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2024年12月,北京市昌平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某公司的原经营地进行检查,发现机械加工生产产生的废切削液,堆放丢弃在厂房北侧设备基坑内,废切削液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规定的HW09类危险废物。因该公司堆放的废切削液擅自丢弃,且未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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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某公司擅自丢弃危险废物典型案例

2025-06-20 09:34 来源:生态昌平 作者: 刘铜 宋鹏

案件背景

2024年12月,北京市昌平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某公司的原经营地进行检查,发现机械加工生产产生的废切削液,堆放丢弃在厂房北侧设备基坑内,废切削液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规定的HW09类危险废物。因该公司堆放的废切削液擅自丢弃,且未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北京市昌平区生态环境局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案情分析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废切削液属于HW09类危险废物,应由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单位进行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本案中,该公司在2023年10月搬离上述地址,把堆放的废切削液擅自丢弃在厂房北侧设备基坑内,且未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属擅自丢弃危险废物,产生环境安全隐患。

法律适用

该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取措施安全处理危险废物,不得擅自丢弃、倾倒、堆放或者遗撒”的规定。按照《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进行处理

处罚决定

2025年5月19日,北京市昌平区生态环境局依据《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参照《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结合该公司主动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已缴纳了危险废物处置费用的情节,处以罚款壹佰贰拾万元整。

案例启示

本案为“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未采取措施安全处理危险废物,不得擅自丢弃、倾倒、堆放或者遗撒”典型案例。执法人员在办理该案件时,结合案情实际做出处罚决定,对辖区内违法处置危险废物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


原标题:案例警示 | 昌平区某公司擅自丢弃危险废物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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