案件介绍,所扣留的电子废料和焚烧电子垃圾残留物进行无害化处置的责任主体应为刘文胜,清流县环保局应按《固体法》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才可由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代处置。不知道清流县环保局是否对刘文胜进行限期改正?同时,是否又实施了代处置行为?否则,在清流县环保局对违法主体进行限期改正过程中,就一定要求清流县环保局行政代处置,本身就是违法的!
疑问2 焚烧现场残留物是否为危险废物?
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电子废物焚烧现场残留物未列入名录,其属性应按《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进行鉴别!如鉴别属于危险废物,那么无害化处置的就不仅仅是电子废物焚烧现场残留物,还包括被其污染的土壤等其他介质。
原标题:【危废争鸣】环保局被判违法,是否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